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起草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區新聞出版業的方針政策,制定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制定全區新聞出版業發展規劃、調控目標和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制定全區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新聞出版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三)負責全區出版單位、出版物總發行單位、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著作權集體管理和涉外代理機構、新聞出版外商投資企業、出版物進出口單位及境外類似機構設立、變更的審核工作;負責其他印刷、復制、發行單位及有關事項的審批或備案工作。
(四)負責對全區互聯網出版活動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進行審核和監管。
(五)監管全區出版活動,組織查處違規出版物和重大違法違規出版活動,組織實施對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六)負責對全區新聞出版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
(七)負責出版物內容監管,組織指導涉及黨和國家以及自治區有關重要文件文獻、重點出版物和教科書的出版、印制和發行工作,負責全區古籍整理出版規劃工作。
(八)貫徹落實國家對出版物市場的宏觀調控政策和措施,對全區出版物市場經營活動進行監管。
(九)擬訂全區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組織、協調“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在職責權限範圍內,指導綜合執法機構依法開展執法業務。
(十)負責全區新聞單位記者證的核發管理,負責區內報刊社、通訊社分支機構和記者站的監管,組織查處重大新聞違法活動。
(十壹)負責全區印刷業的監管。
(十二)負責全區著作權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和涉外侵權案件。
(十三)組織開展全區新聞出版和著作權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出版物的進口貿易;組織、推動全區出版物的出國(境)展覽、展銷和出口貿易。
(十四)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