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依法保護每個公民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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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通則》第75條,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
(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通過自己的勞動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如工資、獎金、稿費、利息、股份分紅、收受禮品等。
(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於居住和生活的房屋。
(3)存儲。儲蓄是指公民存在銀行或信用合作社的錢。除司法機關依法辦案需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詢公民的儲蓄。銀行和信用社有保密的義務。
(4)生活用品。比如衣服、食物、餐具、交通工具等。
(5)文物。如書法、繪畫、陶瓷、古籍等有壹定價值的物品。
(6)圖書資料。如書籍、報紙、圖表等。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樹木、牲畜、生產資料和其他合法財產。如拖拉機和機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