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古籍修復 - 古代訂了親而又死了男方的算不算變成寡婦

古代訂了親而又死了男方的算不算變成寡婦

不需要。

壹般在"六禮"完畢,婚姻成立後,才需要守寡。不過在納征以後,婚約完全成立,女方不許悔婚。

明律、清律都規定:女家悔約者,主婚人笞五十,女歸本夫,再許他人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者知情與女家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女歸前夫,前夫不願者倍追財禮給還,其女仍從後夫。男家悔約再聘者同罪,仍須娶前女;後聘聽其別嫁,不追財禮。

中國古籍《禮記》和《儀禮》都對此有所論述。《禮記》載:“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男子重之,是以昏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皆主人筳幾於門外,入揖讓而升,聽命於廟,而拜迎於門外,入揖讓而升,聽命於廟,所以敬慎重正昏禮也……敬慎重正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正,故曰昏禮者,禮之本也。”另據《儀禮》載:“昏有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由此可見,這傳統婚俗始創於西周時期。壹般認為,此婚俗於秦朝已經定下,其後用於漢朝。

西周始創聘婚制的"六禮"程序,同時也是聘婚制的內容。"六禮"在《周禮》、《禮記》、《儀禮》中均有記載。"六禮"實際是奴隸主階級規定的禮,起著法的作用,後來被封建統治者所承襲,經過加工,或載於禮,或定於法,使之適合封建宗法秩序的需要。

納采,即男方家請媒人到女方家提親,女方家答應議婚之後,男方家用壹只大雁並備上其他禮物前去求婚,請求女方家收下,故稱為"納"。

問名,男方家納采之後,請媒人問女方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後蔔於祖廟,占其吉兇,蔔的吉兆之後,再往下進行。

納吉,男方家問名之後,已經蔔的吉兆,男方家仍以大雁作禮物請媒人通知女方家,決定締結婚姻。

納征,也叫納幣,納吉之後,男方家以五匹黑布,兩張鹿皮作為聘禮送給女方家,即後來的訂婚禮。

請期,納征之後,男方家選擇良辰吉日作為婚期,備禮去告訴女家,求其同意。

親迎,新朗親迎至女方家迎娶。

在舊中國,迎親之後,還要履行"成妻之儀"和"成婦之儀"。"成妻之儀"即為婚禮,形成夫妻關系;"成婦之儀"即拜夫家族先,取的媳婦的地位,這時。至此,"六禮"完畢,婚姻成立。

"六禮"是維護宗法統治的需要。宗法以婚姻家族為核心,所以婚禮被當作"禮之本"。 婚姻由媒人串聯,父母包辦。正如《禮記o昏義》所說,結婚的目的在於"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婚姻是兩個宗族之間的娶婦嫁女。"六禮"程序就是父母包辦子女婚姻的程序。"成妻之儀"後新媳婦只是男方的妻子,"成婦之儀"完畢,新媳婦才成為男方宗族的媳婦。 從結婚的目的和成婦儀式看,"六禮"維護宗法統治秩序的作用非常明顯。

"六禮"要求等級森嚴的定式。"六禮"是古代婚禮的總稱。具體分為帝王、太子、王公、品官的婚禮、士婚禮、庶民婚禮等。等級不同,要求不同,特別是聘財的多寡不同。每種等級用何種儀式,說什麽話,用什麽東西作聘禮,喜宴每桌用多少菜,鼓樂人、彩燈各用多少,皆有等級,不得逾越。

"六禮"貫穿著男尊女卑的思想制度。婦從夫居,是隨父權制出現的,形成於私有制確立之時。"六禮"就是男娶女嫁的方法。嫁為將女送往夫家,娶為男到女家娶婦。整個過程是男主女從,男尊女卑。

"六禮"充滿鬼神迷信色彩。納采用雁(後世改為用鵝),據說含有陰從陽之意;問名是向神求得吉兆;請期親迎要選擇良辰吉日等等。迷信在六禮中幾乎無處不在,如此才認為是"天作之合"。

"六禮"是私有制在婚姻上的必然結果。聘娶婚把妻子當作丈夫的私有財產。這是私有制的必然結果。正如魯迅所說:"私有制度的社會,本來把女人當作私產,當作商品。""男人是私有主的時候,女人自身也不過是男人的所有品。"這壹點集中反映在納征這道程序上。征,成也,交聘財而後婚成。按封建法律,納征之後,女子再許他人就要負法律責任。

