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驩兜的古籍記載

相傳為堯舜時的部落首領,四兇之壹。《書·舜典》:“放驩兜於崇山 。”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時序》:“降及靈帝,時好辭制,造《羲皇》之書,開鴻都之賦,而樂松之徒,招集淺陋。故楊賜號為驩兜,蔡邕 比之俳優。” 清 龔自珍 《明良論二》:“其不為***工、驩兜,為堯舜之所流放者幾希!”參見“四兇”。 《孟子·萬章》篇舜的仁愛是否體現了公正。“舜流***工於幽州,放驩兜於崇山,殺三苗於三危,殛鯀於羽山,四罪而天下鹹服,誅不仁也。象至不仁,封之有庳。有庳之人奚罪焉?仁人固如是乎?在他人則誅之,在弟則封之?”曰:“仁人之於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親愛之而已矣。親之,欲其貴也;愛之,欲其富也。封之有庳,富貴之也,身為天子,弟為匹夫,可謂親愛之乎?”(《孟子·萬章》)

對於孟子與萬章的這壹段對話,黃先生認為:“‘有罪當罰’是壹條普遍有效的倫理法則,那麽舜對弟象與四犯的區別對待就是不道德、不公正的。”對於此我們持相反的觀點。舜之行為正是從本相法則出發對具體事物的處理,其不僅沒有違背本相法則、沒有違背公正,正是本相法則與公正在具體事物上具體應用。

***工、驩兜、三苗與鯀之罪是危及天下社稷之罪,其罪不可恕,若恕則必秧及天下生民。象雖不仁,其罪危及僅舜壹人,恕而不至於禍及天下。故象雖與***工、驩兜、三苗、鯀從行為上皆為不仁,但其危害程度是有天壤之別的,即使從今天法律的“罪罰相適應”原則而言,舜之行為也不能說是違背公正原則。況象之不仁僅是家庭內部問題,舜恕象使其悔過自新又有何不可,象之不仁可恕,***工、驩兜、三苗與鯀不仁不可恕,可恕則禍及天下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