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古籍修復 - 涉案款物管理規定

涉案款物管理規定

為進壹步規範紀檢監察室辦案工作中的涉案款物管理,有關機關制定了相關令涉案款物煩心的管理規定。在此,我給大家介紹壹下涉案款物管理規定的相關信息,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現就涉案款物管理作如下規定:第壹條為了規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紀委)監察部辦理案件的涉案款物管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案件檢查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並結合委托辦案的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涉案款物,是指部委辦理案件中涉嫌違紀違法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房地產、金銀珠寶、文物古玩、珍貴字畫、家具電器、交通通訊工具等款物。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我委、我部對暫扣封存、責令不得變賣、轉移、沒收、追繳、責令退賠的涉案款物的管理。

第四條涉案款物管理必須合法、公正、準確、及時,承辦人和保管人應當分離,辦案部門和保管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嚴禁臨時扣押、查封與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產。

第五條案件調查中,需要采取暫扣或者封存措施的,由案件承辦人填寫《涉案款物暫扣封存單》,經辦案部門或者調查組負責人審核,報分管委領導批準後實施。因情況緊急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辦案部門或者調查組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可以先行實施,但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批準手續。

未經批準,案件承辦人不得擅自暫扣或者查封涉案款物。

第六條采取暫扣、封存涉案款物措施的承辦人不得少於兩人。執行時,應當與原貨幣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清點暫扣或者封存的貨幣、物品,填寫《當場暫扣或者封存的貨幣、物品登記表》(壹式四份),由承辦人、原貨幣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簽字(蓋章),然後交辦案部門或者調查組、原貨幣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機關事務管理局,各附壹份備查。

原幣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拒絕在登記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的,承辦人應當註明。

第七條除現場拍照、錄像或者制作談話筆錄外,辦案部門或者調查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對暫時扣押的貴重物品進行鑒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鑒定的,可以先行封存,有條件時再行鑒定。

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書,辦案部門或調查組、原始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機關事務管理局各持壹份。鑒定費從辦案經費中支付。

第八條接受其他機關移送的涉嫌違紀案件時,我委、部應當要求其他機關移送暫扣、封存的涉案款物或者涉案款物清單、已處理的文件等。,經審查核實後填寫《涉案款物轉移處置登記表》。

第九條暫扣的涉案款物由機關事務管理局集中統壹保管。

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設立專門賬戶和場所,指定專人妥善保管涉案款物,防止涉案款物毀損、滅失,嚴格辦理涉案款物交接手續。

第十條辦案部門或者調查組經批準暫時扣押、查封涉案款物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與機關事務管理局辦理交接手續;對異地采取暫扣或者查封措施,移交涉案款物確有困難的,辦案部門可以委托中央紀委有關部門指定的地方或者部門紀檢監察機關代為保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移交的,經辦案部門或者調查組負責人同意,辦案部門或者調查組可以暫扣涉案款物,但應當在原因消除後及時移交。

委托地方或部門紀檢監察機關保管涉案款物的,由辦案部門或調查組出具委托書,並與受委托單位辦理交接手續。涉案款物保管清單應當報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第十壹條機關事務管理局對辦案部門或者調查組移交的暫扣款項進行審核後,應當向案件承辦人出具專用收據。

機關事務管理局應對暫扣款項設立明細賬戶,及時存入銀行專用賬戶,嚴格辦理收付手續。

第十二條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具有數字特征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案件的特征的,應當作為實物封存,並註明特征、編號、種類、面值、張數、金額。

第十三條暫扣、封存的物品移交保管時,承辦人和保管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承辦人應當填寫暫扣或者封存的涉案物品交接清單,經辦案部門或者調查組負責人簽字後,交由保管人員保管。保管人員應當對移交的物品進行逐項核對,核對無誤後,雙方在移交單上簽字。

第十四條保管人員應當對暫扣封存的實物建立賬卡,做到壹案壹帳、壹物壹卡。

小件物品根據物品種類可以分為包、件、箱。對於大件物品,應集中保管或委托相關專業部門保管。貴重的小件物品應該密封在透明的袋子裏。對車輛、通訊工具等需要定期維護的物品要做好日常維護,防止損壞。

