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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1中國君主制下君權與相對權力的沖突。

雖然君權與相權的沖突是學術界的老話題,但似乎有些關鍵問題仍需探討。作為統壹的封建國家機器的壹部分,君權與相權沖突的制度根源是什麽?其沖突的社會動力機制是什麽?與此密切相關的是:如何從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的角度令人信服地解釋這場沖突的性質和影響?這樣的問題急需進壹步討論。基於這種學術焦慮,本文試圖在前人的基礎上,運用政治學的相關背景知識,對上述問題進行初步探討,希望得到批判性的回應。

顯然,君權與相權可謂是對立與統壹的矛盾統壹體。壹方面,君權是整個君主專制的核心和代表,相權是實現君主意誌和君主專制的工具,相權必然從屬於和服從於君權,宰相組織必然服務於整個君主專制的需要;另壹方面,宰相作為百官之首,是官僚組織的代表,他必須有自己的相對獨立性。首相和他所代表的官僚組織並不等同於君權和絕對君主制。否則就不會有君權和相權的沖突。因此,在這種對立統壹的大格局下考察君權與相權的沖突,實際上可以把問題擴大為分別以君權和相權為代表的君主專制制度與官僚組織之間的沖突。本文後面的分析就是在這個前提下進行的。

壹言以蔽之,君主專制對於官僚組織來說是進退兩難。壹方面,如同在任何政治體系中壹樣,威權體制下的官僚組織因其工具性價值而存在。君主為了獲得統治利益,離不開官僚組織這個“利器”,需要這種有組織的權力,於是官僚組織就成了君主專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歷史上所謂“君為元首,臣為大腿之臂,合而為壹,合成體,體無備,無成人”,充分說明了這壹點。(1)但另壹方面,從君主專制的本質來看,必然會對首相及其所代表的官僚組織形成另壹種需求和排斥傾向,而這些需求和傾向實際上是與“利益需求”的實現相沖突的。

與其他政權相比,君主專制的本質規定性在於它公開賦予君主至高無上、不受限制的絕對權力,奉行“家為天下”、“私為天下”的原則,將國家權力視為私有財產,以君主的姓氏世襲私有。儒家思想家朱批評漢高祖和唐太宗這兩位“最成功”的皇帝,說他們不過是“裝仁義,借義謀私”。呂留良甚至痛斥“秦漢以後的許多制度...但他們絕對自私,唯恐失去家業”②,這說明在有著悠久宗法傳統的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的“私人”或“家庭”性質尤為突出。可以說,肯定和維護君權的絕對性、排他性和自私性,是君主專制的應有之義。從這壹本質屬性出發,君主專制制度必然產生以下內在需要和傾向:(1)目標導向的現實性和利益追求的狹隘自私性。

雖然我們後面會指出,任何形式的政府客觀上必然是實現統治階級利益的工具,但相比較而言,君主專制制度最直接的目標是追求壹家壹姓的私利,維護君主的絕對統治。從制度的設計層面和專制君主的主觀意識來看,這種制度所追求的利益和目標具有更加明顯的狹隘自私性。比如劉邦上臺後,曾驕傲地對父親說:“起初大人常把我當流氓,不如仲禮。職業和今天的職業有什麽區別?”大臣們並不覺得奇怪,反而“都高呼萬歲,喜笑顏開。”(3)君主公開謀求私利,視國家為私有財產,常人認為理所當然。這種利益需求的排他性和自私性,決定了君主專制制度必須把壹切官僚組織和蝦兵蟹將作為維護“家天下”統治長治久安、實現個人私欲的工具。然而,官僚組織不能僅僅如此。客觀上,它必須是公共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揮“公共* * *”功能,維護整個統治階級的利益;同時,作為官僚文人集團的壹種組織形式,它也有自己獨特的利益。這樣,從目標取向上看,君主專制必然潛伏著與官僚組織的沖突。(2)君臣關系的潛在對立性和脆弱性。從君主專制的狹隘利益和目標出發,從君權的絕對性和排他性出發,客觀上必然使君主及其家族處於與所有人對立的地位,使所有人和所有社會群體成為君主專制的潛在對手和敵人,成為被懷疑和防範的對象。對於這壹層,王夫之早已看透:“(君主)道不足為己,則先疑己;心不自保,世道不可信:兄弟、臣子、自保皆疑。以壹個人的懷疑來敵天下,其愚蠢無藥可救,而且可能無藥可救。吻而懷疑,那麽吻的不是他們的親人;尊聖人而疑,則聖人非其賢;愛眾而疑之,則眾非眾。”4黃立洲也有非常精辟的論述:“三代之法,藏天下於天下。.....後世之法,藏於籃中。如果妳不想把它留在後面,妳會希望它在頂部收斂。如果妳用壹個人,妳會懷疑這是自私的,妳會用壹個人來控制妳的隱私;妳對壹件事感興趣,就會擔心它會被欺負,就會設立另壹件事來防止它被欺負……”⑤

