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的文獻是國家財產,是學校教學和科研的重要物質基礎。《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原狀後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圖書館提倡愛護文獻,對讀者損壞或遺失文獻依法要求不同程度的賠償。具體賠償辦法如下: 凡遺失書刊文獻者,應在借期內主動到圖書館有關部門說明情況,辦理遺失申報手續。如確實無法找回者,應到借書處辦理賠書手續。凡遺失書刊,應以相同版本的原書刊抵償,另交編目加工費2.0—5.0元/冊。不能賠償原書刊時,按照下列規定賠償:
1、壹般社科書,按原價的2倍賠償。
2、中文數理科學及醫學類書等按原書價的3倍賠償;中文工程技術類書按原書價的4-5倍賠償。
3、字典、辭典、百科全書、年鑒等工具書、內部書和古典名著等,按原書價的5倍賠償。
4、外文書籍,按原書價的4—5倍賠償。
5、成套的多卷書稱叢書。叢書中單冊間內容有密切聯系的書,遺失壹冊,按整套書的定價賠償,遺失壹冊以上,按整套書定價的兩倍賠償;叢書中單冊內容各自成壹體的書,按套書定價折合出單冊價格,85年以後的版本,社科書按單冊價的2倍賠償,自科書按單冊價的3倍賠償,85年以前的版本按單冊價的5-10倍賠償。
6、遺失1985年前出版的圖書,按原書價的5-10倍賠償(按年代、學科、復本量計算實際賠償倍率)。
7、屬於贈閱、交換、會議文件資料和圖紙等無定價的內部資料,根據其學術價值、使用價值及館藏情況,酌情賠償
8、如所遺失書刊資料沒有復本,教學科研又需要者,其賠償價格,由圖書館議定。
9、遺失珍本、孤本、絕版本和古籍書刊,無價可查時,由本人寫出書面檢查和遺失情況,所在單位證明確屬丟失,其賠償價格,由圖書館議定。
10、遺失單本期刊,按該刊全年價格的1—3倍賠償。
11、遺失單份報紙,按該報季價的3倍賠償;遺失合訂本報刊,按該報刊全年訂價的3—5倍賠償,另加裝訂費6元。
12、凡因遺失書刊資料而發生的其它後果,由持卡人負責。
13、館際借閱的書刊遺失的賠償,按互借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 1、損壞情況影響書刊內容完整者,應賠償原書,不能賠償原書,按遺失書刊處理,根據本辦法第壹條有關條文規定賠償現金。
2、損壞情況不影響書刊內容完整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1)在書刊資料上勾畫、塗改、圈點、加批或留下汙跡,每頁罰款五角。
2)書刊資料損壞程度較輕,按原書定價的10—30%賠償。損壞圖書封底或裝幀者,賠償裝訂費用。
3)撕毀報、刊應賠償原報、刊,否則按合訂本價賠償。
4)館際借閱的書刊損壞的賠償,按互借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 1、光盤遺失或出現劃傷造成數據難以讀取的,按光盤所屬圖書定價的壹半賠償。
2、光盤書標或條碼損壞影響流通的,每盤支付2元加工費。
3、光盤遺失自購相同光盤賠償,每盤支付2元加工費。 1、對破壞、盜竊文獻資料者,除請有關單位處理外,視情節輕重,按原書刊、光盤定價的10--15倍賠償。
2、館際借閱文獻資料破壞盜竊的賠償,按互借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解釋權在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