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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海盜行為的中國情況生物海盜行為

簡介西方發達國家的醫藥和生物技術公司通過各種手段從中國掠取大量的遺傳資源,並通過這些遺傳資源的研發獲得了巨額利潤。據統計,我國生物遺傳資源引進和輸出比例大概為1:10。 巴西對“生物海盜”行為非常強硬,巴西頒布了壹項法律,使對利用本地物種的商業行為控制得以法制化。根據法律,那些“生物海盜”如若未經許可或者未與國家或當地社區***享利益,將要面對最高2000萬美元的罰款。這項新法律對10宗罪行及壹系列處罰措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並由巴西再生資源及環保局(IBAMA)與巴西海軍***同執法。該法律明令禁止未經授權出口巴西的物種;罰金從200萬~5000萬巴西雷亞爾不等(相當於85萬~2000萬美元);凡涉及到瀕危物種的案件罰款將會加倍。其他處罰還包括:未經許可而取得的樣品將被沒收,來源於當地生物的產品必須停止銷售,停止註冊,終止專利權。

遺傳資源的歸屬在《巴西聯邦憲法》第225條被確認:人們享有壹個生態均衡環境的權利,這樣的環境構成“每壹個集體的內在健康生活質量所必不可少的人民***同財產,為了當代人和子孫後代的福利,這壹財產應予以保護和保全”。憑借這壹條款和遺傳資源的特殊性,巴西已經認為這種資源是聯邦政府的遺產和繼承財產。

1992年,根據總統指令,巴西成立了由環境部、衛生部、農業部等8個政府部門組成的遺傳資源管理委員會(CGEN),由壹些科研機構致力研究,本地文化事務署也參與其中。CGEN制定並推進實施了巴西“國家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與行動計劃”,發布了瀕危動植物保護名錄,確定國家保護與可持續利用及公平分享生物多樣性惠益的優先領域和相應的管理規範,實施了控制外來入侵物種的國家策略和區域行動方案。

同時,在世界銀行和世界自然保護同盟的支持下,巴西還實施了生物多樣性走廊保護計劃,近年,又擬訂了關於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與產品以及傳統知識的法案。針對生物技術,特別是用於農業發展的轉基因生物技術快速發展和生產應用的擴大,巴西也反應快速,制定了《生物安全法》和《轉基因商品貿易法》等法規。

關於相關傳統知識,巴西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果將傳統知識用於出版、宣傳,必須標明其來源地;未被授權的第三方,無資格將這些知識使用、試驗及進行相關研發,不能宣傳和發表有關傳統知識信息等等。

為禁止未被授權者獲取和使用生物資源和傳統知識,巴西海關和執法部門在所有口岸和機場都進行了持續的嚴厲打擊和審查活動。總之,巴西在方方面面都加緊“築堤”,以攔截生物資源外流。 CGEN這個機構正是應對生物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涉及到的科學探索、技術發展和生物探測而創建的。

巴西關於遺傳資源獲取的現有法案規定,遺傳資源和衍生產品被視為巴西國民的有特殊用途的公***財產,應依法制定對這些資源的獲取合同,而不論這些資源和產品是物質的還是非物質的。該法案還進壹步規定:“應確保本條提及的商品和權利的所有者和持有者,能夠根據本法規定的條件公平而平等地分享從獲取遺傳資源、獲取土著居民和當地社區所掌握的與遺傳資源和衍生產品有關的傳統知識以及獲取巴西本地化及半本地化農作物所獲得的各種惠益。”

巴西堅持執行遺傳資源獲取優先許可權和‘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獲取與惠益分享’原則,並以此作為法律基礎。只有CGEN才具有授權優先許可的資格。

在巴西,生物資源標本被轉送到國內其他地區或國外某地都要嚴格根據“材料使用轉讓協議”執行,即使次級樣本也必須遵從這個規則。另外,生物遺傳材料的使用也需獲得個體擁有者或政府部門的許可。對用於更廣泛的科研目的的生物遺產資料,可以免除私人擁有者的許可,但必須得到CGEN的授權許可。

協調優先權與優先知情同意這兩個不同概念,CGEN的運作也在不斷調整。但當涉及到遺傳資源利用和傳統知識產生的經濟效益時,巴西堅持“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獲取與惠益分享”的原則毫不松動。

2002年8月,秘魯建立了“原住民與生物資源相關的集體知識保護制度”。同時,秘魯還采取了系列措施減少“壞專利”的產生以及防止生物海盜行為。具體措施包括:

