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副部長黃明就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等制度答記者問時明確:2017年7月,將在全國各地全面實施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工作。
壹、收費標準公安部規定,公民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向受理地公安機關繳納證件工本費,不得額外收取其他費用。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公安機關對申領、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20元,對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公安機關為居民辦理臨時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
二、發證時限60天內發放居民身份證。公安部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周期。
三、兩種情形不能進行異地辦理1、因相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
2、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包括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jia證的人員,以及國家信用信息***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對於以上情形,仍需回戶籍地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