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542年,“犁比公虐,國人患之”,展輿“因國人以攻莒子,弒之”(《左傳》襄公三十壹年》。越二十三年,“莒子庚輿虐而好劍,茍鑄劍,必試諸人。國人患之”。庚輿甚且想與齊為盟,出賣***同體,貴族“鳥存帥國人以逐之”(《左傳》昭公二十三年)。上引事實表明,“國人”的利益遭受危害時,他們有權,也有能力反抗,而貴族也利用“國人”的力量更換國君。氏族***同體的利益高於壹切,“國”中公社農民的“國人”也都盡力維護這種傳統。不過,由於歷史的前進,象莒國這樣的情況已經很少,多數國家業已有所改變。大體說來,春秋以前,氏族***同體的基本精神依然存在,也只有這種遺習遺俗才能維系各個邦國的存在。
“野人”地位的低下住在“野”裏的“野人”亦即“庶人”,與西周的統治階級沒有血緣關系,他們的來源是被征服的民人。庶字,似有卑賤、藐小、旁出和次等諸義,例如,庶子、庶姓就是指的次於嫡長子和姬姓的人。古籍中稱“野人”又作“庶人”,可能就有次於周族奴隸主貴族、周族平民的含義。武王滅商和東征勝利以後。他們對於被迫遷於成周的殷民稱之為“殷庶”或“庶殷”(《尚書·召誥》),對壹般被征服的部族和小國,則稱之為“庶邦”(《尚書·梓材》)。《左傳》昭公三十二年說:“三姓之後,於今為庶。”杜註雲:“三後,虞、夏、商。”可見,不但殷亡後的民人成了庶人,虞、夏滅亡後的民人也成了庶人。西周時期的庶人與“國人”不同,前者是外族,後者是本族。惟其如此,他們的地位差別,表現得非常明顯。當時的“野人”雖然也保有公社組織,但在古籍中絕無“野人”與政之例。《周禮》六遂中的官吏職守大都說的“掌其政令”、“掌其戒令政事”、“掌其教令政事” 等,從來未有見到“庫序”、“賓興”之類的記錄。由於“六遂”的“野人”只從事農業生產,因而凡屬六遂的官吏也都只是註意管理農業之事。例如,《遂師》職說:“巡其稼稭”;《遂大夫》職說:“以教稼稿”、“簡稼器,修稼政”;《縣正》職說:“趨①其稼穡而賞罰之”;《酂長》職說:“趨其耕褥,稽其女功”;《裏宰》職說:“以治稼穡”。《遂人》職更說:
“凡治野,以下劑(下等役法)致甿,以田裏(分授田裏)安甿,以樂昏(勸其昏姻)擾甿,以土宜(指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辨十有二壤之物)教甿稼稿,以興鋤(指征收鋤粟以時頒發與民而助之)利甿,以時器(鑄作農時所用的器具)勸甿,以疆予(鄭註雲:“謂民有余力,復予之田,若余夫然”)任甿。”鄭康成註雲:“變民言甿,異內外也。貯猶懵懵無知貌也。”說頗可取。這裏把“野人”不稱“田民” 而言“甿”,亦作“萌”或“氓”②,可能反映了“野人”在當時無政治權力,也不能建學受教育、“懵懵”無知的歷史實際。“野人”與“國人”的地位差別不但表現在政治上,在法令稅役上二者的地位亦極懸殊。
《周禮·地官·小司徒》職雲:
掌建邦之教法……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此追胥,以令貢賦。這就是說,當時的平民階級需為統治階級服兵役、從事田野生產、提供勞役、糾察通逃之事,但是這些負擔“國人”與“野人”是不同的。所以在稽察戶口時則有“國中與四郊都鄙之夫家”(《小司徒》)的分別,具體些說,當時參與卒伍雖屬義務,也是權力,只有“國人”才有資格“以起軍旅”,“野人”只能做些“田役”之事。魯國伯禽就封於魯國後,準備伐淮夷、徐戌時,首先對“國人”誓師,要他們整修甲胄、幹戈和弓矢;對三郊三遂的“野人”則曰:“峙乃楨……我惟築,無敢不供……峙乃芻茭,無敢不多” (《尚書·費誓》)。芻茭以餵飼牛馬,楨以備築城,“野人”只有服苦役、幹雜役的資格。
《周禮·地官·鄉大夫》職雲:
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賈疏雲:“七尺謂年二十”,“六尺謂年十五”。服搖役的年齡,“國人”二十至六十,“野人”十五至六十五歲,相差十年,可見,他們對統治階級所提供的勞役有輕有重。
《周禮·地官·均人》職又雲:
