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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文物國家補償標準

根據《文物保護法》規定,我國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同時規定,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但該法規中明確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壹)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的。   省社科院古籍研究所助理研究員黨斌說,文物上交是法定的義務,上交可以給物質獎勵也可以給精神獎勵,如果撿到不上交則是違法行為,還要受處罰。   由於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在獎勵上的隨意性比較大。據不少文物局工作人員介紹,目前各地壹般都是根據當地經濟情況、文物等級的高低來給予適當獎勵,這種獎勵的象征意義大,精神獎勵要大於物質獎勵。 華商報記者在調查中發現,不少人認為,獎勵100元、500元,顯得對文物不太尊重、對上交者不太尊重。有網友認為,常見到花費巨資去購買流失的文物,而上交文物只得到這麽點獎勵,心理會感覺不太平衡。   到底該不該獎錢,又該獎多少?近日,這壹話題在網絡上引發熱議。有人認為,文物上交是公民的法定義務,不應該給予物質獎勵,有人認為應該按文物價值獎勵。   對於文物價值,西安市文物局有關人員說,我國明確給出了三大價值標準: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而不判斷其經濟價值,不用錢來衡量其價值,更不能把文物當成商品。   有文物專家認為,如果獎勵太低,會打擊上交的積極性,應該適當提高獎勵標準。西安西漢帝陵保護管理中心副主任王京平認為,保護文物人人有責,以前公民上交文物多是發個獎狀,獎金很少,現在國家富裕了,可以適當多獎壹點。西安碑林博物館副館長王原茵說,獎勵應以精神及榮譽激勵為主,但同時也要考慮物質方面獎勵的力度。  在國外,對於上交文物如何獎勵規定不壹,有的獎勵文物價值的四分之壹,有的則要求不及時上報要處罰款並判刑。   不少網友建議,政府應該制定相應具體的獎勵標準,按照文物的等級和藝術、歷史等研究價值,參考市場價格進行權威鑒定,按市場價格的百分比去獎勵,比如可以獎勵5%或者10%,也有的認為,可以由專家對文物定級,根據其等級給予不同的獎勵,比如壹級文物獎勵1萬元,二級文物獎勵8000元等。   丹鳳縣文廣局副局長魯青合建議,國家應該從頂層設計、制定詳細的獎勵辦法,比如壹級文物獎勵多少、壹般文物獎勵多少,這樣基層工作人員好操作。   不少專家建議,應該把握好這個“度”。如果獎勵過高,容易造成壹些盜墓賊將偷盜的文物上交,從而理所應當地獲取利益。獎勵過低,也不利於保護文物,比如有人撿到壹件文物打電話壹問,獎勵很低,就有可能不上交。   有專家認為,可以設立文化遺產保護舉報獎勵基金,對保護文物者按貢獻大小給予獎勵,對於珍貴文物的發現者、上交者,可以考慮在文物收藏、展覽等活動中給予署名,以資鼓勵。   專家認為,很多文保部門無力支付獎金,錢還是應該由政府想辦法解決,文保部門只負責對文物真假和等級進行鑒定,然後給出獎勵辦法。例如今年9月9日,廣州市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廣州市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的請示》文件,基金總金額為3億元,設立年限為5年,每年使用額度為6000萬元。該資金除了用於需由政府財政承擔費用的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還用於對文物保護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的獎勵。   專家稱,像陜西、河南等文物大省尤其需要設立這樣的專項資金。重獎上交珍貴文物的公民,不僅有助於減少公民私自藏匿文物的現象,還能遏制文物走私、與境外商販暗中交易的違法行為,應引起政府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