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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告示怎麽寫?

在中國古代,在信息傳播技術不夠發達的條件下,標語牌和布告成為政府向公眾發布政令、法令和信息的重要載體。歷史上有很多通知的稱謂,不同歷史時期的稱謂也有變化。比如秦漢魏晉時期,人們大多稱之為“告示”,而唐宋元及明初,則混合使用“榜”、“通告”、“告示”等名稱,也有警告、文告、公告等名稱。明朝中葉以後,大概是因為上下的區別,也為了區分其適用範圍,君主和朝廷的通告稱為榜,地方政府和長官的通告稱為通告。廣告牌和通知都是政府針對當前的不利情況或某壹具體事項向民眾發布的文件。雖然叫法不同,但其實都是同壹性質的官方通知。

廣告牌和告示是具有法律和教育雙重功能的官方文件。就其內容和功能而言,大致可分為兩類:壹是以明喻和啟示為目的。內容是強調時弊,肯定倫理原則和治國之道,意在使人有所覺悟和警醒,趨善避惡。二是重申國家法律,公布地方官員制定的政令法令,要求臣民整體遵守。後壹種標語牌和通知是規範性和強制性的。作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它們是國家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古代法律的形式之壹。

制定和發布布告和通知在中國有著悠久的歷史。中國古代壹直有重視頒布法令和法律的傳統。西周時期的“懸法如魏”制度,是朝廷公布法律,對民眾進行法制教育的壹種方式。春秋末期,鄭國執政之子制作了《鑄刑書》,晉國大夫趙陽、制作了《鑄刑鼎》,這是諸侯國頒布法律的創舉。為了將法令落實到基層,使人民知法守法,歷代都非常重視法令的公布。從秦漢到唐代,用標語牌和布告來宣布政府命令和法令成為政府官員的壹種常見方式。史書中有很多關於這類的記載。查閱漢、唐、宋的詔令,以及典的文獻,可以看到“在官榜上寫此文”、“在官榜上寫此文”等術語頻繁出現,壹些官榜、告示也有“宣中外文以使其知曉”的要求。在宋元時期,地方官員和官員通過公報發布政府命令和法令非常流行。本書收錄的朱公報、公報、王蕓公報等就是這樣的文件。明清時期,不僅君主和六部發布榜,各級地方督撫和巡視全國的朝廷官員也把發布通告作為治理地方的重要措施。在地方誌、歷史檔案、明人清物的收藏中,特別是在壹些主持過省、州、縣政務的官員的文集裏,保存著大量的布告、告示。

由於年代久遠,明代以前公布的布告、告示大多已經失傳,完整留存的此類文獻並不多見。從明中葉到清末,各級地方政府發布的布告數量相當可觀,但君主和朝廷發布的布告,除了明太祖朱元璋發布的、洪武永樂年間和明發布的《南京刑史》中的以及軍政實例匯編的以外,都散見於各種史籍和檔案中。鑒於君主公布的兩份代表性名單已分別在《中國法律古籍善本集》和《中國法律古籍善本補編》中公布,且鑒於歷代公布的勸告和教育名單大多相同,本書主要收錄了宋、元、明、清相關地方長官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名單和通告。

地方政府和各級督撫用來發布法規的標語牌和布告,不是官員隨意發布的,其制定和發布都有壹定的審批程序。其程序根據權限的不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壹種是下級對某壹事項擬定清單和通知文本,報上級批準後,以下級首長的名義發布。另壹種是上級對某壹事項作出清單和通知文本發送給下級,並以上級軍官的名義發布,或授權以下級軍官的名義發布。還有壹些勸農、守俗、喪葬、育嬰、禁賭、防盜、風俗的標語牌和告示,都有章可循。地方各級政府可根據朝廷或上級授權的有關政令、法令精神,制定發布。海報和通知壹般會張貼或懸掛在四通八達的道路上或人口密集的地方,以便讓更多的人及時了解。此外,還有壹些通知是專門針對官員、士兵、學者等特定主體發布的,這類通知通常在被通知對象所在的地方公布或張貼。

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標語牌和布告主要是規範民政管理和地方行政事務的法規,其內容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吏治、保民、錢糧、學政、抑兵、禁鹽、荒政、共同事務、風俗、獄政、字訟、鄉約、嘉寶、風俗等。布告所涉及的問題,既有防火、防盜、訴訟、禁賭、殺牛、官吏勒索等普遍性問題,也有不同地域、文化環境、風俗習慣、自然災害、戰爭等產生的特殊性問題。比如在年景激烈的時候,要加強群體訓練,禁止某地的陋習,在特定區域修建水利等工程,或者推廣適合當地生長的作物和戰爭。這些標語牌和布告生動具體地記錄了當地政府執行法律法規和鄉村治理的情況,以及當時的法制環境和各種社會問題。

與其他官方文件、法律法規相比,標語牌和通知具有以下特點:第壹,文字簡潔,具有寫通知的人的語言風格。海報和告示大多篇幅較小,圍繞所陳述的事項進行詳細分析,陳述法律的禁止性。不同官員寫的標語牌、告示,風格各異,有講究修辭的,有樸實無華的,有用口語寫的,但語言壹般比較精煉通俗,基層群眾容易理解。第二,內容針對性強。它宣布的事項通常是單壹和具體的。這些事項是當地亟待解決的突出社會問題,或者是國家法律尚未涉及的具體問題。《通知》通篇圍繞要解決的問題,明確了是非、利益和相應的處置措施。三是規範性差,應用效果短。張貼和通知壹般是在緊急情況下發出的,通常在短時間內發揮作用。壹旦問題得到解決或官員離任,其效力往往不會持久。

在中國古代地方法制建設中,布告和布告發揮了其他法律、法令和公文不可替代的作用。歷代制定的法律種類繁多,條目龐雜,平民百姓知之甚少。標語牌和告示包含法律和道德教育的陳述,內容是人民關心的民間事務。政府以布告和通知的形式公布和宣傳法律,並就具體事項給予具體指導。它具有直接、快速執行法律的特點。在古代地方官員有限、信息傳播不便的條件下,標語牌、布告不僅是發布法令、開展法制教育的重要途徑,也是加強官民溝通、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徑。

在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法、例、令等多種法律形式並存,法院立法與地方立法並存。地方立法作為帝國立法的補充,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以地方長官名義發布的法規,多以標語牌、通知等形式發布。朝廷制定的壹些關於地方治理的專門法律和實施這些法律的措施,往往以標語牌和布告的形式來教育民眾。因此,為了全面、正確地理解和闡述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我們必須重視對布告和告示的研究。

由於歷史上公布的標語牌、告示散見於各類古籍中,使用起來非常困難,學術界也長期沒有討論。為了推動這壹領域的研究,從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楊壹帆陸續收集海報和告示,經過多年的努力,復制了壹批這壹領域的珍貴資料。但由於許多古籍的未來和查閱,選輯工作遲遲未能完成。2005年春天,在內蒙古大學法律系任教的王旭去北京深造。兩人合作壹年多,查閱了上千種古籍,大致了解了古代標語牌、告示的現狀,並在此基礎上完成了這本書的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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