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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制度史的問題

中國的法制史研究不是重點,這在中國是比較缺乏的,也沒有這方面的知名學者。

論唐代法律(法律文本)

《唐律評註》,江蘇古籍出版社1988。

唐律中的倫理法律思想

成大法學評論,58期,1997,65438+2月。

《唐律不應定罪的當代思考》,《法制史研究》第5期,第1-40頁,2004年6月。

北齊法經過了魏法的簡化和晉法的簡化。然而,仍有多達2 926條法律。對北齊法律進行了重新合並處理,將所有法律精簡為949條,實現了“法條審明,條條簡明”的立法要求,使法典內容的選擇達到了壹個新的水平。

在三國兩晉南北朝的立法活動中,北齊法的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最大,堪稱歷代立法技術和立法經驗的結晶。正如程樹德所總結的:“南北朝的法律中,北方優於南方,北朝尤其側重於齊法。”在中國古代法律編纂史上,它對後來的立法影響很大。隋朝的黃愷法以北齊法為基礎,唐朝的法律以黃愷法為基礎,成為宋元明清的立法基礎,並直接影響了亞洲其他周邊國家的法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