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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道"大紀事"和"大事紀"的區別?

誰知道"大紀事"和"大事紀"的區別?

大紀事

紀事,記載事實

大事記

大事,重大的事件;重要的事情

以時間先後為序記載重大事件的書籍或表格等材料

System.Web.HttpContext.Current.Request["code"] ? ""; 這句話什麽意思?

?是C#的可空判斷操作符,

例如 var test= A?B ,就是如果A為null(也就是空),那麽就把B賦給test;

如果A不為空,那麽就把A賦給test

System.Web.HttpContext.Current.Request["code"] ? "";

意思就是說:獲取Web請求的code物件(也就是System.Web.HttpContext.Current.Request["code"] ), 如果Code物件不為空(不為null),那麽這個表示式返回的就是Code物件,

否則表示式返回的是 空字串("")

"all the year round"與 "all the year around"有什麽區別

沒有區別。

壹年四季,全年;壹年到頭

--來自上海精銳教育春申中心

帶有"神"、"筆"二字的成語有哪些?

神來之筆、飛來神筆、下筆有神、神到之筆、神至之筆、下筆如神

壹、

1、神來之筆[shén lái zhī bǐ] 由神靈幫助而寫出的作品。 形容作品文句精彩。

2、飛來神筆[fēi lái shén bǐ] 由神靈幫助而寫出的作品,尤指讓人意想不到。形容作品文句精彩。

3、下筆有神[xià bǐ yǒu shén] 指寫起文章來,文思奔湧,如有神力。形容文思敏捷,善於寫文章或文章寫得很好。

二、[ shén bǐ ]

1.神妙的文筆。 南朝 宋 劉義慶 《世說新語·文學》:“ 魏 朝封 晉文王 為公,備禮九錫, 文王 固讓不受。公卿將校當詣府敦喻,司空 鄭沖 馳遣信就 阮籍 求文。 籍 時在 袁孝尼 家,宿醉扶起,書劄為之,無所點定,乃寫付使,時人以為神筆。” 錢鐘書 《林紓的翻譯》:“ 塞萬提斯 的生氣勃勃、浩翰流走的原文和 林紓 的死氣沈沈、支離糾繞的譯文, 孟德斯鳩 的‘神筆’和 林紓 的鈍筆,成為殘酷的對照。”

2.對帝王親筆文字的尊稱。《宋書·謝莊傳》:“於時 世祖 出行,夜還,敕開門, 莊 居守,以棨信或虛,執不奉旨,須墨詔乃開……曰:‘伏須神筆,乃敢開門耳。’” 南朝 梁 劉潛 《從弟喪上東宮啟》:“亡從弟 遵 ……攀附鱗翼三十余載,茫昧與善,壹旦長辭,劒匿光芒,璧碎符采,躬搖神筆,親動妙思。”

3.謂神助之筆。常用作對他人書法的贊美之辭。 南朝 宋 鮑照 《飛白書勢銘》:“盈尺錦兩,片字金溢。故仙芝煩弱,既匪足雙;蟲虎瑣碎,又安能匹。君子品之,是最神筆。” 宋 範仲淹 《與邵餗先生》:“今先生篆高四海,或能枉神筆於片石,則 嚴子 之風復千百年未泯。” 清 錢謙益 《橘社吳不官以雁字詩見示凡十二章戲為屬和亦如其數》之十壹:“中天神筆掃氤氳,體勢蟬聯《詛楚文》,磊落數行前作隊,參差壹旅後能軍。”

《陳情表》李密為何事而"陳"?"陳"了什麽

為自己想解官而陳,陳述了自己祖母對自己的養育之恩,以及自己希望在祖母面前盡孝的願望

為什麽狼要叫"壹匹"而不叫"壹只"

狼其實和馬壹樣,都用匹來表示。羊就不用匹了。

馬和狼為什麽用“匹”來作計量單位

“馬匹”就是馬的總稱,地球人都知道,但是為什麽用“匹”來作為馬的計量單位?相信大多數人都經不起這壹問。

最早的時候,“匹”作為壹個計量單位,僅限於計量布帛等紡織品,比如匹練是壹匹白絹,匹帛和匹段都泛指紡織品。四丈為壹匹。白居易《賣炭翁》中的名句“半匹紅綃壹丈綾,系向牛頭充炭直”,“半匹紅綃”就是兩丈生絲織成的薄綢子。