作者:61.178.129。回復這篇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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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君主專制下君權與相對權力的沖突。

在這種防疑心理中,君權雖然沒有官僚組織而獨立存在,但君臣之間不可能建立真正的信任關系,只能使用和懷疑。這就決定了君臣關系,尤其是君臣關系的脆弱性和臨時性。歷史上,雖然很多開國功臣壹開始都是極其受寵和尊貴的,但始終保持財富自始至終的人卻是極少數。比如漢代的蕭何,明代的劉基、宋濂都屬於這壹類。不過相對來說,這些人的命運還是不錯的,更多的人淪為被無情清洗的“漢奸”“賣國賊”。所以歷史上的“死兔烹狗”和“同伴如虎”的說法,可謂是鐵石心腸,血淋淋的經歷。歷史上也有君主給英雄們頒發鐵券(所謂“鐵契丹書”)的做法,這表明君主向英雄們承諾,英雄們及其後代將永遠享有免罪特權。如《漢書·高第紀》中記載:高祖“以英雄側影宣誓,立鐵契於丹書,立石室於金匱,立祠堂於西藏。”然而西漢的英雄們也沒有逃過被殺的劫難。可見,這種授予鐵契的做法恰恰說明君臣關系是非常脆弱的,需要外界的支持來保證。也正是因為這個冰冷的事實,歷代出現了那麽多的文字,感嘆所謂“明(主)梁(項)”之會。就連屢次犯下臣下大屠殺的朱元璋也曾說過“明者與明者相遇,古今之難”。⑥也說明君臣之間這種潛在的緊張對立關系是專制制度的本質,是不以個人意誌為轉移的。在這樣的君臣關系背景下,君主與主權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

(3)官僚組織的依賴性和靈活性。從專制制度下君權的絕對性出發,必然要求壹種君臣關系,必然要求官僚組織具有高度的依附性、從屬性和靈活性。壹切以君主的意誌和君主的是非為準。用清朝雍正帝的話來說,就是“治我所好,治我所恨”。只有這樣,君主才能遵循自己的意誌,運用自如。這表明專制制度不能總是容忍官僚組織的自主性和程序性、規範性活動。

(4)專制制度是建立在臣民的孤立和軟弱的基礎上的,因此在依賴官僚組織的同時,具有明顯的“反組織”和“排斥社會聯系”的傾向。從公開追求壹姓私利,肯定君權的排他性和絕對性出發,君主專制必然在客觀上使君主處於孤獨的地位。作為“孤立的個體”,君主唯壹的選擇就是采取梁啟超所說的“獨治集團”,即最大限度地消滅社會成員之間的組織和聯系,通過各種手段孤立和分散社會成員。借用弗洛姆的話,就是讓社會成員“原子化”,防止他們形成有組織的反抗。對於分散孤立的主體的這種依賴和親和,思想家們有很多啟發性的論述。正如托克維爾所指出的,專制政府之所以在世界上長期存在,“正是因為在那些社會中,人們相互隔絕,沒有聯系”,而專制制度的存在又反過來鼓勵,

