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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殘疾人及特殊教育政策

 中國古代殘疾人及特殊教育政策?作者:李舒

  (壹)古代殘疾人的分類

 據陸德陽和日本稻森信昭先生的考證,在先秦兩漢南北朝的詩集中就出現了“姬人薦初醞,幼子問殘疾”這樣的詩句。古代用來表示殘疾的詞很多,如“廢、疾、傷、損”等,盡管內涵與外延略有不同,但殘疾人都是指那些肢體、感官殘缺不全或伴有機體功能障礙的特殊人群。中國古代對殘疾人有比較明晰的分類並與現在大致相同。

 1、盲、失明--視力殘疾

 先秦古籍中多用“瞽”、“蒙”、“瞍”、“盲”、“眇”等單字詞來表示視力殘疾。照鄭玄的區分於解釋“無目眹謂之瞽,有目眹而無見謂之蒙,有目無眸謂之瞍”。盲多指雙目失明;眇多指單目失明。由瞽字派生出來的詞較多,

 如瞽人、瞽工、瞽師、瞽夫等表示各類不同身份的盲人。

 2、聾、聵--聽力殘疾

 中國古代人很早就明確指出:“聾聵不可使聽”“耳不辨五聲之和曰聾。生而聾曰聵”(《國語·晉書四》)可見,當時對先天性耳聾和後天性耳聾的區別已有初步的認識。

 3、喑、啞--語言殘疾

 語言殘疾是指不能正常地使用發音器官進行口頭語言交流的生理缺陷。先秦時多用喑來表示,後來用啞來表示。如《韓非子·六反》曰:“人皆寐,則盲不知;皆嘿,則喑不知。”

 4、瘸、跛、孓孑、攣嬖--肢體殘疾

 肢體殘疾包括上肢殘疾和下肢殘疾。《說文》的解釋是“孓,無右臂也;孑,無左臂也”,是指上肢殘疾。腿腳殘疾,走路不平衡謂之瘸和跛,是指下肢殘疾。攣嬖則指上下肢的混合殘疾。如宋朝陸遊《劍南詩稿·養生》中就提到“攣嬖豈不苦,害猶在四支(肢)”。

 5、駝、僂、佝僂、侏儒、偏死--軀體殘疾

 駝背,是指壹種人的脊椎向後隆起,不能挺直的軀體殘疾。先秦時代,古漢語中常用僂或佝僂來表示駝背。

 侏儒,是指身體異常矮小的人。偏死,多指因中風引起的麻痹和癱瘓。

 6、癡、呆、愚、疙--智力殘疾

 古漢語常用癡、呆、愚等單字詞或癡呆、愚蠢等雙字詞來表示在感知、記憶、語言、思維等智力殘疾。如《說文》指出:“癡者,遲鈍之意,故與慧相反。”“愚蠢,生而癡呆懵懂,不辨南北東西。”疙,則是指當今的輕度弱智,故有“小癡謂疙”之說。

 7、癲、瘋、癲狂、狂疾--精神殘疾

 古人常用癲、瘋、癲狂、狂疾這些詞語來表示精神失常之類的精神殘疾。《太平禦覽》中提到“陽氣獨上,

 則為癲病”。這些詞語的用法和現代已沒有太大的出入。

 由此可見,古代中國人對各種殘疾人給予壹定的關註,進行了仔細的觀察。古人用來描繪殘疾人的用詞豐富,能對不同類型的殘疾人進行清晰的分類。這些為後來對各類殘疾人的安撫、治療和教育奠定了基礎。

  (二)中國古代對待殘疾人的政策

 在古代的歐洲,人們把各類殘疾人看成是“魔鬼纏身”、“上帝的懲罰”,殘疾人可被人任意再次傷害,其處境十分悲慘,生存權利得不到保障。相比而言,古代中國對殘疾人的態度還是比較文明的,他們之中的壹部分人有時多少能得到壹些救濟、幫助和同情。

 從記載夏、商、周時期社會生活的史料中,可看出當時已提出了減免殘疾人稅收的具體政策,如“以保息六養萬民,壹曰慈幼,二曰養老,三曰振窮,四曰恤貧,五曰寬疾,六曰安福”。(《周禮·地官·大司徒》)這裏提出的六養,除“寬疾”與殘疾人有最直接的關系之外,其他的如“養老”、“振窮”、“恤貧”都與殘疾人的生活有壹定的間接的關系。上述政策並不只是想法而已,當時還能指派小司徒、鄉師等地方官“九比之數,以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具體執行鑒別殘疾人,減免殘疾人稅收和安排殘疾人生活的相關事宜。