在我國封建社會,定婚須有婚書或私約。婚書或婚約即許婚之書。私約是指明知男方有老、幼、殘、養、庶之情,女家卻情願締結婚姻。男女不經父母之命,自行約婚,這種私約,封建立法是不承認的。

婚約具有法律效力。婚約的存在等於婚姻關系的成立。如果終止或解除婚約關系,必須由男方家出具離婚書或休書。悔婚違約,另許另聘,引起壹定的法律後果。下面我們會專門談悔婚的法律後果問題。

婚約時包辦婚制的壹個組成部分。強調守約,是禮法的要求,同時也反映了"言必信,行必果"這壹傳統。

西周之時,出現管理婚姻登記的機關,叫做媒氏。《周禮 地官 媒氏》:"媒氏掌萬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義上,皆書年月日焉;令男三十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萬民之判"是指萬民的結婚,"判妻"是指離婚。所以古代媒氏掌管結婚、立婚的登記事宜。結婚除在媒氏處登記外,還必須經過私媒。但私媒並非都是良媒,哪些為貪取媒金謊話連篇,兩面討好的媒人,自古便受到人們的厭惡。

按封建法律,凡嫁娶違律,媒人知情,也要懲治,媒人不得媒合非法婚姻,隱瞞男女殘疾,違例索要"謝媒錢"。但貪圖錢財、吃喝的媒人,總是設法逃避法律的要求。

我國古代婚制的壹個突出特征是婚姻不自主,而由父母包辦。包辦婚姻在原始社會末期即已出現。據說堯舜之時結婚就已經是必告父母。在私有制基礎上產生的壹夫壹妻制,進壹步發展了古代的習慣,確定父母之命為結婚的首要條件。

清律總結為:"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余親主婚。"《史記-司馬相如列傳》載:“是時卓王孫有女文君,新寡。”先秦時代,寡婦改嫁,極其普遍。

《詩經-小雅》有“不思舊姻,求爾新特”的詩句,可見當時寡婦再嫁,合乎時俗。

雖然秦始皇出巡天下廣作刻石,倡表貞節,漢帝也有賜貞婦順女帛,以倡守寡者。

隋文帝令“九品以上妻五品以上妾、夫亡不得改嫁”,但國家也設“媒官”,專事鰥男寡女再婚事宜,並分給當事人土地房屋,以便安家。(見《管子-入國篇》)兩漢皇後、公主皆可改嫁。

唐代更為開明,《新唐書》載李唐公主更嫁者20余人,其中三嫁者4人。

宋代程朱理學出現之前,無論是皇室、官宦,還是百姓,寡婦改嫁也屬正常,而程頤、朱熹的理學興起將儒學禮教、秦皇石刻、烈女節婦觀竭力灌輸至民間,加之宋王室推波助瀾,用輿論道德倡導守寡,寡婦再嫁遂成為恥事。“婦人貞潔從壹而終也”(《易-恒》)。程頤更宣揚:“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他認為寡婦改嫁是失節,男子娶改嫁女,亦為失節。明代和清代是程朱理學泛濫毒害最重的朝代。

明太祖洪武元年詔:“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明正德年間又對守貞烈女立貞烈碑。帝王並督令巡官每年上報貞節烈女事例,大行表彰“長者賜祠祀,次亦樹坊表,烏頭袢楔,照耀井閭”。此舉煽動了女性的虛榮與家族榮耀欲望。節婦烈女競相湧現。有夫亡陪死的,有未婚夫亡而終身守寡的,有守寡期間體膚或小腳被男人見投河的,有撞見男人生殖器或被男人調戲、侮辱自縊的。烈女碑林立,貞節牌坊四起,《明史》中僅節烈傳記即不下萬余。