助長了這種孤立;⑦盧梭說:在專制制度下,“國王的私利首先在於人民貧弱,反抗國王從來不是難事。”⑧當代著名政治學者漢娜·阿倫特(hannah arendt)對納粹政權的分析同樣適用於君主制:“暴政制度的初級關系的重點是在人民中間制造壹種孤立和冷漠的精神狀態。孤立和隔絕可能是恐怖統治的開始……”⑨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從經濟條件的角度分析了專制制度與人民分散孤立狀態的內在關系。例如,馬克思在分析法國小農經濟的分散與君主專制的關系時指出,小農的生產方式並沒有使他們相互交往,而是使他們相互隔離,因此農民不可能“形成* * *關系,形成國家聯系”。“他們不能代表自己,而必須由別人來代表。他們的代表必須同時是他們的主人,高高在上的權威,不受限制的政府的力量。”考慮到中國的歷史事實,這個問題確實是真實的。比如中國所有的君主,尤其是被視為“成功”的君主,都把穩定小農隊伍、打擊強國兼並勢力、實行“重本抑末”的政策作為施政重點,歷次改革和變法運動也都是圍繞這些方面展開的。當然,這並不是出於“仁政”為民,恰恰是因為小農在正常情況下是相互隔離的,既能形成民族紐帶,又能構成專制國家穩定的軍隊和稅收來源。再比如,歷代君主往往把大量的精力和熱情放在對付所謂的“親信”和“漢奸”上。無論誰有“親信”嫌疑,壹旦被認定為“親信”,都將受到嚴懲。而壹些漢奸小人往往以“漢奸”“親信”為武器詆毀政敵,往往立竿見影,而恰恰是利用了君主內心的孤獨和對部下之間橫向接觸的恐懼。也有壹些朝代的君主經常鼓勵臣民互相檢舉揭發。清朝有所謂的“密折”制度,使節互相監視等。,所有這些都是利用這種隔離技術來達到分而治之的目的。用王夫之的話來說就是“黨欲崛起必怕民離,告恐其民不犯。它將通過解散其臣民來專門尊重天子。”總之,從君主專制制度的本質屬性出發,君主與所有人民、所有社會群體之間必然存在緊張關系;為了獲得統治的利益,壹方面離不開壹種強大的、有組織的力量,但同時又排斥和恐懼這種力量必然伴隨的組織、自治或相對獨立的價值取向,這就埋下了君權與相對權力沖突和摩擦的根苗。

作者:61.178.129。回復這篇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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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國君主專制制度下君權與相權的沖突。

官僚制度和君主專制之間的“錯位”

君主專制對以宰相為代表的官僚組織的內在需求或規定如上,君主專制下君臣之間潛在的緊張關系是既定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以首相為代表的官僚組織能否超脫於這種對立的格局,完全滿足上述需求?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第壹,在君臣矛盾關系中,宰相處於首當其沖的特殊地位。宰相作為百官之首,是官僚集團和士大夫的首領,處於官僚組織的頂端,是皇帝之下權力最大、威望最高的職位,是皇帝的“榻側”,接近皇權,地位非常特殊。在君臣關系非常微妙的情況下,宰相這種特殊的地位和身份更容易受到皇帝的懷疑,引起與君主的沖突和摩擦。

第二,宰相及其所代表的官僚組織是封建社會最有組織性的社會力量之壹。

壹般情況下,封建社會最有組織的群體應該是最先推軍的。除了軍隊,以宰相為代表的官僚組織是封建社會最有組織的力量。這不僅是因為官僚組織本身是壹個組織嚴密、機構龐大的整體,也因為科舉制度和地理因素,形成了官員之間的師生關系、同鄉關系等非正式群體。另外,官僚組織的背後是養尊處優的士大夫階層。他們有知識,以儒家思想為共同的信仰和行為準則,因此比其他社會群體更具有群體意識和整體性。宰相是官僚組織和士大夫的重心,必然成為專制君主國猜忌和防範的首要對象,也是導致君主國與列強沖突的原因之壹。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壹點,以宰相為代表的官僚組織必然會發展出不受君主意誌影響的“自治”傾向,使官僚組織在壹定程度上成為與君主意誌相異化的相對獨立的力量。這是君權與相權沖突的最重要的制度根源。為什麽原本依附於和隸屬於君權的官僚組織會有自主權?這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解釋。