用“匹”來計量馬最早出自《尚書·文侯之命》:“馬四匹。”《尚書》意為上代之書,是我國第壹部上古歷史檔案和部分追述古代事跡著作的匯編,儲存了商周特別是西周初期的壹些重要史料,可見用“匹”來計量馬的歷史已經非常悠久了。稍後的《周易》中也出現過“馬匹”壹詞:“月幾望,馬匹亡。”但在這裏,“馬匹”不是馬的總稱,“匹”是配偶的意思。這句話的意思是:月亮快要圓滿了,馬失去了配偶。後來為什麽把“馬匹”作為馬的總稱呢?據《韓詩外傳》記載,孔子向自己的學生顏回做過詳細的解釋。

有壹次,孔子和顏回壹起出門旅遊,登上魯國境內的泰山後,師生二人向東南方向眺望。古時候可沒有今天的空氣汙染,空氣的透明度非常好,極目千裏,孔子問顏回有沒有看到蘇州的閶門。閶門是蘇州古城的西門。

顏回不是近視眼,遠眺了壹會兒,回答道:“看到了看到了!”

孔子又問道:“門外有什麽東西?”

顏回回答道:“門外有壹匹練,前面有壹束生藍。”練是潔白的熟絹,生藍是草料。

孔子聽了哈哈大笑道:“那不是壹匹練,那是壹匹白馬在吃草呢!”

孔子又問道:“妳知道為什麽用匹來計量馬嗎?”

顏回哪有老師那麽淵博,自然不知道,於是,孔子解釋道:“在陽光下,馬的影子有壹匹那麽長,也就是長達四丈,故此稱馬為馬匹。”

解釋完之後,孔子用手擋住了顏回的眼睛,不讓他再瞪大眼睛遠眺。下山後,顏回的頭發都白了,牙齒也脫落了,不久就壹病而死。原來孔子是聖人,精力強壯,顏回當然比不上老師,勉強眺望那麽遠,時間長了精力就承擔不了,因此才會力竭而亡。

除了孔子的解釋之外,東漢時期對“馬匹”還有許多別的有趣的解釋。其壹,良馬和君子都需要由具備慧眼的專業人士“相”後才能確定,可見良馬能夠和君子相匹敵,故稱“馬匹”。其二,馬在深夜賓士,能看到眼前四丈的距離,故稱壹匹。其三,度量馬騰躍而前的長度是四丈,故稱壹匹。其四,死馬的價格是壹匹帛,故稱壹匹。其五,春秋時期,諸侯之間相互饋贈的禮物通常都是“乘馬”和“束帛”,“乘馬”是四匹馬,“束帛”是捆為壹束的五匹帛,帛的計量單位是壹匹四丈,正好跟乘馬四匹馬的數量相匹敵,於是就也用匹來計量馬了。

文言文"他卻俾處壹隅"的"隅"字翻譯

隅:角落

卑處壹隅:是說自己局促地位於壹個角落,形容自己地處偏僻(因而見識不多或條件不好)。

成語"孺子可教"中的"孺子"是誰

張良 這個成語來源於《史記.留侯世家》,父去裏所,復還,曰:“孺子可教矣。後五日平明,與我會此。” 張良,字子房。他原是韓國的公子,姓姬,後來因為行刺秦始皇未遂,逃到下邳隱匿,才改名為張良。

