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作職責
(壹) 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研究國內外宗教現狀,負責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政策建議。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負責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及其貫徹實施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系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事項,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承辦省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促進各民族***同團結奮鬥、***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壹。
(五)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並對相關規劃的貫徹執行情況加強督促檢查。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七)指導少數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系和諧。
(九)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壹和民族團體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指導下級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壹)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臺的宗教交往活動;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民族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十二)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系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組織民族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