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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廣電新聞局職能

文化廣電新聞局是三局合壹的,最早合並的是上海“文廣”。

三局合並後,並不是以哪個單位為主導,而是把三個局的業務統壹起來。新組建的局的壹把手,也許由原來的某個局的壹把手擔任,也許外派。原來各局的壹把手還享受原來的級別和待遇,不過也許有的調任它職。

文化廣電新聞局職能=文化部+廣播廣電總局 +新聞出版總署 的職能:

中華人民***和國文化部是國務院組成部委之壹。其主要職責是:

(壹)研究擬定文化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研究擬定文化事業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文化體制改革。

(三)管理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歸口管理全國性重大文化活動。

(四)擬定文化產業規劃和政策,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國家重點文化設施建設。

(五)歸口管理文化市場,擬定文化市場的發展規劃;研究文化市場發展態勢,指導文化市場稽查工作。

(六)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擬定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

(七)管理圖書館事業,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組織推動圖書館標準化、現代化建設。

(八)歸口管理對外文化工作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的文化交流工作,擬定對外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文化交流政策、法規;代表國家簽訂中外文化合作協定、年度執行計劃和文化交流項目計劃;指導駐外使(領)館文化機構及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地區文化機構的工作。

(九)按照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文物局。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主要職責

(壹) 起草新聞出版、著作權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擬定新聞出版業的方針政策;制訂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規章和重要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 制定新聞出版業的發展規劃、宏觀調控目標和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制定全國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擬定新聞出版業的經濟政策和有關的經濟性宏觀調控措施;指導、推進新聞出版業的改革。

(三) 審批新建出版單位(包括圖書出版社、報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下同)總發行單位;審批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審批著作權集體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機構;核準新聞出版外商投資企業和出版物進出口單位及其在境外設立的類似機構。

(四) 對新聞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出口貿易等)實施監督管理;查處或組織查處違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出口單位的違規活動。

(五) 審核互聯網從事出版信息服務的申請,對互聯網出版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六) 擬定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的方針、政策和計劃並指導實施;查處或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地方的"掃黃打非"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

(七) 擬定出版物市場的宏觀調控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對出版物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八) 負責音像制品出版、復制管理和電子出版物出版、復制、發行管理。

(九) 負責全國印刷業(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的監督管理。

(十) 組織、指導黨和國家重要文件、文獻以及教科書和其他重點出版物的出版發行工作。

(十壹) 管理著作權工作,查處或組織查處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和涉外侵權案件;代表國家處理涉外著作權關系,組織參加著作權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協議的談判、簽約和國內履約活動。

(十二) 負責新聞出版和著作權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有關工作;承辦政府間文化協定中有關新聞出版、著作權項目的執行工作;管理、協調圖書、報紙、期刊和電子出版物的進口貿易;組織、推動出版物的出國(境)展覽、展銷和出口貿易。

(十三) 負責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規劃工作。

(十四) 編制新聞出版業科技發展規劃和信息化、網絡化、標準化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協調新聞出版業的科技進步工作。

(十五) 編制新聞出版業和著作權管理隊伍建設、人才培養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新聞出版業和著作權管理工作全國性評獎和表彰活動。

(十六) 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電總局的介紹:廣電總局,全稱是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原為廣電部。主要職能是監管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所有廣播電視媒體。廣電總局由中宣部和國務院領導。

廣電總局的主要職能有:研究並擬定廣播電視宣傳和影視創作的方針政策,把握輿論導向;指導廣播電視宣傳和廣播影視創作並協調其題材規劃;指導廣播電影電視管理體制改革。

研究並起草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制訂廣播電影電視管理規章和事業的發展規劃;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負責用於廣播電臺、電視臺播出的廣播電視節目的進口管理並負責內容審核。

審批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電視劇制作單位的建立和撤銷;組織審查在廣播電視中播出的電影、電視劇及其他節目的內容和質量;發放和吊銷電影攝制、公映許可證和電視劇制作、發行許可證。

管理廣播電影電視科技工作,制訂有關技術政策和標準,指導廣播電影電視系統適用高新技術的科學研究和開發應用;研究廣播電影電視方面的經濟政策。

按照國家的統籌規劃、宏觀政策和法律法規,對廣播電視專用網進行具體規劃並管理;制訂廣播電視專用網的具體政策、規章和技術標準,指導分級建設和開發工作,保證廣播電視節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產業部委托,編制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規劃,指配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功率等技術參數;參與制訂國家信息網絡的總體規劃。

領導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和中央電視臺,對其重大宣傳進行協調和檢查,統壹組織和管理其節目的傳輸覆蓋。

研究制訂廣播電影電視系統外事工作的有關規定;管理並指導廣播電影電視對外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另:地方的文化局+出版局+廣播電視局都在國家大政方針下,根據地方情況做局部調整如下:

文化廣播電視管理局職能

壹、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文化藝術、廣播電視、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負責全市文化藝術工作、文物工作和廣播電視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研究擬定全市文化藝術、文物事業和廣播電視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文化、文物、廣播電視管理體制改革;研究貫徹上級有關文化、文物、廣播電視方面的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

三、管理全市文化藝術事業,指導文化藝術的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歸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動。

四、全面貫徹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在新聞宣傳、電視制作方面的方針政策;協助市委宣傳部做好輿論導向和宣傳管理工作。

五、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積極開展廣播電視宣傳工作,直接領導和管理昆山市廣播電視臺,對廣播電視節目審查把關。組織、指導全市的廣播電視宣傳和節目創作及制作。

六、依法管理,監督全市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和社會公***場所大屏幕;負責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的管理,及對社會上設立的閉路電視、公用天線系統進行審核和管理。

七、指導各鎮文化廣播電視站文化事業、廣播電視事業建設方面的事項,維護廣播電視、網絡設施安全,依法對危害廣電網絡設施的行為進行處理。

八、指導全市廣播電視系統高新技術的科學研究、開發、利用,負責全市廣播電視數據網的建設、開發及維護管理方面的工作。

九、管理全市社會文化事業,擬定全市社會文化事業和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和產業的建設與發展;指導、協調全市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管理全市圖書館事業,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組織推動圖書館標準化、現代化建設。

十、歸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場,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章,研究文化市場發展態勢,負責對各類文化經營單位的管理和審批、審核,指導文化市場稽查工作。

十壹、歸口管理全市文化藝術、文物事業、廣播電視的對外工作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合作交流工作。按有關規定管理境外來訪電視攝制組和中外合拍電視劇(片)等事項。

十二、研究擬定全市文化藝術事業、文物事業和廣播電視事業的人才發展規劃,制定人才培訓和藝術教育規劃組織實施。

十三、主管全市文物工作,監督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加強文物法制建設,做好全市文物保護工作;管理全市考古事業、文物市場等有關工作。

十四、負責對全市音像制品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上述單位申請設立的初審、申報和年檢工作。

十五、貫徹中央、省、市“掃黃”“打非”工作精神,負責制訂全市“掃黃”“打非”工作計劃和階段行動方案。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新聞出版局職能:

壹、 出版業管理 二、 印刷復制)業管理 三、 出版物發行管理 四、 著作權行政管理 五、“掃黃”“打非”工作 六、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