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難四》曰:“是以桀 索□山之女,……而天下離。”“□山”即“岷山”。 《左傳.昭公十壹年》:“桀克有緡以喪其國。”是“ □山”亦即“有緡”。《楚辭.天問》:“桀伐蒙山, 何所得焉?”“岷”、“蒙”又壹聲之轉。諸書所記, 皆當以《紀年》為其註腳。“末喜氏以與伊尹交遂以間 夏”,《國語.晉語壹》“妹喜有寵,於是乎與伊尹比 而亡夏”,與此合。又《訂補》雲:“按《孫子.用間 篇》:‘昔殷之興也,伊摯在夏……。故明君賢將能以 上智為間者,必成大功。’伊摯即是伊尹,與此‘遂以 間夏’語相合,可以互證。”《管子.輕重甲》:“女 華者,桀之所愛也。”《呂氏春秋.慎大》:“桀迷惑 於末嬉,好彼琬、琰。”所謂“女華”、“琬琰”,即 岷山二女。
雲:殷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尹。 《尚書.鹹有壹德》正義
《汲冢紀年》曰:殷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 尹。《通鑒外紀》卷二
案:“其卿士”,《存真》作“ 命卿士”,《輯校》同,雲:“
《春秋經傳集解後序》、《尚書. 鹹有壹德》疏、《通鑒外紀》二引《紀年》,《太平禦 覽》八十三引杜《後序》,均作‘其卿士伊尹’。”《 存真》、《輯校》蓋據今本。
甲骨文無仲壬,董作賓雲:“蔔 辭中不見中壬,疑南壬即是中壬。蔔辭中帝王名稱,日 幹上壹字,多與後世所傳者異,如示之與主,虎之與沃 ,羌之與陽,康之與庚,皆是,而其他先祖皆有祭,中 壬不能獨無。《春秋經傳集解後序》引《紀年》‘仲壬 即位,居亳’,亳在殷南,稱曰南壬,或即以此。”( 《甲骨文斷代研究例》,刊《慶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歲 紀念論文集》上冊第三三二至三三三頁。)
伊尹,甲骨文有“伊尹”、“伊 ”、“伊奭”諸稱。又有“黃尹”,亦即伊尹。郭沫若 同誌雲:“黃尹,余謂即阿衡伊尹。或說 阿 衡與伊尹乃二人,舉《君奭》以伊尹隸於成湯,以保衡 隸於大甲為證。然《商頌.長發》‘允也天子,降予卿 士,實維阿衡,實左右商王’。敘在成湯伐夏之次,則 又非伊尹莫屬。舊說為壹人,恐仍不能易。”(《殷契 粹編》考釋頁三三)先秦典籍記伊尹者至多,齊靈公時 之《叔夷鐘》銘文亦雲:“○=成唐(湯),又(有) 敢(嚴)才(在)帝所,尃受天命,○伐○(夏)司( 祀),○○(厥)靈師,伊少(小)臣隹輔,鹹有九州 ,處○(禹)之堵(土)。”(《兩周金文辭大系》考 釋頁二0三)所謂“伊小臣”即伊尹。
〔四〕《紀年》又稱:……仲壬崩,伊尹放大甲於桐 ,乃自立也。伊尹即位,放大甲七年,大甲潛出自桐, 殺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奮,命復其父之田宅而中分 之。《春秋經傳集解後序》(《太平禦 覽》卷八三皇王部引杜預《春秋後序》略同)
(《紀年》):太甲殺伊尹。《 晉書.束皙傳》
《紀年》雲:……仲壬崩,伊尹放太甲於桐而自 立也。
伊尹即位於太甲七年,太甲潛出自桐,殺伊尹, 乃立其子伊陟、伊奮,命復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 尚書.鹹有壹德》正義
《紀年》曰:太甲潛出自桐,殺伊尹。《 文選.豪士賦》註
《汲冢書》雲:……太甲殺伊尹。《 史通.疑古》
(《竹書紀年》):太甲殺伊尹。《 史通.雜說上》
《汲冢書》雲:伊尹自篡立後,太甲潛出,親殺 伊尹而用其子。《廣弘明集》卷壹壹法 琳《對傅奕廢佛僧事》
《汲冢紀年》稱:伊尹放太甲於桐,尹乃自立, 暨及位於太甲七年,太甲潛出自桐,殺伊尹,乃立其子 伊陟、伊奮,命復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柳 開《河東集》卷三《太甲誅伊尹論》
《汲冢紀年》曰:……仲壬崩,伊尹放太甲於桐 ,乃自立也。伊尹即位於太甲七年,太甲潛出自桐,殺 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奮,命復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 。《通鑒外紀》卷二
案:《尚書.鹹有壹德》正義、 《禦覽》引《春秋後序》、《通鑒外紀》等皆作“於太 甲七年”。《存真》刪“於太甲”三字,《輯校》“於 ”作“放”,校語雲:“《外紀》‘放大甲’作‘於大 甲’。”似他書皆作“放”,誤。《存真》所引《路史 .發揮》卷五,見本書附錄。
甲骨文作“太甲”。據史籍,太 甲,太丁之子,湯孫。《孟子.萬章上》:“伊尹相湯 以王於天下,湯崩,大丁未立,外丙二年,仲壬四年。 太甲顛覆湯之典刑,伊尹放之於桐。三年,太甲悔過, 自怨自艾,於桐處仁遷義,三年以聽伊尹之訓己也,復 歸於亳。”《史記.殷本紀》:“湯崩,太子太丁未立 而卒,於是乃立太丁之弟外丙,是為帝外丙。帝外丙即 位三年崩,立外丙之弟中壬,是為帝中壬。帝中壬即位 四年崩,伊尹乃立太丁之子太甲。……帝太甲既立三年 ,不明,暴虐,不遵湯法,亂德,於是伊尹放之於桐宮 。三年,伊尹攝行政當國,以朝諸侯。帝太甲居桐宮三 年,悔過自責反善,於是伊尹乃迎帝太甲而授之政。” 此傳統之說,與《紀年》異。《禦覽》卷八三引《瑣語 》雲:“仲壬崩,伊尹放太甲,乃自立四年。”所引過 簡,但所反映之史事,與《紀年》同,可證戰國時有此 種傳說存在。湯死後,其長子太丁已前卒,伊尹乃立太 丁之弟外丙;外丙死,繼立其弟仲壬,政權皆為伊尹所 控制。仲壬死,按商朝繼承之制,應由太丁之子太甲即 位。伊尹囚太甲篡立。伊尹統治七年,太甲從被囚之桐 宮潛出,殺死伊尹,恢復王位。太甲不承認伊尹篡立七 年,故其殺伊尹時稱為“太甲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