《清實錄》記載,僅康熙五十五年皇帝就親自褒獎“拒奸殞命”9名“烈女”。雍正年間,更是下詔各地,在偏僻山鄉,貧寒之家,加意搜羅“貞節烈女”。同治之後,各地又興辦“貞節祠”,鼓動婦女守寡持節。族人尤其從己利出發,“以家有貞女烈婦為榮,愚民遂有搭臺死節之事。女有不願,家人便詬罵辱之,甚至有鞭撻使從者”。寡婦再嫁低人壹等,親友鄙視,族人視為敗壞門風。社會風氣亦然,不守寡的女人不得走正門,要躲躲閃閃地行走,否則要被小孩譏笑唾棄。被封建禮教毒害至深的守寡者,如果其父母、兄弟、鄉鄰勸其改嫁,或豪強、富家逼迫再嫁;不僅堅決拒絕,且有的毀容,斷指乃至自殺。“守寡”不僅剝奪了女性享受家庭溫暖的願望,損害了婦女獨立人格和做人的尊嚴,而且壓抑了無數年輕女性的正當性要求,是極其殘酷的封建性風俗。

《誌異續編》載壹年少守寡者的苦衷:“每於人靜後,即熄燈火,以百錢散拋地上,壹壹俯身撿拾,壹錢不得,終不就枕,及檢齊後,神倦力乏,始就寢,則晏然矣”。極生動地描繪了壹位守寡60年的女性壓抑性欲的“訣竅”。但就是這殘酷的“守寡”,在明清兩代卻成為天經地義的社會規範。

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裏,勸守寡女“守寡”的書文充塞民間,如西漢劉向的《列女傳》,東漢班昭的《女誡》,都強調:“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西晉裴氏所作《女史箴》主張:“婦德尚柔,含章貞潔,婉淑慎,正位居室。”

唐代宋氏姊妹所編《女論語》開篇便言:“立身之潔,惟務清貞。清則身潔,貞則身榮。”明代有女教書數冊,而清代則更繁多,尤以王柏臬著《女誡》、《女論語》、《內訓》和《女範捷錄》組成的《女四書》影響最大。

直到辛亥革命後仁人誌士才紛紛撰文揭露封建道德的虛偽與殘忍,提倡寡婦改嫁(見貞操)。民國與蘇區則制定了保護婦女權益的法令。

中華人民***和國成立後頒布了《婚姻法》 ,是婦女婚姻自主的法律依據。封建的“守寡”習俗逐漸被取締。

“唐代墓誌中有關婦女守寡的記載,大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即結婚不久就守寡;結婚10余年(約30歲)兒女還年幼時守寡;四五十歲開始的中年守寡以及守寡長達40-50年等多種情形。”《唐代墓誌匯編》、《續編》的3000余墓誌中,再婚和改嫁的婦女僅僅只有10例,而明確記載堅守貞節者就達到264例。由此可以看出,唐代守寡婦女相當多,這個歷史事實不容忽視!

通過對墓誌中記載的事例分析發現,這些婦女的丈夫並非都是年輕而夭亡,恰恰相反,大多是壽終正寢。年輕婦女守寡的壹個重要原因就是“丈夫比妻子年齡普遍大得多”,形成了老夫少妻的婚姻模式。在老夫少妻模式下,年輕女子在丈夫死後,便守著壹份或多或少的資產,撫養子女,維持生計。

不同年齡的婦女,其進入寡居生活的心態是很不壹樣的,也很難壹概而論,盡管墓誌中都極力描述寡婦的哀戚之容,但有壹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守寡的婦女要從此“摒絕人事”,素面朝天,清心寡欲,茍度余生。喪偶之後,寡婦在堅守貞節的同時,還要履行作為母親的職責,撫養遺孤,做到所謂“婦典母範”,這也是當時社會對她們的要求。

為了清心寡欲,求助於佛教是大多數寡居婦女們的***同選擇。婦女年紀輕輕就空守閨房,承受著生活和精神上的雙重壓力,既要撫養兒女、侍奉公婆、操持家務,還得忍受漫長的孤寂。在這種狀態下,佛教的虛空世界就成為其精神上的寄托。

聘書: 訂親之書,是男女雙方正式締結婚約;納吉﹝過文定﹞時用。

禮書: 過禮之書,是禮物清單,當中詳列禮物種類及數量;納徵﹝過大禮﹞時用。

迎親書: 即迎娶新娘之書。結婚當日﹝親迎﹞接新娘過門時用。

“納采”為六禮之首。《禮記.昏義》日“:納采者,謂采擇之禮,故昏禮下達,納采用雁也。”清人秦蕙田解釋說:“將欲與彼合婚姻,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許之,乃後使人納其采擇之禮。”意為男家向女家求婚,由媒妁代為轉達。女家同意後,再收納男家送來議婚的禮物。納采禮物用“雁”。

