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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文物出境應辦理的海關手續

攜帶文物出境應辦理的海關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在我國境內,下列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受國家保護: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古窟寺、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

 3.歷各歷史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各時代和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壹樣受國家保護。

 按規定,珍貴文物禁止出境,壹般文物限制出境,旅客攜帶的或個人郵寄文物出境,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並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鑒定,並發給

許可出口憑證。準許出口的文物必須經由指定口岸運出。對經鑒定不能出境的文物,國家可以征購。

 具有重要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準運往國外展覽的以外,壹律禁止出境。

 所謂珍貴文物指國家博物館館藏的壹、二、三級文物;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是指有損國家榮譽、有礙民族團結、在政治有上不良影響的文物。除此之外的,為壹般文物。

 凡是1949年中華人民***和國成立以前中國和外國制作、生產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及其他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具、書畫、碑貼、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和1949年後我國已故近、現代書畫家、工藝美術家的作品及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化石等都必須進行文物出境鑒定,目前國家在北京、上海、天津、廣州四個口岸設有文物鑒定機構。

 攜帶、郵寄、托運個人家存文物出境,必須向海關申報,並交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制發的《文物出境許可證明》。海關憑證明文件核查文物上鈴蓋的鑒定標誌放行。

 入境旅客在指定的文物商店用帶進的外匯購買的文物可以攜帶出境,不需要再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鑒定。海關憑“文物古籍外銷統壹發貨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鈴蓋的鑒定標誌查驗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