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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2010年考試錄用人民法院公務員簡章

內蒙古自治區2010年考試錄用人民法院

公務員簡章

為進壹步加強我區法院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經研究,決定組織實施2010年全區法院公務員錄用考試。為確保本次考試順利進行,制定本簡章。

壹、錄用人數

本次考錄計劃面向社會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579人。其中法官助理職位396人、法官助理(蒙漢兼通)職位56人、計算機網絡管理職位32人、文字綜合職位65人、司法警察職位15人、會計職位15人。

二、報考條件

(壹)報考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戶籍條件:截止到報名開始之日,具有內蒙古戶籍(含內蒙古生源的區外高等院校畢業生);截止到報名開始之日,已具有研究生(論壇)學歷並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含2009年通過全國統壹司法考試)的人員、在內蒙古服務和已經服務期滿的到嘎查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以下簡稱大學生“村官”)、大學生“西部計劃”誌願者、“三支壹扶”大學生、正式列入旗縣以上人事行政部門日常管理的“儲備人才”,不具有內蒙古戶籍的也可以報考。

4、學歷和專業條件:應具有職位要求的相應學歷(2010屆及以前畢業)和相關專業。

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含B類、C類證書及2009年通過全國統壹司法考試人員)報考法官助理、法官助理(蒙漢兼通)職位的,不受學歷和相關專業的限制。

在本簡章的附件中,已對部分職位的“相關專業”範圍做了明確限定,報考者應仔細與本人畢業證上顯示的所學專業進行對照,不屬於“相關專業”範圍的不得報考。

5、年齡條件。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5年3月20日至1992年3月20日期間出生)。報考司法警察職位的,年齡在25周歲以下(1985年3月20日至1992年3月20日期間出生)。

6、身體條件。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報考司法警察職位的,應符合《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根據履行審判職責的需要,凡報考法官助理、法官助理(蒙漢兼通)職位的報考人員,要求體形端正,無口吃、無色盲、無聽力障礙,矯正視力0.8以上,面部無明顯斑痕,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55米以上。

凡身體有殘疾者應在報名資格初審階段通過公布的咨詢電話向招錄單位的自治區主管部門提前聲明,並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經確認符合報名條件後,方可報名;凡未提前聲明且經確認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取消錄用資格。

7.具備考錄職位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詳見內蒙古人事考試信息網上發布的《考錄職位表》)。

8、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職位要求報考者具有兩年及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或生產壹線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旗縣(市、區)或蘇木鄉鎮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基層的工作經歷;生產壹線工作經歷是指在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農村牧區的工作經歷。曾在軍隊團以下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

(二)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現役軍人、試用期內的公務員;2011屆及以後的非成人教育在讀研究生(論壇) ;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錄用考試中被認定有作弊行為的人員;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壹)報名

報考者報名壹律在互聯網上進行。報名網站:內蒙古人事考試信息網(網址:)。報名時間為2010年3月20日9時——3月29日17時。

報考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名。報考者先選報職位類別,暫不填報具體職位,每位報考者只能報考壹個職位類別。報名時,報考者必須在內蒙古人事考試信息網上簽署《報考者誠信書》,否則,不接受報名。報考者應按照規定要求填寫《報名登記表》,並上傳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數碼彩照(jpg格式,大小為20KB以下)。

報考者要認真閱讀考錄簡章和職位表,仔細鑒別個人是否符合報考條件;報名序號是報考者確認是否成功報名、下載打印準考證和查詢成績等事項的重要依據,請務必牢記;報名與參加筆試、面試所使用的證件必須壹致;用蒙古文答卷的報考者須在《報名登記表》上註明,以預訂相應的答題紙;報考者須對網上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凡因所提交材料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影響報名、考試或錄用的,責任自負。

(二)報考資格的初審

報考資格的初審工作在網上進行。資格初審工作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資格審查部門須在報考者網上報名後的2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報考資格條件的,不得拒絕報名;對不符合報考資格條件而未通過審查的人員,應說明理由。

(三)報名結果的確認

1、報考者應在網上成功提交報名信息2日後(重新修改信息的,從修改日算起)登陸報名網站查詢自己的資格初審情況。初審通過者,應通過網上銀行進行交費,完成交費即確認報名成功。報考費每人170元。交費截止時間為2010年3月31日17日時,在截止時間前未完成交費視為放棄報考。