"大明宮"裏的關於"秦鏡"的傳說

秦鏡

〔清〕字午江,直隸(今河北)人。以主簿候補南河。蔣苣生弟子。花卉秀致。《墨林今話續編》

亦作“ 秦鑒 ”。傳說 秦始皇 有壹方鏡,能照見人心的善惡。《西京雜記》卷三:“ 高祖 初入 鹹陽宮 ,周行庫府……有方鏡,廣四尺,高五尺九寸。表裏有明,人直來照之,影則倒見;以手捫心而來,則見腸胃五臟,歷然無硋;人有疾病在內,掩心而照之,則知病之所在。又女子有邪心,則膽張心動。 秦始皇 常以照宮人,膽張心動者則殺之。” 唐 司空曙 《故郭婉儀挽歌》:“壹日辭 秦 鏡,千秋別 漢 宮。” 宋 周邦彥 《風流子·大石》詞:“問甚時說與,佳音密耗,寄將 秦 鏡,偷換 韓 香。”後亦用以稱頌官吏清明,善於斷獄。 清 褚人獲 《堅瓠補集·曲巷高門行》:“伏闕難留直指公(即 張慎學 ),長懸 秦 鏡照 吳中 。” 清 和邦額 《夜譚隨錄·鄧縣尹》:“真心為民,細心辨事,不辭辛苦,不憚繁冗,魑魅情弊,焉能逃 秦 鑒哉!”

名詞解釋 "直接任意球" "越位"

直接任意球 :

zhí jiē rèn yì qiú

任意球分直接任意球和間接任意球。

也稱“壹腳球”。足球比賽的壹種罰球方式。當壹方隊員故意違反足球運動規則的有關條款時即被判罰直接任意球,由對方主罰隊員在犯規地點直接射門,得分有效。

裁判員認為,如果隊員草率地、魯莽地或使用過分的力量違反下列六種犯規中的任何壹種,將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隊員;

·跳向對方隊員;

·沖撞對方隊員;

·打或企圖打對方隊員;

·推對方隊員;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壹種,也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為了得到對球的控制而搶截對方隊員時,於觸球前觸及對方隊員;

·拉扯對方隊員;

·向對方隊員吐唾沫;

·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直接任意球 ·如果直接任意球直接踢入對方球門,判為得分。

·如果直接任意球直接踢入本方球門,判給對方踢角球 。

越位

1.足球規則

越位規則是在1874年的足球規則中正式規定的。不過,那時的越位規則跟現在的越位規則有很大的不同。當時規定:攻方隊員攻到前場,前面守方隊員如果只有兩個人(包括守門員)時,那麽這個進攻隊員就算越位了。19世紀70年代初,足球運動開始在西方等國盛行起來,那時,普遍重視進攻,而不大註意防守。這從當時壹些國家常用的比賽陣形(1217,1226)就可以看得清清楚楚,放在前面的鋒線隊員竟多達六七個。攻方攻到前場,就像決堤的洪水壹樣,勢不可擋。守方壹搶到球,也往往容易偷襲成功。這樣,由於進攻的人多,防守的人少,造成攻與守的力量極不平衡,嚴重地影響了球技和戰術的發展與提高。另外,由於攻守雙方缺少人數上勢均力敵的對抗,比賽也就不那激烈和精彩了。為此,壹些人便在戰術陣形上動腦筋,有些人則在規則上想方設法給進攻壹方以適當的限制。越位規則便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

現在運用的越位規則,是1925年規定的,它對足球運動技術和戰術的發展,起到很大推動作用。在某種意義上說,沒有越位規定的制度,也沒有足球運動的今天。

越位,顧名思義就是越過球的位置的意思。用足球規則的術語來說就是:隊員較球更接近於對方球門線者,即處於越位位置。換句話說,當隊員踢或頂球時,同隊接球隊員在對方半場內所站的位置是在球的前面,並且他與對方球門線之間,對方隊員不足兩名(只有壹名對方球員或沒有)時,就是越位了。

如果同隊隊員回傳球或平行傳球時(即球與接球人平行,距對方球門線相等),接球人不算越位,因為他並未在球前面,僅與球平行。

判罰越位的關鍵,不是在隊員接球時而是在同隊隊員傳球時即同隊隊員踢球或頂球的壹剎那。當傳球時,接球隊員如果不處在越位位置,而是在踢出的球在空中或在接球時跑到越位位置,不得判罰越位。相反,雖然隊員在同隊隊員傳球時處於越位位置,然後又跑回非越位位置接球,則應判罰越位。