凡均力政(征),以歲上下。豐年,則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焉;無年,則公旬用壹日焉。兇劄(指年谷不熟而有疾病流行),則無利征,無財賦。這段記載是說,“國人”對西周王國的勞役範圍可能限於“修城郭”、“除道”、“成梁”(《國語· 周語中》)壹類工作,並且說明“國入”依年成豐欠起役。但是,“野人”的勞役則沒有時間、種類和輕重的規定。《詩經·幽風·七月》中的具體寫照,便是其證。詩中說,“野”裏的公社農民,男耕女織,糧食收獲完畢,立刻就為奴隸主貴族服徭役,開春後馬上又需耕種。“嗟我農夫,我稼既同,上入執宮功。晝爾於茅,宵爾索陶,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十二月的寒冬季節,“鑿冰沖沖”,“納於淩陰”,準備明年夏天供奴隸主貴族享用。“野人”壹年四季耕為奴隸主貴族而耕,役為奴隸主貴族而役,勞役也就無所謂對不時了。
“國人”與“野人”之身分地位的不同,亦見於免役的規定上。
《周禮·地官·鄉大夫》職雲:
舍(免除)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前面已經指出,六十六歲以上的“野人”,六十歲以上的“國人”和疾病者壹律免役,這裏又說“國”中還有貴、賢、能和服公役的人都可以得到免役的優遇。這條記載不管其真實程度如何,但總可以反映西周時期“野人”的地位較之“國人”低下的事實。由於“野人”即“庶人”的身份地位比“國人”低,目前不少同誌主張庶人就是奴隸。他們把“庶人”說成奴隸的主要根據之壹是《大盂鼎》銘中的壹句活:
易(錫)女邦司四白(伯),人鬲自馭至於庶人六百又五十九夫;易屍(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五夫。
他們說“人鬲”是奴隸,“自馭至於庶人”統統包括在“人鬲”之內,因而就都成為奴隸了。其實,情形未必如此。銘文中的邦司、夷司以及人鬲、馭、庶人等都是按被俘以前的身份稱謂說的。他們由周天子賞賜給貴族之後,是不是都變成了奴隸呢?銘文中沒有說明。即使他們已經變成了奴隸,那也不能根據這段銘文證明庶人本身就是奴隸①。還有人根據1954年6月在江蘇丹徒縣出上的《宜侯矢》(即《俎侯簋》)中也有賞賜庶人的記載,認為庶人即奴隸。周王賞賜宜侯的有田土、邑落、人民,又值周初伐商之後,這是封國。如果說賞賜的人都是奴隸,奴隸不能有姓,也不能有 “才(在)宜王人”、“宜庶人”的道理。銘文中的“奠”即“鄭”,和“奠七白(伯)”壹起封賜的“千又五夫”當是他們所屬的庶人。這裏的賜土賜民,是指周天子將其征服地區劃歸被封者的統治區而已。銘文中的“才宜工人”、“宜庶人”和“鄭七伯”,絕非奴隸。就已知銅器銘文看來,周王賞賜奴隸的規模很小,如: “學(余)其舍女(汝)臣十家”(《令鼎》),“易(錫)……臣五家”(《不嬰毀》),“易(錫)女(汝)屍(夷)臣十家”(《》)等等。這種“錫人”恐怕只是供奴隸主貴族使喚的奴隸,不壹定從事耕作。金文錫人之例,唯《麥尊》有賜二百家的記載,銘曰:
雩王才(在),已夕,易(錫)者(諸)臣二百家。這個“臣”可能與《叔夷鐘》銘“余易(錫)女(汝)馬車戎兵厘(萊)仆三百又五十家、女(汝)臺(以)戒戎(作)”中的“以戒戎作”的“戎兵萊仆”壹樣都是壹種“虎臣”性質,不是壹般的奴隸或土地勞動者。武士既然可賞,可知金文中的“錫人”的記錄不能完全視為都是賞賜奴隸。
奴隸是無生命權的。例如,驪姬為了誣陷申生,將祭於曲沃的祭肉置毒,呈獻給晉獻公,“公祭之地,地墳:與犬、犬斃;與小臣,小臣斃”(《左傳》僖公四年)。可見,“小臣”與“犬”的地位不遠。又如,重耳在齊,有齊姜為妻,又有馬二十乘,樂不思晉。從者為使重耳歸晉,“謀於桑下,桑妾在焉,莫知其在也。妾告姜氏,姜氏殺之”(《國語·晉語:四》)。女奴傳了壹句話,就賠掉了壹條性命。但在古籍中,從未見到“野人”即“庶人”任意被奴隸主貴族殺戮的記載。可見,“野人”即“庶人”不是奴隸。在殘有公社的古代社會中的公社農民並不是完全自由的,他們被束縛在公社之內,是不能隨意遷徙的。所以,《周禮·地官·比長》職雲:徙於國中及郊,則從而授之。若徙於他,則為之族節而行之,若無授無節。則唯圜土內之。《鄰長》職又雲:
徙於他邑,則從而授之。至於公社農民有時被奴隸主貴族當作隸屬於自己的人而被賞賜域交換出去的現象,在古代埃及和兩河流域的壹些國家裏也是不乏其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