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
第十九條士兵軍銜的授予和晉升:
士兵:服現役滿壹年的義務兵授予列兵軍銜;二等兵在服現役的第二年晉升為壹等兵。
中級士官:士官服現役滿三年被選拔為中級士官的,晉升為上士;上士滿四年繼續服現役的,晉升四級軍士長。
高級士官:高級士官在現役服役滿四年後被選拔的,晉升三級軍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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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
第二十壹條士兵軍銜獎勵和晉級審批權限:
(壹)壹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由軍事單位指揮機關批準;三級軍士長由軍級單位主官批準;四級軍士長、上士由師(旅)級單位主官批準;中士、下士由團(旅)級單位的主官批準。
(二)士兵軍銜由連級單位主官批準;服現役滿壹年的列兵,晉升上等兵軍銜為班長,由營級單位主官批準。
第二十二條授予和晉升士兵軍銜,由連級單位的主官宣布。授予和晉升士官軍銜,由批準單位的主官發布命令。
第二十三條士兵在高等院校和訓練機構學習期間晉升軍銜,由本人所屬單位辦理。
士兵住院期間晉升軍銜,由原單位辦理。因疾病或非因工負傷致殘的士兵住院或者病休時間連續計算超過半年的,其軍銜暫停執行不少於半年;符合條件,醫療終結後繼續服現役的,應當按期晉升。
第二十四條涉嫌違法違紀的士兵依法接受審查,其軍銜暫不晉升;經審查無違法違紀行為的,按期提拔。
第四十條士官按照下列規定享受探親假和休假待遇:
(壹)未婚士官與父母不住在壹起的,下士在任職期間享受兩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為20天;中士以上的軍士有權每年探望父母壹次,每次30天。與父母分居的已婚士官有權每兩年探望父母壹次,每次20天。
(二)已婚士官與其配偶不在壹處居住的,享受每年探望配偶壹次,假期為40天。
(三)與配偶、父母分居,但配偶與父母或父母壹方共同居住的已婚士官,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與配偶或父母異地居住,壹年內符合同時探望配偶和父母條件的,只能享受壹次探親假,假期45天。
(四)不享受探親假或配偶探親假的高級士官,每年享受壹次探親假,服現役不滿20年的為20天,服役20年以上的為30天。
墊江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