在對方隊員踢球時,同隊隊員停球或帶球時,無論哪方的隊員,無論在何位置,均無越位犯規可言。因為判定越位是指同隊隊員傳球時的壹剎那,這是判定越位的主旨和關鍵所在。

如果守方隊員故意退出場外造成攻方隊員越位屬非體育的行為,裁判員不但不判攻隊隊員越位,反而應在成死球時給守方隊員予以警告。

國際足聯最新規則規定:隊員所站的位置與對方倒數第二名防守隊員平行(包括守門員),不算越位。

下列情況不能算越位:

1.隊員在本方半場。

2.對方有兩個較其更近於對方球門線者。

3.直接接到由球門球、角球、界外球開出的球及裁判員所最後接觸的球

隊員如處於越位的位置,如果裁判員認為該隊員沒有影響比賽,沒有阻礙對方的活動,或沒有從所處的越位位置獲得有利條件,不應判罰。

規則規定:最後觸球或踢球為對方隊員者,不算越位。

這壹規定系指隊員雖然處越位地位,但觸球或踢球給他的不是同隊隊員而是對方隊員。但如果是對方隊員沒有控球權時的觸球將球交到隊員腳下,則有越位犯規,此時判斷越位的依據仍為最後觸球的同隊隊員出球的壹剎那。擁有控球權與否由裁判掌握。

隊員進攻時,由於前沖使身體越過了球門線(跑入網內),裁判員應看該隊員是否影響了守門員來決定是否判罰越位。

觀眾在看臺上欣賞比賽,因為角度的關系,往往認為某隊員已越位了,實際上並沒有越位。因為巡邊員的位置能更加準確地判斷隊員是否越位。

越位是足球規則中很重要的壹條規則,也是較復雜的規則。從定義來講壹般球迷基本上都能理解它的精神實質。但是,足球比賽的形勢錯綜復雜千變萬化,場上隊員不斷地跑動,像有矛就有盾壹樣,有了造越位戰術,也有反越位戰術。

越位的情況是多種多樣的,越位是攻方的大“忌”,壹個個極有威脅的攻勢常常喪失在“越位”身上。守方也常用造越位戰術瓦解對方強大的攻勢,不費什麽力氣便可將球“搶”到而由本方踢間接任意球。

越位位置

隊員處於越位位置本身並不是犯規。

隊員處於越位位置:

·隊員較球和最後第二名對方隊員更接近於對方球門線。

隊員不處於越位位置:

·他在本方半場內;

·他齊平於最後第二名對方隊員;

·他齊平於最後兩名對方隊員。

犯規

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在同隊隊員踢或觸及球的壹瞬間,裁判員認為其就下列情況而言“卷入”了現實比賽中時才被判為越位犯規;

·幹擾比賽;

·幹擾對方隊員;

·利用越位位置獲得利益。

沒有犯規

如果隊員直接從下列情況下接到球,則沒有越位犯規:

·球門球;

·擲界外球;

·角球。

違規/判罰

對於任何越位犯規,裁判員應判給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國際足球理事會新決議1

在越位的定義中,“接近對方球門線”的意思是指頭、軀幹和腳的任何部分比球和對方最後第二名隊員更接近球門線。手臂不包含在內。

原因:足球比賽是用頭、軀幹和腳來完成的,如果它們更接近對方球門線,就很可能獲得利益。而如果僅手臂在前是不能獲利的。

國際足球理事會新決議2

“卷入”現實比賽解釋如下:

1、幹擾比賽是指參與傳遞或觸到隊友傳來或觸到的球。

2、幹擾對方是指通過明顯的阻擋對方視線或移動或做出裁判員認為有可能欺騙或幹擾對方隊員的姿勢或移動,以達到阻止對方爭搶球或可能爭搶球。

3、在越位位置獲得利益是指在越位位置接到從球門橫梁或立柱反彈回來的球或在越位位置接到從對方隊員身上反彈回來的球。

原因:這些解釋在2003年9月國際足球理事會年會修改後已經試用了兩個多賽季,國際足球理事會的這個決議是對《足球競賽規則》更進壹步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