首先,根據馬克斯·韋伯和艾森斯塔德的研究結論,任何官僚組織要發揮其正常的管理效率,都必須建立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章制度,並明確內部機構的職權和活動規則,使官僚組織具有“對事不對人”的非人格化傾向。為了獲得個人集權的最大利益,即使是專制君主也必須在壹定程度上尊重官僚組織的活動規範和管理制度。比如三國時期,魏明帝突然到尚書省,要壹份“案行文書”。但尚書下令陳嬌拒絕說:“這個職位不適合陛下。如果臣下無能,請退位。陛下應該歸還。”結果,明帝深感慚愧,“進了車又回來了”。例如,唐太宗曾問負責編纂《俱聚註》的褚遂良:“妳知道《俱聚註》嗎,妳想壹想?”褚遂良的回答是:“在今天的日常生活中,歷史受古代影響,文人講事,記善惡為戒。普通人掌握並不違法。我不知道天皇的歷史。”太宗又問:“如果我壞了,妳會記仇嗎?”答案是:“臣當執筆,行必記。”在這裏,褚遂良按照歷史學家的慣例和職責,保持了歷史學家的獨立性。這樣,官僚組織就被異化了,使之成為壹種在壹定程度上異化於君主意誌的異己力量,它擁有壹定的自主權。

其次,除了這個壹般原因,儒家思想對官僚組織的影響,我稱之為儒家思想的“制度化”,是中國官僚組織自主性發展壯大的特殊政治文化背景。關於這個問題,筆者在《儒家思想與君主專制的內在沖突》壹文中已有充分論述,在此不再贅述。最後,這種自主性也與君主專制的內在矛盾有關。由於采用了反智的皇位世襲制,君主壹方面擁有絕對的、不受限制的權力,另壹方面又不具備與其權威對稱的能力,形成了尖銳的“權力-能力矛盾”。為了彌補君主天賦的先天不足,君主專制制度必然依賴官僚組織的理性和智能因素,從而客觀上為官僚組織的自主性發展和形成提供了空間。

可見,在中國,官僚組織的自主性不僅消極地表現為不受君主意誌影響、維護自身運行規則的客觀獨立傾向,而且表現為積極的目標追求和道德承諾。這必然會與君主政體所要求的從屬地位和君主政體的狹隘目標產生錯位和沖突。當然,需要強調的是,官僚組織的這種自主性也會表現在官僚的壹些保守、僵化、官僚的作風上。他們“尊重法律傳統,特別喜歡系統化和法典化”,缺乏隨機應變的能力。

作者:61.178.129。回復這篇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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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國君主專制下君權與相對權力的沖突。

特別是當緊急情況,如大規模戰爭,需要快速而敏感的反應時,官僚組織往往顯得沈悶、笨重和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君主往往會繞過現有的官僚組織和行政渠道,設立更加靈活的決策指揮中心,從而造成君權與相對權之間的摩擦。漢代“內廷”和清代兵部的出現與戰爭等非常事件有關。

總之,以宰相為代表的官僚組織不僅提供了君主專制所需要的服務和功能,而且產生了專屬於後者的傾向和屬性,從而造成了兩者之間的某種錯位,也使得君權與相對權力的沖突從可能變為現實。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很贊同余英時先生的結論:兩千多年來以宰相為核心的中央機構的進化史,就是君權與強權的摩擦史。

君權沖突的社會根源、實質和歷史影響。

以上分析了君權與權力沖突的制度根源。如果問題到此為止,就制度而言,只能止步於制度層面。那麽,我們應該如何“定位”這種沖突,如何理解其社會根源和本質?

