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6年(1927),各省都設立了行政督察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機構)是行政督察區的行政組織。行政長官簡稱“行政監察專員”或“行政公署專員”。
地區行政辦公室
1949後,行政監督區改為“特區”,特區的行政機構稱為“特區行政專員公署”(以下簡稱特區行政公署)。其行政長官被稱為“特別行政區專員”或簡稱“行政區專員”。
地區或聯盟行政辦公室
1970更名為“地區”,是中國行政區劃中“地區”和“聯盟”的行政組織稱謂。
“地區”的行政組織稱為“地區行政公署”(以下簡稱地區行政公署)。其行政長官被稱為“區專員”或簡稱“區專員”。
盟行政機關稱為盟特別行政公署(以下簡稱盟行政公署)。其首席執行官被稱為“工會領袖”。
副專員和副專員的職能舉例
1.專員:負責行政辦公室的全面領導。分管監察、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審計、經濟體制改革、勞動和社會保障(社保)、人事、編制(機改)、外事(僑務)、監察、邊防。
二、副專員、秘書長和專員助理協助專員分管有關方面的工作。
(壹)常務副專員:負責行署日常工作,協助行署專員分管監察、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審計、經濟體制改革、勞動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障)、人事、編制(機構改革)、外事(僑務);分管行署、發改委、財政局、外事僑務辦、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資委、國稅局、地稅局、信訪局、旅遊局、油區工作辦公室(整合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計局、機關事務管理局、行署法制辦、電子政務管理中心、公務接待辦公室、應急管理辦公室、民航(機場公司)。聯系分管金融、保險、證券等方面的工作。
(二)副專員:負責文化、教育、科技、衛生、計劃生育、民族宗教、體育、廣播電視等工作。分管文體局、教育局、語言文字古籍辦公室、科技局、地震局、衛生局、人口計生委、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廣電局(廣播電臺、電視臺、有線電視臺)、知識產權局、檔案局、史誌辦、衛生防疫站、婦幼保健站、新華書店。聯系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科協、文聯、社科聯、紅十字會等社會團體的工作。
(3)副專員:負責農牧業(救災)、扶貧開發、土地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農業局、農機局、林業局、水利局、畜牧獸醫局、國土資源局(土地管理)、氣象局、扶貧辦、供銷社、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林果技術推廣中心、水利設計院。負責處理水土草原糾紛。
(4)副專員:負責民政、殘疾人、老齡、行政執法、口岸、邊防、公安等方面工作;分管民政局、老齡辦、殘聯、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安局、公安局消防局、司法局(勞教所)、國家安全局、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武警邊防支隊、武警內衛支隊。
(5)副專員:協助副專員處理固定資產投資、重點項目建設、物價等方面工作;負責工業經濟、經濟技術合作、招商引資、商貿流通、外貿、糧食、礦業開發、安全生產、鄉鎮企業、郵政通信、電力、非公經濟等方面的工作。協助副專員分管發展改革委(固定資產投資、重點項目建設、價格);分管經貿委、國土局(礦業開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炭工業管理局、建設局、人防辦、環保局、交通局、招商局(外經貿局)、貿促會、公路段、建築設計院、煙草專賣局(煙草公司)、醫藥公司、郵政局、聯系工商聯等社會組織的工作。
(六)秘書長:協助行署專員、副專員處理行署日常事務和監察、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審計、經濟體制改革、勞動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障)、人事、編制(機構改革)、外事僑務、監察、邊防等工作。協助專員、副專員分管行政機關和行政公署、行政事務管理局、電子政務管理中心、法制辦公室、公務接待辦公室、應急管理辦公室工作;協助分管行署工作的副專員;負責地區行署的作風建設。
負責行署全體會議和行署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協調和準備;負責行署重大決策的組織和監督,反饋行署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