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別:
壹、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性質不同
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物質”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則具有“非物質”性。“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是兩種文化遺產最本質的區別所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由於非物質性,可稱為非物質或無形遺產,這是存在的基本特征之壹。
物質文化遺產是歷史文化的物質載體,無論是不可移動的,還是可移動的文化遺產和文化財產,都是用壹定的物質材料建造、創造、制作的,離開了物質材料,它們就不復存在。由其所具有的物質性,它們又是以壹定的形態(形式、形狀)生存於壹定的環境中。
二、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存在的領域不同
非物質文化遺產存在於人類的精神領域中,即存在於人們的口頭傳說和表述中,存在於傳統工藝技能操作實踐中。而物質文化遺產則存在於人們的物質世界中,即以壹定的物質形態存在於壹定的環境之中。前者是壹種技能,後者則是壹種物質的本身。
三、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方法不同
文化遺產有什麽樣的特性就有什麽樣的保護方法,這是它們各自的特性決定的。物質文化的生命已經終止在壹個歷史點上,而且凝固在壹個物質外殼之中,因此是按壹個歷史物的特征來保護。壹般采取考古發掘,整理歸檔、收藏修復、展示利用等。
將其既有的物質形態保存下來,使之永續存在。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正活在生活中,存在於不同的介質之中,因此,是按壹個現實物的特征來保護。壹般采取傳承、建立傳承中心、建立傳承人保障制度、教育等方法進行保護,並傳承給下壹代。
擴展資料:
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範圍
聯合國《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對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壹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1.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2.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壹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
3.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1.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2.傳統美術、(梅花篆字)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3.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4.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5.傳統體育和遊藝;
6.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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