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遺產
文物: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建築、雕塑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構件或結構,銘文、洞穴、聚落和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的各種文物。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的角度來看,因其建築形式、身份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而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個體或相互關聯的建築群。
遺址:從歷史學、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的角度看,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傑作以及考古遺址。
其標準是:
(1)代表了獨特的藝術成就,是天才的創造性傑作。
(2)能對壹定時期或世界某壹文化區域的建築藝術、紀念藝術、規劃或景觀設計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
(3)它可以為壹個消失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壹個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4)可作為壹座建築、壹組建築或壹處景觀的傑出範例,以展示人類歷史上的壹個重要階段(或幾個階段)。
(5)可視為傳統人類居住或使用的傑出範例,代表壹種(或幾種)文化,特別是在不可逆變化的影響下。
(6)與具有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的、實質性的聯系(委員會認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標準與其他標準共同起作用時,該款才能成為列入目錄的理由)。
天然遺傳性
從美學或科學的角度來看,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此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特征。
從科學或保護的角度來看,它具有突出和普遍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界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的棲息地。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的角度看,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自然風景區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其標準是:
(1)是壹個傑出的例子,代表了地球現代化歷史上的壹個重要階段。
(2)構成代表重要地質過程、生物進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關系的傑出範例。
(3)獨特、罕見或奇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區。
(四)珍稀、瀕危動植物的棲息地。
混合遺產
文化與自然混合的遺址被稱為“混合遺產”、“復合遺產”和“雙遺產”。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實施操作指南》,只有部分符合《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定義的遺產項目,才能成為文化和自然混合遺產。
文化景觀
文化景觀的概念是2月在美國聖達菲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會議上提出的,並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這樣,世界遺產就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和文化遺產的混合體(即雙重遺產)和文化景觀。文化景觀代表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壹條所表述的“自然和人類的作品”。壹般來說,文化景觀有以下幾種類型:
(1)人類有意設計建造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而建造的花園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不總是)與宗教或其他概念上的建築或群體聯系在壹起。
(2)景觀的有機演化。它起源於最初的社會、經濟、行政和宗教需要,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聯系或適應而發展到現在的形式。它還包括兩個亞類:第壹,遺跡(化石)景觀代表了壹個在過去某個時期已經結束的進化過程,無論它是突然的還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和普遍的價值,是因為它們的顯著特征仍然反映在實物上。第二,可持續景觀,它在與傳統生活方式相關的當地社會中保持著積極的社會作用,其自身的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中,同時展示了其在歷史上演變和發展的實物證據。
(3)相關文化景觀。這種景觀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其特點是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相聯系,而不是文化物證。此外,壹旦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受到嚴重威脅,經世界遺產委員會調查審議後,可將其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待采取緊急搶救措施。
文化景觀的評價采用文化遺產的標準,參照自然遺產的標準。為了區分和規範文化景觀遺產、文化遺產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的選擇,《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實施操作指南》規定了文化景觀的原則:文化景觀“能夠解釋人類社會在自身約束下,在自然環境提供的條件下,在國內外社會、經濟、文化力量的推動下,所發生的演變和時間變化。在選擇時,必須以其突出的普遍價值和在明確的地理文化區域內的代表性為依據,這樣才能體現該區域的自然和獨特的文化內涵。”
世界上第壹個文化景觀遺產誕生於1992,即湯加裏羅國家公園。此後,壹些文化景觀遺產陸續入選,但往往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單。
其他形式的世界遺產
線性遺產
是指具有特殊文化資源的線狀或帶狀區域的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群體,運河、公路、鐵路線都是重要的表現形式。
(1)世界線性遺產:
(1) Thermolin鐵路公司(奧地利)
②大吉嶺喜馬拉雅鐵路(印度)
(2)中國的線性遺產:
①京杭大運河
②絲綢之路
③徽商的崛起路線。
④長征
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
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評選並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遺產項目。它是指各種社會習俗、概念表達、表現形式、知識、技能和相關工具、物品、手工藝品和文化遺址,這些都被各種社區、群體,有時甚至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壹部分。它是相對於有形遺產的概念,即可以傳承的物質遺產。
2003年6月5438+10月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應涵蓋五個方面:1。口頭傳統和表達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
2.表演藝術;
3.社會實踐、儀式和節日;
4.關於自然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
5.傳統手工藝品。
公約還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中的無形含義是與滿足人們基本物質需求的物質生產相對的,是指以滿足人們精神需求為目的的精神生產的無形含義。所謂非物質性,並不是指它與物質絕緣,而是指它的創造活動及其集中於以非物質性形式存在的精神領域的結晶。我國目前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申報聯合國代表作需要進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世界記憶文獻遺產
世界記憶文獻遺產是指符合世界意義,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記憶工程國際咨詢委員會確認,列入《世界記憶名錄》的文獻遺產項目。世界記憶文獻遺產是世界文化遺產保護項目的延伸,以文獻記錄為重點,包括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等文化機構保存的任何媒介的珍貴文獻、手稿、口述歷史記錄和珍本。其宗旨是通過國際合作,利用最好的技術手段,搶救世界各地老化、破損、消失的文獻記錄,使人類記憶更加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