2、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家庭的報考者和農村特困家庭的報考者,須將家庭所在地的旗縣(市、區)民政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和低保證(復印件)、扶貧辦出具的特困證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況檔案卡(復印件)以及報考者本人的姓名、報名序號和聯系電話,於2010年3月31日前傳真至自治區人事考試中心(傳真號:0471-6287870),經審查確認後可免交報考費。

(四)基層服務期滿畢業生加分資格的確認

對於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大學生“村官”、“西部計劃”誌願者、“三支壹扶”人員以及正式列入旗縣以上人事行政部門日常管理且儲備已滿2年的“儲備人才”報考者,凡截止到2010年3月20日,服務期滿後未超出3年(2007年3月20日後服務期滿),且未被正式錄用到機關或聘用到事業單位(列入行政或事業編制)工作的,按照加分標準統壹給予加分。

符合上述加分條件的大學生“村官”、“西部計劃”誌願者和“三支壹扶”人員報考者,經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及項目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後,方具有加分資格。

符合上述加分條件的“儲備人才”報考者,須在3月31日前自行下載打印《報名登記表》,送當地旗縣(市、區)人事局,由旗縣(市、區)及盟市人事局逐級審核其有關材料(儲備協議書、原始花名冊和儲備兩年期間的年度考核表),並由盟市人事局在4月25日前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經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確認後,方具有加分資格。

(五)打印準考證

報考者務必於2010年4月20日9時至24日17時登錄報名網站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

四、筆試

(壹)筆試開考比例

各類職位總開考比例(報考該類職位人數與計劃錄用人數的比例,下同),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盟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低於5:1;旗縣(市、區)基層法院不低於3:1。達不到開考比例的,由考錄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從該類職位中核減具體職位。

(二)筆試科目

報考法官助理、法官助理(蒙漢兼通)職位的,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試》、《申論》、《法律知識》,其中符合免試條件的報考者,不參加《法律知識》科目的考試。報考其它職位的,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試》、《申論》、《公***基礎知識》。

筆試試卷統壹為漢文卷,考生可以用蒙古文答卷,但同壹科目試卷只能用壹種文字答卷。對同壹試卷出現兩種以上文字的按零分處理。報考法官助理(蒙漢兼通)以及在資格條件中有蒙漢兼通要求的職位的考生,筆試時必須用蒙古文答卷,面試時必須用漢語回答。

(三)筆試時間

筆試時間:2010年4月25日

上午 9:00-11:00《行政職業能力測試》

下午 14:00-16:30《申論》

17:00-18:30《公***基礎知識》

17:00-19:00《法律知識》

考生參加筆試時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準考證,否則將不準參加考試。

(四)筆試地點

筆試地點分別設在12個盟市所在地,其中設在呼和浩特的考點,名稱為區直考點。報考者可根據實際情況就近自行選擇考點參加筆試。筆試地點壹經選定,不得變更。

(五)筆試成績的計算

各科滿分均為100分。報考法官助理、法官助理(蒙漢兼通)職位的,筆試後,按照《法律知識》占50%、《行政職業能力測試》、《申論》各占25%的比例合成筆試成績;報考其他職位的,筆試後,按照《申論》和《行政職業能力測試》各占40%、《公***基礎知識》占20%的比例合成考(論壇)生筆試成績。

(六)筆試免試

報考法官助理、法官助理(蒙漢兼通)職位且符合以下條件的考生,《法律知識》科目免試,該科成績統壹按本次報考該類職位其他應考者的分數計算。

1、具有法學及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學位的;

2、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取得A類或B類(國民教育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

3、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取得B類(未取得國民教育大學本科學歷)或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報考旗縣(不含市區)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法官助理(蒙漢兼通)職位的;

4、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取得C類職業資格證書且具有國民教育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報考興安盟、錫林郭勒盟、阿拉善盟中級法院及紮蘭屯市、烏蘭浩特市、阿爾山市、赤峰市松山區、錫林浩特市、二連浩特市、豐鎮市、鄂爾多斯市東勝區、烏海市海南區法院法官助理、法官助理(蒙漢兼通)職位的。

以上第1條中包含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的碩士研究生,第2、3、4條中均包含2009年通過全國統壹司法考試的考生。