第十五條大宗貨物、特殊貨物應由有關專業部門指定存放。危險品和違禁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送交有關部門,或者根據辦案需要嚴格封存,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和擴散。

對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可以與物品持有人協商,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辦案部門或者調查組負責人同意,及時委托有關機構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按照本規定第十壹條處理,並附清單、照片、變賣或者拍賣結果。

第十六條辦案部門或者調查組因辦案需要,移送案件或者轉移暫時扣押、封存的款物時,應當經委員會分管領導批準。啟封被封存的涉案款物時,承辦人和保管人員應當同時在場,並當面查驗。返還時,應當重新蓋章,雙方簽字蓋章。

第十七條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定期對暫扣、封存款物的保管情況進行自查;辦公廳案件管理局要定期對暫扣封存款物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年進行壹次集中檢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十八條經調查發現並非涉案款物的,應當及時解除相關措施。辦案部門或者調查組應當填寫暫扣、封存的款物清單,並將暫扣、封存的款物返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返還時,辦案部門或者調查組應當根據清單與原貨幣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當面清點,並簽收。

第十九條案件調查結束後,辦案部門向案件審理室移送案件時,應當在調查報告中列明全部涉案款物的數量、價值、保管情況,提出涉案款物處理意見,並附涉案款物清單。

審理辦案部門移送的案件時,案件審理室應當審查調查報告所列涉案款物與所附涉案款物清單是否壹致,手續是否完備,並載明對審理報告所列涉案款物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對涉案款物的處理意見和建議報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或監察部部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後,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辦案部門,由辦案部門業務局落實。

特殊情況下,可以先處理違紀者,再處理違紀的款物。

涉案款物未經審判不得處理。

第二十壹條罰沒、追繳的涉案款物應當按照程序作出書面決定,由辦案部門填寫罰沒、追繳款物清單,開具收據和憑證,及時交付給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送達時,由受送達人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承辦人應當註明。

第二十二條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退賠涉案款物,並根據不同對象按程序作出書面決定。辦案部門應當填寫責令退賠的款物清單,及時交付賠償請求人簽收。請求人拒絕簽收的,承辦人應當註明。

第二十三條沒收的款物全部上繳國庫。依法不應當返還(賠償)或者因客觀原因不能返還(賠償)的款物,應當上繳國庫。

第二十四條按照決定確認的數額應當上繳國庫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

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由代理事務局通過有關部門兌現,並按前款規定辦理。

其他應當通過拍賣或者其他公開方式處理的違紀違法案件,應當委托有關機構處理,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單獨登記造冊,填寫《款物移交處理登記表》。處置所得應當上繳國庫。

第二十五條上繳國庫或者返還有關單位和個人暫時扣留、封存的孳息,也應當上繳或者返還。

第二十六條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機關的,辦案部門應當加強與司法機關相關部門的聯系和溝通。對司法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紀的涉案款物,辦案部門應當督促司法機關退回,並提出處理意見。案件在審判室審理後,報中央紀委(書記室)或監察部部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再作處理。

第二十七條經初步審查認為不需要立案的,辦案部門應當對被調查人主動上交的違法所得提出處理意見或者建議有關黨組織或者單位責令被調查人退賠,經委員會分管領導批準後處理。

第二十八條以監察部名義采取暫扣、責令嫌疑單位、嫌疑人在偵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沒收、追繳、責令退賠財產等措施,依照行政監察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委托地方或者部門紀檢監察機關保管涉案款物的,案件調查結束後,辦案部門應當及時將涉案款物處理意見書面告知委托保管單位,並對暫扣、封存的涉案款物作出相應處理。

第三十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私存、調換、出借、降價收購或者擅自使用、處理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違反前款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壹條任何部門和個人違反本條例及相關規定,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因管理不當造成涉案款物毀損、滅失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根據要求整理的有關文件和資料,應存入檔案。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辦公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