壹、 建立了專門的工作組調查有關“馬卡(maca)”的國外專利申請和專利

馬卡又稱Lepidium Meyenii,是秘魯的印加人世代種植的壹種植物,長期以來被作為促進生育的藥物。後被壹些制藥公司稍加改造後在美國、歐洲、澳大利亞等申請了專利,其中部分還獲得了專利授權。這引起安第斯地區部落的極大不滿。為此,秘魯成立了專門的工作組進行調查,該工作組由秘魯國家競爭防衛和知識產權保護局(簡稱INDECOPI)設立,專門調查秘魯國外有關馬卡的專利申請和專利授權情況。該工作組已經作出了壹份名為“涉及馬卡的專利:秘魯的回應”的報告,並已提交給WIPO“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政府間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二、 秘魯建立了國家反生物海盜委員會,專門負責調查有關盜用秘魯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的外國專利申請和專利

根據2004年5月1日的法律No.28216,秘魯建立了國家保護秘魯生物多樣性以及原住民集體知識委員會(簡稱國家反生物海盜委員會)。該委員會由INDECOPI管理和合作,由相關機構的代表組成,包括:外交部、外貿和旅遊部、國家環境理事會、出口促進委員會、國家自然資源局、農業研究和擴展局、國家馬鈴薯中心、國家文化健康中心、國家安第斯人、亞馬遜河區的印第安人、非裔秘魯人委員會、國家管理者大會、秘魯環境法律協會(代表非政府組織)以及秘魯自然產品協會(代表商業組織)。

秘魯國家反生物海盜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

1、 建立生物資源和傳統知識登記簿;

2、 提供保護以抵制生物海盜;

3、 確定並跟蹤國外利用秘魯生物資源或原住民集體知識的專利申請及專利;

4、 對上述申請和專利進行技術評估;

5、 就所研究的案例作出報告;

6、 對上述專利申請及專利啟動異議或訴訟程序;

7、 與世界主要的知識產權局建立信息交流渠道;

8、 在不同的論壇為保護秘魯的國家利益提出建議。

委員會的壹項重要活動就是確定潛在的涉及秘魯生物資源和傳統知識的生物海盜案件。為此,其啟動了長期的研究和監控體系。

1999年印度醫藥健康部成立特別工作組,為開發建立傳統知識數字圖書館(TKDL)起草報告。該項目的主要發起人Shri V.K.Gupta是印度國家科學交流和信息資源研究院(NISCAIR)的院長、前印度國家信息中心的高級技術總工。2001年1月該項目被印度經濟事務內閣委員會批準,目前該項目由NISCAIR、科技部、健康與家庭事務部、印度醫藥健康司(D/oIAM&H)和工商部(DIPP)工業政策與促進司***同合作開發,由NISCAIR負責實施。印度的阿育吠陀醫藥(Ayurvede)專家、專利審查員、IT項目助理、NISCAIR的科學家和技術官員組成壹個小組,投入了大量時間負責執行有關工作。該項目第壹期工作已於2003年8月完成。壹旦它投入使用,將使現有的傳統知識合法化,並能夠保護這些信息不再被授予專利。可以有效的防止生物海盜行為。

TKDL實際上將整合所有的尤那尼(Unani),悉達(Siddka),瑜伽(Yoga)和自然療法(Naturopathy)。它包括的這些制劑都是從印度草醫學帶有原始圖像的古籍中翻譯過來的。TKDL通過篩選和對照公***領域可得到的知識把包括印度草醫學在內的傳統知識的現有文獻整理成數字形式,其采用了包括北印度語在內的五種國際語言。它的第壹階段目標是將阿育吠陀醫藥36000條slokas(Verses)制劑的信息納入TKDL。阿育吠陀醫藥書和書中的阿育吠陀醫藥制劑信息,已被數字化,而且所有slokas制劑均已被翻譯成英、法、德、西班牙和日文。這樣全球的專利審查員可用5種語言,很容易檢索到與TK有關的信息。TKDL項目將公眾可獲得的傳統知識文獻化,它篩選和整理了現有文獻中的傳統知識信息。 TKDL既可用於現代檢索也是對傳統知識的保護。

貴州省率先制訂我國首部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法規。貴州省率先制訂的《貴州省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初稿)目前已列入貴州省人民政府2007年度的立法調研計劃。貴州省知識產權局副局長安守海說,這部法規的起草和制訂將成為我國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傳統知識的重要突破。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副局長於文明的提案為:建立適合中醫藥發展的保護與利用制度;修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法律中不利於傳統知識保護的條款內容;修訂完善《中藥品種保護條例》、《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

遺傳資源被認為是人類***同的遺產,應該被免費使用,因為其衍生或被研發的終端產品可能對更多社會群體甚至整個人類都有益。但是,遺傳資源顯然影響了世界範圍內的農業生產,惠及了全人類。因此,過去在遺傳資源使用方面並沒有太多顧及到資源國的利益。倘若來自遺傳資源的終端產品變得日益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那麽巨大的利益就將專屬於專利擁有者,而遺傳資源提供國卻得不到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利益回報。主動預防和對抗‘生物海盜’應當被看作國際生物多樣性大會的主要目標之壹。當務之急就是國際社會和每個國家都要行動起來對抗‘生物海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