(七)筆試加分

1、蒙古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考生在合成筆試成績前的每科成績上加2.5分。

2、符合加分條件的大學生“村官”、“西部計劃”誌願者、“三支壹扶”人員和“儲備人才”報考者,在合成筆試成績前的每科成績上加1.66分。

3、報考者同時具備以上加分條件的,累計加分。其中,所有科目加分之和若超過10分,則按照在合成筆試成績前的每科成績上加3.33分的方式進行加分。

4、《法律知識》科目免試的考生,該科目不再享受加分。

(八)筆試成績公布及分數線的確定

筆試結束後,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將劃定筆試合格分數線,並在內蒙古人事考試信息網上公布考生筆試成績和筆試合格分數線。

由於筆試閱卷工作采用了自動化系統,沒有人工登分、核分過程,除缺考、違紀、零分等特殊情況外,原則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請。

五、填報職位

分數線上的考生,登陸內蒙古人事考試信息網站,按照各職位報考條件選擇填報具體職位。填報職位具體時間在公布筆試成績時公告。

(壹)第壹次填報。考生根據本人的筆試成績排序情況及職位報考條件在網上填報。考生填報職位後,即可在網上看到該職位的報名人數及本人排序名次,可根據本人報考職位的排序情況,在規定時間內自由調整個人的報考職位。截至第壹次填報職位結束時,報名系統自動關閉,工作人員將按每壹職位3:1的比例依次確定進入面試資格復審範圍人選。(例如,某壹法院法官助理職位計劃錄用3人,在填報該職位考生中,對符合條件的按筆試成績排序,在第壹次填報職位結束時,取前9名符合條件考生作為進入該職位面試資格復審範圍人選,第10名以後考生轉入第二次填報職位)。

(二)第二次填報。考生從網上查看本人第壹次填報職位是否成功。凡第壹次填報不成功的考生,根據網上公布未報滿職位,進行第二次填報,具體方法與第壹次填報相同。

(三)降分增補。第二次填報結束後,如由於考生不願意填報或不符合職位報考條件等原因,導致部分職位達不到3:1面試開考比例或出現空缺,可根據未開考職位數,壹次性降低分數線增補。具體事宜將在內蒙古人事考試信息網上另行通知。

接近分數線的考生,請隨時關註網上公告。

降分增補後如進入面試資格復審範圍人數與錄用人數達不到3:1比例的職位,則均為面試不能開考職位。凡招錄人數為2人及以上,進入面試資格復審範圍人數達到或超過3人但不足3:1比例的職位,將按照3:1的面試比例規定減少該職位的錄用人數。

考生在填報職位時,要認真查閱各職位條件,並隨時關註變化和該職位的個人排序情況,準確填報。特別是《法律知識》科目已享受免試的考生,只能填報符合免試條件的職位,凡填報不可免試職位的,則按填報不成功處理。

六、面試

(壹)面試資格復審

進入面試資格復審範圍的考生,須自行下載打印《參加資格復審及面試通知書》(壹式二份)和《報名登記表》(壹式二份),按照《參加資格復審及面試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資格復審,未按規定時間參加資格復審的視為自動放棄。

考生必須本人持《參加資格復審及面試通知書》(壹式二份)、《報名登記表》(壹式二份)、身份證、戶口簿、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報考職位要求的其他有關證件、證明原件參加資格復審。戶籍在學校集體戶上的考生須提供本人戶籍頁復印件,並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蓋章確認;戶籍不在內蒙古的內蒙古生源高校畢業生須提供原內蒙古戶籍戶口簿原件(其中必須有註銷的本人戶籍頁)或原內蒙古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的證明。2010屆畢業生須持有在讀院校學籍管理部門和所在院系出具的能按時畢業的證明。

報考職位要求具有兩年及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考生,須提供工作單位的證明或工資發放表等相關證明材料。

通過司法考試人員還需持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2009年通過全國統壹司法考試暫未領到資格證書的考生,需由省級司法考試主管部門(司法廳)出具證明。

面試資格復審將重點審核考生所填報的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凡所填報信息與所持證件不符、不符合報考條件、弄虛作假或因個人錯填信息導致加分的,壹律取消面試資格。