 沿襲夏、商、周時代的思想,春秋戰國時期有的諸侯小國在進行改革時也開創了問疾、養疾之舉,所謂“養疾”,就是將殘疾人“收而養之,官之衣食”。秦漢、三國、南北時期,某些開明的皇帝還派大臣優恤殘疾人,對“六疾不能自存者,人賜谷五鬥”並“設立別坊,遣醫救護”(《北史·魏本紀·高祖孝文皇帝》)

 為了使優恤殘疾人的舉措能夠實施,從隋唐開始,就不同規模地設立了“悲田制”(隋朝),“福田制”(唐朝),以便從這些田產中得到比較固定經濟支持,此外,還設置“普救病坊”(隋朝),“惠民藥局”(元朝)和“養濟院”(清朝)這類具體給殘疾人提供救濟的機構。

  (三)奴隸社會的殘疾人教育

 在古代中國,殘疾人不僅能得到同情和施舍,有時也能接受壹定的教育。據記載,周代的瞽蒙教育已具備相當的規模,壹支300人的盲人樂隊分成上瞽(40人)、中瞽(100人)、下瞽(160人)。由2名大夫和4名上士分別擔任大師和小師。這些大師和小師本身也是從優秀的盲人樂師中提拔出來的,既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又有作為盲人的親身經歷。由於學生多,教師少,據推測已采用了課堂教學與個別教育相結合的形式。周代除了瞽蒙教育之外,還有對啞人(聾聵、喑啞)、肢殘人(跛、斷)等其他類型(侏儒)的殘疾人的教育。例如:“古者以廢棄之人,主蔔巫祝之事”。(《荀子·王制》)當時的巫祝是為許多重大的決策服務的,上到國家出兵打仗,下到平民百姓的婚喪大師都離不開巫祝主蔔。因此,這些殘疾人也就必須接受專門的教育。在周代,殘疾人的教育已不是壹種盲目的實踐,而是開始形成了最初的理論。例如,人們已經認識到“生兒學,非學不入”,殘疾人只有通過壹定教育和訓練才能獲得壹技之長和謀生的手段,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此時,人們已朦朧地意識到殘疾人的教育比正常人都教育更為重要。

  (四)封建社會的殘疾人教育

 從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稱帝到1911年清朝的滅亡,中國經歷了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在儒家思想的影響下,有的帝王為了得到民心,鞏固自身的統治,也采取了壹些撫恤與救濟措施,但是,在“萬般皆下品,惟有讀書高”的封建社會,能系統地接受教育的殘疾人多生於官宦富豪之家,而壹般平民百姓是望塵莫及的。

 清朝政府在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頒布的《欽定小學章程》中明確規定:凡(1)資興太低,難期進益者;(2)困於疾病者都應退出學堂。在第二年發布的《奏定初等小學章程》中仍然規定:“學齡兒童,如有瘋癲痼疾,或五官不具不能就學者,本鄉村紳董可奏明地方官,經其察實,準免其就學。”由此可見,封建社會是把殘疾兒童的教育排除在外的。

 據記載,清朝還有公開“以貌取人”的授官制度,“舉人三科會試不中進士,可於榜後應答挑,授以官職。不考文字,專取狀貌”。這對讀書的殘疾人來講,就更為不利了。

 但是,在漫長的封建社會,以頑強的意誌刻苦學習並學有所成的殘疾人卻層出不窮。自古到今,有許多殘疾人身殘誌不殘,使得人生的價值大放光彩。例如,左丘明失明,卻寫出兩本歷史著作《左氏春秋》與《國語》;孫臏刳刖去雙腿卻能以奇謀打敗敵人並寫下著名的軍事著作《孫臏兵法》;司馬遷受宮刑,但忍辱負重以殘疾之軀,完成了中國第壹部紀傳體通史--被魯迅先生稱之為“史家之絕唱,無韻之《離騷》”的《史記》。此外,發明紙張的蔡倫和率隊遠航的鄭和也都是遭受宮刑之苦的宦官。他們的毅力和才能為世世代代的殘疾人書裏光輝的榜樣。

 在儒家思想的影響下,中國的特殊教育,尤其是殘疾人教育雖然起源很早,在周代就以其輝煌的成就走在世界特殊教育發展的前列。但是,特殊教育業和其他學科壹樣,進入封建社會之後,卻沒能得到應有的發展。無論是學科的獨立性、科學性,還是特殊教育的立法與發展都漸漸地和同時代的西方世界拉開了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