首先,指出君權與相權的沖突,並不意味著否認二者的內在統壹性。需要註意的是,在君權與相權的對立統壹關系中,二者的統壹,即二者根本利益的壹致,是主要的、本質的方面,而沖突和摩擦是建立在二者內部統壹的基礎上的,是次要的、非本質的方面,說到底是體制內的壹種沖突和不和諧。雖然君主往往表現出代表家族和世界利益的傾向,但這並不能改變他代表統治階級整體利益的事實。正如馬克思所說:正如壹個人應該把自己的思想和對自己的評價同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的實際性格和行為區分開來壹樣,在判斷壹個政黨時,也應該“把他們對自己的看法同他們的真實本性區分開來”。具體地說,要看到人是“壹定階級關系和利益的承受者”,“無論個人多麽主觀地超脫於各種關系之外,他在社會意義上總是這些關系的產物。”所以,無論君主主觀上多麽努力地追求家族和世界的私利,無論他主觀上多麽努力地去超越和疏遠宰相和官僚組織,君主是不可能脫離官僚組織而單獨存在的。君權只能通過與統治集團和官僚隊伍的利益共享來實現,君主也必須是地主階級整體利益的代表,才能實現個人或家族的私利。同樣,官僚組織有時標榜的“為民請命”思想,實際上反映的是地主階級的整體利益和要求,最終只有在追求整體利益的過程中,集團和我自己的利益才能得到滿足。君主專制下的官僚組織之所以能夠發展出壹定程度的自治,根本上是因為這種自治不僅不會損害整個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反而有助於這種利益的實現。東晉的“王、馬”(以宰相王導、司馬氏為代表的大家族)、* * *天下,宋代的君主“與士大夫* *天下”,以及歷代的“君臣同體”論,典型地揭示了君臣關系的這種內在壹致性。

君權與權力的沖突也是統治階級內部利益差異和利益沖突關系的反映。承認地主階級內部各集團根本利益的壹致性,並不意味著統治階級是鐵板壹塊。由於利益相關者的具體情況千差萬別,統治階級內部也會出現分歧和利益沖突。這種利益沖突反映在君主國和強國之間的沖突上。壹方面可能表現為君主國所代表的私人利益與地主階級的整體利益是直接對立的,君主國因其先天的“無能”而無法起到平衡和協調各種利益的作用。此時,以宰相為代表的官僚組織表現出某種“集體理性”或高瞻遠矚的政治眼光,從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出發,對君主政體進行制約或糾正;在某些情況下,還可能表現為首相及其所代表的官僚機構也會成為追求小集團私人利益的工具。這時君主會基於個人和整體利益,加強對官僚組織的整頓和控制。當然也不排除統治集團中君臣雙方都只顧自身利益,形成激烈內鬥,對整體利益毫無顧忌的情況。總的來說,現在是王朝解體的時候了,國家也不會是壹個國家了。因此,如果壹個政權不能通過壹定的機制協調、整合、聚集和轉化各種分歧的目標和利益,就會影響國家機器的效率和國家的存亡。君權與相權的沖突,恰恰在壹定程度上克服和糾正了君主專制的封閉性、狹隘性和獨斷性,使其形成了自我調節機制,產生了更接近統治階級整體利益的“集體理性”或“歷史合力”,使地主階級的“公共福利”與個體群體的私人利益大體協調平衡。從這個角度來看,君主與權力的沖突只是實現統治階級整體利益的壹種形式。

作者:61.178.129。回復這篇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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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國君主專制制度下君權與相權的沖突。