面試資格復審後產生的缺額不進行遞補,按實有合格人數進行面試。面試資格復審後合格人數與錄用人數比例為1:1的職位,該職位考生的面試成績達到本人參加面試時所在考場(同試題同考官組)的面試平均成績,方具有錄用資格。

(二)面試方法及面試成績的計算

1、面試工作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統壹組織實施,采取結構化面試方法進行,面試時間、地點及有關要求見《參加資格復審及面試通知書》。面試考務費每人100元。

2、面試成績的計算

面試成績滿分為100分。考生的面試成績為每位考官所給分數中去掉壹個分和壹個最低分後的算術平均值。

3、面試時實際到場參加面試人數與錄用人數比例為1:1的職位,該職位考生的面試成績達到本人參加面試時所在考場(同試題同考官組)的面試平均成績,方具有錄用資格。

七、總成績的計算

面試工作結束後,按照筆試成績占60%、面試成績占40%的比例合成考(論壇)生的考試總成績。筆試、面試成績和總成績在內蒙古人事考試信息網上公布。

八、補錄

對於因未達到開考比例而在筆試、面試階段取消開考的職位,在筆面試工作結束後,將在參加筆試、面試後未進入體檢、考察範圍的考生中進行補錄,補錄在符合職位資格條件的人員中按照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

九、體檢和考察

按照每個職位考生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和該職位錄用人數,等額確定進入體檢和考察範圍的人選。

(壹)體檢

體檢在自治區或盟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檢工作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統壹安排,報考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職位的考生,其體檢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具體實施;報考盟市及旗縣(市、區)法院職位的考生,其體檢由盟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錄用單位盟市主管部門具體實施。考生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致使體檢結果失真的,取消其錄用資格。考生體檢不合格、自願放棄或被取消資格的,從參加該職位面試的考生中按照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

(二)考察

考察工作要在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和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進行。報考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考生,其考察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具體實施;報考盟市及旗縣(市、區)法院的考生,其考察由盟市、旗縣公務員主管部門具體實施。考察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和《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等有關要求,采取多種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能力素質、工作表現以及需要回避等情況,並形成書面考察意見。考察不合格、自願放棄或被取消資格的,從參加該職位面試的考生中按照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

十、公示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盟市、旗縣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考生的總成績和體檢考察結果確定擬錄用人選,上報自治區、盟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分別由自治區、盟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在內蒙古人事考試信息網和盟市人事部門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須公布舉報電話或其他舉報方式,公示期為7天。

十壹、錄用審批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有問題但不影響錄用的,辦理錄用審批手續;對反映有影響錄用的問題並查有實據的,取消錄用資格。

十二、其他

(壹)本次考試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社會上出現的借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本次考試無關。

(二)對考生的資格審查貫穿考錄工作全過程,在考試的任何階段發現考生弄虛作假的,壹律取消考錄資格。

本簡章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咨詢電話:

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幹部壹處(公務員管理辦公室):0471-4812330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0471-6986679

附件:

1、《內蒙古自治區2010年考試錄用人民法院公務員部分職位限定相關專業目錄》

2、《 內蒙古自治區2010年考試錄用人民法院公務員職位表 》

二Ο壹Ο年三月十九日

內蒙古自治區2010年考試錄用人民法院

公務員部分職位限定相關專業目錄

壹、法官助理職位限定專業

法學、憲法學、刑法學、民商法學、訴訟學、經濟法學、法律、知識產權、公證律師事務、法律文秘、刑事執行、刑事法律、經濟法律事務、司法助理、政法專業、法律事務、法律服務。

二、計算機網絡管理職位限定專業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信息工程、計算機應用工程、計算機應用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網絡系統管理、計算機系統維護、計算機信息管理網絡工程、計算機網絡安全監察、計算機信息管理、計算機應用與信息管理、計算機與信息管理、網絡監察、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專業、信息系統與管理技術。

三、會計職位限定專業

會計學、司法會計、審計學、會計與審計。

四、文字綜合職位限定專業

漢語言文學、漢語言、新聞學、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漢語言文字學、中國現當代文學、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

五、法官助理(蒙漢兼通)職位限定專業

蒙授法學、法律(含法官助理職位限定的蒙授相關專業)。

蒙古語言文學、蒙漢雙語、蒙古語言文學文理綜合、蒙古語言文學基地、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蒙文)、蒙文蒙語、蒙漢雙語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