《儀禮士昏禮》“昏禮有六,五禮用雁,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是也。”至 於何故用“雁”?《儀禮士昏禮》者認為“:用雁為贄者,取其順陰陽往來者。”

《白虎通.嫁娶篇》則曰:“用雁者,取其隨時南北,不失其節,明不奪女子之時也。又取飛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逾越也。又婚禮贄不用死雉,故用雁也。”

彭大翼《山北方白雁,深秋乃堂肆考》雲“:《古今詩話》:來,來霜降,謂之霜信。”

郎瑛《七修類稿》卻認為“:雁,諸書止言知時鳥也。行有先後。故以之執贄,以之納采。”

另外,《藝文類聚》壹書中還從其他角度解釋用雁之因“:雁,候陰陽,待時乃舉,冬南夏北,貴有其所。”

問名有兩種,壹為名字之名即女子出生三月時所命之名。二為名號之名,即以姓氏為名之類。至於男子之問名,在納采時先已通報,故問名只問女名而不及男者。問名禮物仍用雁。禮序為“賓執雁,請問名,主人許,賓入,授,如初禮”。

“納吉”和“納征”,這兩項禮目往往並在壹起進行。這是訂婚的主要手續,寧波人對此稱作“文定”,寧海人稱“下定”,也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金,壹般都使用實物和代金。寧波習俗按女方當事人年紀為依據,壹歲用老酒壹擔,以16歲計,送酒16擔。約合48塊銀元的聘金。有些地方也用稻谷計算的,每歲壹擔稻谷,價值與老酒差不多。這壹禮目中雙方都用紅綠描金書帖,也叫“龍鳳書帖”。帖上寫的都是壹些吉利話,但有壹定的程式,男方寫“素仰壺範,久欽四德,千金壹諾,光生蓬壁”;女方回帖則寫:“壹枝幸附,三生契合,七襄愧極,九如慶祝”等話。“請吉日將迎親,謂成禮也”。

即近代意義上的擇日《禮儀.士昏禮》雲“:請期用雁,主人辭,賓許告期,如納征禮。”男家通過蔔問神靈,確定了娶親吉日後,即派人告之女家,征求女家的意見。親迎為六禮最後壹道程序,即新郎親自去女家迎娶新娘。

親迎意義有二:壹則表現由從妻居制向從夫居制轉變以後,母系風俗的傳承。男子親自去女家迎接新娘,表現出對女子的尊重。但同時,它也含有從夫居這壹婚制的到來是不可扭轉的事實,表現出男子要求從夫居的強烈願望。

先秦時代,人們對親迎十分重視,自天子以至庶人多行此禮“。文定厥祥,親迎於渭。”是為周文王蔔得吉兆,納征定婚後,親迎太姒於渭水之濱。“韓侯迎止,於蹶之裏,百輛彭彭,八鸞鏘鏘”。是為諸侯親迎的隆重場面。反之,若不通過親迎之禮而成婚,則被認為不合禮制,會受到世人譏諷。

故班固說孔子作《春秋》是寓褒貶,“譏不親迎”,在當時,親迎被看成是夫妻關系是否完全確立的基本依據。凡未親迎而夫死,女可以改嫁。然而壹旦舉行了親迎之禮後而夫死,按禮俗規定,新婦就只能認命“,從壹而終”了。

六禮已畢,只意味著完成了成妻之禮,還須在次日完成“謁舅姑”,即成婦之禮;若公婆已故,則於三月後至家廟參拜公婆神位,稱“廟見”。

六禮始於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婚姻程序,雖幾經變遷,但基本上沒有脫離六禮的範圍,在唐律、明律中都有類似的規定。這種婚姻程序是中華民族特有的壹種風俗習慣和民族特色傳統文化。古代成婚的年齡,各朝代並不相同。

春秋時期,男子20加冠,女子16及笄,即可結婚;又謂“男30而娶,女20而嫁”,是為不失時。《漢書·惠帝紀》中就明文記載:“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五算”就是罰她繳納五倍的賦稅。其實,中國古代早婚的現象也很嚴重,宋代曾有“凡男年15,女年13,並聽婚嫁”的規定。

