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債權是請求他人為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權利;債權有壹些附屬的權利。例如因合同而發生的債權的主要內容是債權人的給付請求權,但債權人還享有壹些其他權利,如合同解除權、終止權、撤銷權、選擇權等。
有學者將這些權利集合名為“財產的形成權”,作為與物權債權並行的壹類。不過這些都不是獨立存在的,不宜將之另為壹類。債權也可以包括壹些由其轉化形成的權利,如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個人財產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用自己的勞動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資、獎金、稿費、利息、入股分紅、接受贈送等。
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於生活居住的房屋。
3、儲藏。儲蓄是指公民存入銀行或信用社的貨幣。對公民的儲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可依法查詢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查詢。銀行和信用社有保密的職責。
4、生活用品。如衣服、糧食、餐具、交通工具等。
5、文物。如書法、繪畫、陶瓷、古籍等具有壹定價值的物品。
6、圖書資料。如各種書籍、報刊、圖表等。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如拖拉機、機床等。
三、財產代管人的納稅責任有哪些
民法典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稅法中也有相應的條款,例如房產稅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民法典在總則中規定了財產代管人在特殊情形下的賠償責任,《房產稅暫行條例》中也有精神實質類同的細化性規定,規定了特殊情形下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將承擔繳納稅款的責任。如果說,民法的規定為市民社會和日常生活中的私人之間的財產權確認提供了基礎性規範,那麽稅法的規定則定紛止爭地解決了政府與私人之間的財產權最終歸屬。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三條財產權利平等保護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二百零七條物權平等保護原則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四十六條國有財產的範圍、國家所有的性質和國家所有權的行使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五十八條國有財產的保護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第二百六十條集體財產的範圍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壹)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第二百六十三條城鎮集體所有的財產權利行使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六十五條集體所有財產保護及農村集體成員合法權益保護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百六十六條私有財產的範圍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七條私人合法財產的保護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第二百六十九條法人財產權營利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營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條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財產的保護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