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壹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意誌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視為作者。
第十二條。署名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是作者,作品中有相應的權利,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可的登記機構登記其作品。前二項之規定,於著作權相關權利準用之。
第十三條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所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