《後漢書·班昭傳》中就記載:班昭“年十有四,執箕帚於曹氏”。《漢書·上官皇後傳》中甚至有“月余遂立為皇後,年甫六歲”的記載。但壹般都是在20歲前後。

古時男家去女家迎親時,均在夜間。《儀禮·士昏禮》謂:“昏禮下達。”鄭玄註曰:“士娶妻之禮,以昏為期,因而名焉。陽往而陰來,日入三商為昏。”並且,“主人爵弁、 裳、緇 ,從者畢玄端,乘墨車,從車二乘,執燭前馬”。亦即迎親的人均穿黑衣,車馬也用黑色。此俗與後世以白天迎親、穿紅色服飾的婚俗,迥然不同。

自唐代開始,始將迎親的時間改為早晨。據唐·段成式的《酉陽雜俎》記載:“禮,婚禮必用昏,以其陽往而陰來也。今行禮於曉。”曉即拂曉。此後相沿至今。

古代對剛入門新婦的姿態也很有講究。據《呂氏春秋》記載:“惠子出,白圭告人曰:‘人有新娶婦者,婦至,宜安矜煙視媚行。’”所謂“安矜煙視媚行”,尚秉和註曰:“安矜煙視媚行,形容新婦之狀態,可謂入微矣。然可意會,難以言詮。安者,從容;矜者,謹慎;煙視者,眼波流動不直睨;媚行者,動止羞縮柔媚安徐也。是皆新婦初入門之狀態,反是則失身份。”

漢代結婚時,均以青布幔搭成帳篷,用以舉行交拜之禮。《世說新語·假譎》篇記載:“魏武少時,嘗與袁紹好為遊俠。觀人新婚,因潛入主人園中,夜叫呼雲:‘有偷兒賊!’青廬中人皆出觀。魏武乃入,抽刃劫新婦。”這種在青廬中成婚的習俗,壹直沿續到清代,蒲松齡的《聊齋誌異》中就多處提到。

史料記載,兩漢之際,已經有了賀婚的習俗和新婚之夜聽房的習俗。據《漢書·宣帝紀》記載:“五鳳二年詔曰:‘夫婚姻之禮,人倫之大者也。酒食之會,所以行禮樂也。今郡國二千石或擅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賀召,由是廢鄉黨之禮,令民無所樂,非所以導民也。”漢宣帝這壹詔書的目的,就在於提倡老百姓在婚禮上設酒宴慶賀。

據《漢書·袁隗妻傳》記載:袁隗與妻子進入洞房後,夫妻倆在說悄悄話:

隗又曰:“弟先兄舉,世以為笑。令處姊未適,先行可乎?”對曰:“妾姊高行殊邈,未遭良匹,不似鄙薄,茍然而已。”又問曰:“南郡君學窮道奧,文為詞宗,而所在之職,輒以貨財為損,何邪?”對曰:“孔子大聖,不免武叔之毀;子路至賢,猶有伯寮之 。家君獲此,固其宜耳。”隗默然不能屈。帳外聽者為慚。可證漢代已有聽房的習俗。

另外,古代婚俗中與後世不同的壹個習俗是:古代婦女都不忌諱再嫁,並且從周朝至北宋壹直如此。據《禮·檀弓》記載:孔子的兒子伯魚死後,“其妻嫁於衛”又載:“子思之母死於衛,赴於子思,子思哭於廟。門人至曰:‘庶氏之母死,何為哭於孔氏之廟乎?’子思曰:‘吾過矣!吾過矣!’乃哭於他室。”可見,聖人後代的子婦也不免於再嫁。而魏晉、唐宋時名門之女再嫁之事,也屢見不鮮。

《三國誌·吳誌·步夫人傳》中記載:步夫人“生二女,長曰魯班,字大虎,前配周瑜子循,後配全琮;少曰魯育,字小虎,前配朱據,後配劉纂。”尚秉和《歷代社會風俗事物考》引《隨園隨筆》謂:“唐時公主再嫁者二十三,三嫁者四。”並且,當時不論是前夫見到後夫,或是後夫見到前夫,均不用回避。

宋代詩人陸遊與前妻唐琬離婚後,有壹次遊沈園,巧遇唐琬及其後夫趙士程,唐、趙還將酒菜送給陸遊,結果感動得陸遊當場在墻上寫了壹篇《釵頭鳳》詞。(事見《癸辛雜識》)可見,唐宋時婦女改嫁還是很正常的事情。直到明清時期,婦女改嫁方為禮教所不容,因此有了守節、牌坊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