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負責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負責調查研究北京地區民族、宗教情況,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提出政策建議。
(三)協調推動本市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建立民族事務服務體系;依法保護少數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協調民族關系;協助有關部門承擔少數民族幹部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負責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組織實施表彰活動;聯系少數民族人士。
(四)參與擬訂本市少數民族經濟、文化、教育等專項規劃;協助有關部門推動少數民族事業發展;配合有關部門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等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推動本市民族鄉村經濟和清真食品、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發展;承擔對民族鄉村、清真食品行業經濟發展狀況的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
(六)依法管理本市宗教事務,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負責宗教外事方面的有關工作。
(七)指導本市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協助宗教團體舉辦宗教院校;負責培訓民族、宗教工作幹部;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八)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協調有關部門完成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