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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戶籍地,什麽是籍貫?

戶籍是以家庭為單位,對自然人進行登記並頒發證書的公共證書簿。記錄的項目包括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親屬、結婚、離婚、收養、死亡等。它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中國歷屆政府為掌握登記戶口數量而設立的壹種賬簿登記制度。這個制度最遲在戰國時期就建立起來了。秦始皇十六年(231)下令男子不論成熟與否都要登記年齡,補充了舊的戶籍制度。漢代的戶籍也叫名號。漢代政府非常重視戶口數量,戶口數量是政府處理民眾、征收朝貢、制作器皿、規定飲食、推廣兵役、組織軍隊的基本依據。韓沿襲前代舊制,每年由縣、道官負責登記、核對戶口。當時稱之為個案比較或個案比較。在個案對比的基礎上,各縣、道官捏造戶籍。戶籍的內容包括每戶的人口、姓名、年齡、籍貫、身份、相貌、財富等。

三國交戰,很多人失去了國籍。西晉統壹全國後,全國戶籍制度開始趨於穩定。當時的戶籍用的是經過藥物處理的黃色木簡,所以叫黃登記。東晉南朝繼承了西晉的制度,仍沿用黃姓,但對居住在江南的北方流民有臨時戶口,稱為白族。凡入白籍者,無徭役稅。此外,附屬於士紳的山歌和佃戶,也未被納入黃皮書。針對這種現象,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東晉南朝進行了多次“土斷”。其中心內容是對戶籍進行梳理,將部分白戶納入黃戶,並對隱戶進行排查。由於流民的不斷南下,斷地政策貫穿了整個東晉南朝。到了北朝,戶籍制度逐漸完善。孝道改革,隨均田令下達,實行三長制,應配以更嚴格的戶籍制度。西魏北周有會計法和戶籍法。

唐代的戶籍主要包括戶籍、土地和賦稅。規定每三年建壹次,是以壹年壹次的核算和動手登記為基礎的。戶籍很具體,很詳細。目的是加強控制,防止逃跑,保證被朝貢剝削的人數不會減少。但是,逃還是免不了的,造假也層出不窮。宋代政府根據私戶是否有稅產,將全國居民分為主戶和客戶兩類。在主要家庭中,根據稅收或家庭收入的多少,農村家庭被分為五個等級,國方家庭被分為十個等級。

宋代有兩個版本:戶口版和稅版。戶籍版有時被稱為版本或戶籍,也被稱為家庭財產冊,第四類書,或第五類書和第五類書。二、稅版又稱稅租簿、夏秋稅簿、夏秋稅管理賬等。相當於唐朝每三年做壹次戶籍,每壹年做壹次會計。熙寧年間施行招撫法和嘉寶法後,五等戶部書雖未明確廢止,但逐漸被嘉寶書取代。遼代將戶分為四組(宮帳)、部落、五縣。到了金代,戶口分別轉到周縣和孟安牟克戶(漢人和渤海人不允許填孟安牟克戶)。它的賬目保存三年。

建國之初(1206),蒙古按千戶制登記全國遊牧民族,登記9.5萬戶,實行成吉思汗子女中分配公民?這些都登記在青年冊上。元朝統壹全國後,居民按職業分為普通平民戶和軍人戶、驛站戶、工匠戶、鹽戶、儒戶、醫戶、樂師、僧道、鷹宅、狩獵等十幾種類型,命名為各色戶。壹旦註冊,就不容易繼承產業,承擔不同的稅收。由於沒有固定期限的戶籍制度,元代戶籍脫離現實的情況尤為嚴重。

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命戶部登記為全國戶籍,擁有戶籍和戶籍。戶部帖格式由戶部制定,各縣頒布刻制,發給李佳戶。《稅役黃皮書》編了十四年,戶帖逐漸不準,甚至廢棄。所謂稅捐黃冊,是明朝用來管理戶籍和征收稅捐的制度。因為都是用黃紙做的,所以得名。明太祖朱元璋十四年,在全國推廣李佳制度的基礎上,下詔編纂稅役黃皮書。規定每裏(110戶)都要編成壹本書,書的第壹類永遠是壹幅畫,上面記載著稅糧賬目的數目。第四冊:入門部壹份,部、府、縣各壹份。黃皮書是以戶為單位,由所有的戶編制而成的,所以又叫公民國籍黃皮書。黃皮書編好後,會給每家每戶發壹張紙,註明該戶按四欄簽字的糧食數量,並據此收糧為仆。黃皮書每十年編造壹次。根據舊書,填寫住戶人口和財產的變化情況。這樣既能掌握全國家庭財產變動情況,又能使稅負盡可能合理。除了民用黃皮書,還有軍用黃皮書。用於管理軍戶繼承軍職,修補軍隊,防止逃跑。也是壹式四份,即兵部和所在省、地、縣各壹份。

清代沿明建立征賦制度,人數由丁口決定,需要核對人數才能征收丁賦,於是有了編審賬目制度。大概五年編輯壹次。編法將戶分為軍、民、匠、竈四類,每類分為上、中、下三等。城鄉軍民每110戶為壹個單位,城市叫方,城市叫近鄉,農村叫裏。方、項或李,其中十人算甲長,其余百戶分甲長。每戶上報65,438+06 ~ 60歲男性人數(個別省份,如江西,壹度包括女性)至甲長,甲以上男性人數逐級上報,戶部匯總全國總數上報皇帝。清代編審存在諸多弊端。各級小官以此勒索錢財,百姓不堪其擾;有的官員怕因人口增加而難以催發額外糧食,故意隱瞞賬目,不願報出真實數字;商人和難民不能及時登記;偏遠地區和少數民族的人口統計起來比較困難。所以編輯的數字往往是假的。康熙五十壹年(1712)規定,生於盛世的人,永不納稅,納稅服務始終以康熙五十年錢糧簿中的丁數為準。雍正年間,丁稅與地稅合二為壹,丁銀攤入田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