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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能不能出版繁體版的書?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十壹條 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註釋。

第十七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壹)文物古跡;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所以說在必須使用的時候是允許的,但不能全書都是繁體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