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拍賣許可證核發
壹、事項名稱:文物拍賣許可證核發
二、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
三、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社會文物處負責人審查,擬定準予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由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負責人審核後報局領導批準;由秘書處將行政許可決定送達申請人。
四、許可期限:30個工作日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壹)《文物拍賣許可證申請表》壹式三份。
(二)《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申報表》壹式三份。
(三)《文物拍賣記錄表》壹式三份。
(四)工商部門核發的拍賣經營許可證副本及復印件。
(五)公安部門核發的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副本及復印件。
(六)有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註冊資金的驗資證明。
(七)5名以上取得高級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文物拍賣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明等材料。
國家文物局關於對申領和頒發文物拍賣許可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文管會)?:
為加強文物保護,規範文物拍賣經營活動,促使文物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拍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文物局《整頓和規範文物市場秩序的通知》(文物保發[200l]052號)和國家文物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安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頒發的“關於印發《整頓規範文物市場方案》的通知”(文物保發[2001]第57號)?的有關精神,現就申領和頒發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活動,必須依法申領和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截至2004年4月30日止,凡未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企業,不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
二、申領和批準頒發文物拍賣許可證,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遵循優存劣汰、分類經營、嚴格管理、穩步發展的整體布局原則。
文物拍賣經營範圍按品種分為以下三類:
(壹)?陶瓷、玉、石、金屬器等;
(二)?書畫、古籍、郵品、手稿及文獻資料等;
(三)?竹、漆、木器、家具、紡織品等。
根據文物市場現狀,為保護古遺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壞,對經營第壹類文物從嚴控制。現未從事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申領許可證,暫批準其經營第二、三類文物或第二類文物。
三、各地應抓緊對現有文物拍賣企業有關人員的高級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工作。
四、高級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質的認定。
(壹)、委托各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的初審。申報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的材料,由拍賣企業統壹報送。
(二)、申領文物拍賣許可證的企業,不具有5名以上高級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的,不足名額可采取臨時措施,允許聘請具有高級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離退休壹年以上的人員,但該人員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非國家、省、市級文物鑒定委員會委員;
②非參與文物拍賣標的、文物商店銷售和文物出入境審核的人員;
③非受聘於兩家(含)以上拍賣企業的人員。
五、拍賣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報送申報材料。?
(壹)申報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的,在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申報表壹式3份。?
(2)有關證明材料原件或復印件,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務證書、接受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證明的復印件由所在單位加蓋印章。?
(3)所在單位出具的良好職業道德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申領文物拍賣許可證,除提供本企業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申報材料外,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文物拍賣許可證申請表壹式3份;?
(2)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及拍賣行業、特種行業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許可設立拍賣企業文件的復印件;?
(3)註冊資本的驗資證明;?
(4)已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拍賣企業,應加密上報2001—2003年規定的文物拍賣記錄壹式3份,圖錄和標的閃存盤(USBFLASH)。?
(5)有關申報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壹經發現,立即取消該企業的申報資格。?
六、申報程序?
(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將初審合格材料匯總後,統壹報送國家文物局。?
(二)國家文物局對符合條件的拍賣企業,頒發《文物拍賣許可證》,並在新聞媒體發布公告。?
七、拍賣企業要加強人才培養,使專職人員符合法規規定的條件。應逐年減少聘用離退休人員,從2006年12月30日起,各文物拍賣企業報請年檢或申領文物拍賣許可證,不得聘用離退休人員申請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
附圖片《文物拍賣許可證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