基於以上認識,我們完全可以理解這場沖突的深遠影響。

首先,這種沖突最明顯、最直接的後果就是導致了首相所代表的官僚機構的不斷擴散和變化。君主為了擴大皇權,減少官僚組織的自主權,削弱相對權力,通常會利用自己的親信將實權轉移給朝廷組織和朝廷親信。比如漢武帝用“內朝”牽制外丞相機構,東漢光武帝廢棄三丞相機構,委托朝廷籌辦書坊;中唐到宋代,重要的聖旨即“內制”由翰林起草,而原來的聖旨起草機構中書省(曾是宰相機構)只能起草壹般的聖旨。到了明代,宰相制度被廢除,取而代之的是內閣,但內閣的地位更加模糊;清代內閣雖然在形式上被視為宰相機構,但重大事務的決策和重要詔令的起草都在軍部,內閣學士沒有實權,與漢代王朝內外的關系幾乎相同。另壹種削弱相對權力的方式是,君主繞過官僚組織的官方決策和執行渠道,直接對有關部門發號施令,即所謂的“禦準”、“中央政令”、“墨跡”。雖然被宰相和官僚集團視為違反正常制度,但歷代都有出現。壹般情況下,雖然這場沖突以帝制的階段性勝利而告終,但壹旦皇帝身邊的非正式組織掌握了實權,就會發展出壹個與其權力相對應的正式官僚組織。比如大臣、大臣、大臣這些卑微的職位發展成為宰相,內閣從明朝的壹個模棱兩可的職位發展成為清朝的壹個正式的宰相機構,於是君權與相權的摩擦再次出現,使得君權與相權所代表的官僚組織處於不斷的摩擦和不斷的調整之中。在中國歷史上,宰相或中央機構往往以皇權為中心,官僚機構不斷繁衍,很大程度上與這種沖突和摩擦有關。君權與相對權力的沖突使專制君權獲得了某種自我約束和自我調節的機制,這就造成了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的復雜性和多重性。盡管亞裏士多德、西塞羅、英國的伯克以及近期的薩賓、亨廷頓等學者都指出,與其他整體相比,專制制度從根本上說是最簡單、最純粹的整體,中國的君主專制制度總體上也不例外。但我們不能不看到,君權與權力的摩擦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君權內部兩種矛盾力量和兩種對立傾向的並存,形成了復雜的對立統壹運動。壹方面,由於沒有制度之外的制度性制約,專制政體的總體性必然表現出其固有的對權力和利益的狹隘、自私和貪婪的傾向,以及在權力運用上的封閉性、獨斷性、專斷性和非理性特征。就演變趨勢而言,從秦漢到明清,宰相的法定權限日益分化,地位日益模糊,以至於宰相最終被廢除,但君權在制度層面上日益強化,君權呈現出強烈的內斂和擴張傾向。但另壹方面,由於宰相和官僚組織的自主性,從體制內創設了君權的約束機制,使專制君主往往感到“不自由”,無法為所欲為,從而使專制君主制度具有壹定的理性化、制度化和政治開放性,在政治目標取向上脫離了“私”的格局,部分消解了專制制度的自私自利。總的來說,這種沖突有利於政治秩序的穩定和統治階級整體利益的實現。

註意:

①見《貞觀政要》卷三《為此而此之教訓》。

②朱:答陳同福,見朱溫公文卷三十六;呂留良四本書講義,第29卷。

(3)漢高祖高第·夏姬的歷史。

④《資治通鑒》上卷11、6。

⑤黃宗羲:《伊名待訪,原律》。

⑥(明)於:《典故集》卷二。

⑦托克維爾:《舊制度與大革命》,商務印書館,1992,第34-35頁。

⑧《論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80,第94-95頁。

⑨漢娜·阿倫特:《極權主義》,臺灣省聯經出版公司,1982,第282頁。

⑩《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681 ~ 682頁。

[11]參見張醒久:《論中國封建帝制的成長機制》。

甘肅社科,3號,1996。

【11】三國陳教傳。

[14]舊唐褚遂良傳。

[15]參見張醒久:《儒家思想與中國君主專制的內在沖突》,《武漢大學學報》第5期,1996。

[16]艾森斯塔德:《帝國的政治制度》,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第166頁。

[17][20]余英時:《“尊君卑臣”條件下的君權與相權》,見《歷史與思想》,臺灣省聯經出版公司出版,1976。

[18][19]《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65438卷+0,第665438頁+0 ~ 612,第2卷,第65438頁+001 ~ 102。

[21]參見亨廷頓:《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上海譯文出版社,1989,第19 ~ 22頁;薩賓等《政治理論史》,商務印書館,1986,第59 ~ 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