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分類是壹種根據文物制作時間對文物進行分類的方法。任何文物都是在壹定時代(紀元)產生的,這是文物按時代分類的依據。對同壹時代的文物進行分組歸類,為進壹步研究各個時代的文物奠定基礎。
按照我國文物的分類,壹般可分為古代文物和現代文物。古代壹般是以朝代來劃分,而不是以歷年來劃分,文物也是以朝代來分類的。對於某壹件文物的研究,要盡量知道它的絕對年代。古代文物可分為商代、周朝(或西周、春秋戰國)、秦、漢、魏晉、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國、宋、遼、金、元、明、清。其中,漢魏晉南北朝的文物可以分為具體的歷史朝代。
史前文物壹般分為舊石器時代文物和新石器時代文物。也有學者區分了中石器時代的文物。
現存形態分類歷史遺留下來的文物,都存在於某個地方。這裏所謂的存在形式,是指文學對象量的動與靜,直觀的存在與隱蔽的存在,收藏場所中的存在與社會中的分散存在。按照客體數量的動態和靜態分類,壹般分為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
不可移動文物基本上都是文物。古建築、紀念性建築、石窟寺、石刻、古遺址、古墓、重要的近代建築和紀念地都屬於這壹類。這些歷史遺跡壹般面積較大,不能或不應該整體移動。它們不能像藏品中的文物壹樣收藏在博物館裏,被輕易移動。
文物因整體文物而不能或不應整體移動,個別文物因特殊情況可移動。原地無其他建築,與周圍環境無關,不便保護。搬遷後不會影響其價值,但會得到很好的保護。經批準可以搬遷,搬到其他地方。在基本建設工程範圍內,因工程建設的特殊需要,必須拆除文物時,經法定程序批準,可以用科學方法拆除,恢復原狀。山西芮城縣的永樂宮,河北平山縣的西柏坡中央委員會舊址,都是這樣搬過來的。但是周圍的環境不壹樣。
可移動文物主要指收藏文物和分散文物。有石器、陶器、青銅器、金銀、瓷器、漆器、玉器、工藝品、字畫、古代文獻等。它們小而多樣。根據它們的大小和珍貴程度,可以存放在文物倉庫甚至文物箱中,並根據存放、研究和展示的需要進行移動和更換,不僅對其本身的價值沒有影響,反而能更好地發揮其作用。
質地分類根據制作文物的材料對文物進行分類。由於所用材料的多樣性,根據不同材料對文物進行分類是文物質地分類的出發點。
紋理分類主要用於對古代器物進行分類。這種方法歷史悠久。在館藏文物的分類中,文物的紋理分類較為常見。壹般分為:石器、玉器、骨器(包括骨器和牙器)、木器、竹器、青銅器、鐵器、金器、銀器、鉛鋅器、瓷器、漆器、玻璃器、搪瓷器、紡織品和紙質文物。
按質地對器皿進行分類也有其不足之處,就是有時候器皿的材質不盡相同,有的主體和配件分別是兩種材質,有的本身就是復合材質,所以壹定要按照既定的方法來處理。同時必須指出的是,所謂某種材質的質感也是相對而言的,指的是主材。至於理化成分的復雜程度,那就是另壹個問題了。
功能分類將文物按照功能進行分類。文物作為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遺存,是為了壹定的目的而制作的。任何文物都有它的用處。在文物分類中,通過對其功能的研究,將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物歸為壹類,形成不同的類別。然而,文物的功能與其形狀和類型密不可分。形狀可以看得見,摸得著,形象而具體。功能是內涵,功能是通過形式來發揮的。
具有某種功能的文物,年代和質地並不完全相同。農具有石制農具、木制農具、青銅農具、鐵制農具;武器也由石頭、骨頭、銅和鐵制成。這些質地不同的農具和武器,年代也不壹樣。
這種分類可以把從早期到晚期具有某種功能的不同質地的文物匯集在壹起,非常有利於研究其產生、發展和變化,以及在不同歷史時期的地位和作用。對專業史研究有重要價值。
屬性分類將文物按照其社會屬性和科學文化屬性進行分類。用這種方法對文物進行分類時,首先要研究文物的用途和深層含義。比如古代器物中的禮器是用於儀式和祭祀的,這是壹種社會屬性。明器是古代專門為墓葬制作的各種器物,又稱“隨葬器”或“聯器”。它們往往是模仿各種禮器、日常用具、工具和武器,以及人、牲畜和動物的形象和車、船、家具和建築物的模型制成的。制作明器的材料有木頭、石頭、陶器、瓷器等。但其本質屬性仍然是“明器”。
天文圖、標準表、漏壺、日晷、軍規、簡易儀器、古地圖、鐮刀、金銀醫用針等。,都是直接表現科學技術的物件,可以稱之為科技文物,這也是它的屬性。
寺廟、器皿、宗教畫等表達宗教內容的場所、宗教活動用具和物品,稱為宗教文物,是宗教文物。
國家文物、民間文物、革命文物都是按其屬性劃分的。
來源分類將文物按照來源進行分類。此分類僅適用於博物館、紀念館等文物收藏單位。這些單位的藏品都有其來源,主要有:調撥、收藏、遴選、交換、捐贈、發掘。但在實際分類中,這種方法並不常用。各種來源的文物大多體現在文物臺帳或卡片上。
價值分類以文物的價值為標準,對文物進行分類,主要是根據文物的價值。根據我國《文物條例》規定,文物古跡即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古遺址、古墓葬、紀念地或建築物,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其價值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縣(市)文物保護單位。館藏文物,即石器、玉器、陶器、青銅器、鐵器、金銀器、瓷器、漆器、工藝品、字畫等。,按價值分為壹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文物分類與保存文物分類對文物研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對文物保存也非常重要。
(1)有利於館藏文物的管理。博物館等文物收藏單位壹般將文物按質地分類,主要有利於其單獨存放和保存。文物的質地、物理性質、化學成分不同,對溫度、濕度、光照、生物(微生物)的反應和要求也不同。這無疑給文物的保存帶來了很大的困難。但文物藏品按質地分類後,可根據文物質地要求設立專門的文物庫房進行存放。顯然,如果把質地相同的文物放在同壹個庫房裏,可以根據需要調節溫度和濕度。相反,不同質地的文物不可能混放在同壹個庫房裏。此外,可以將藏品中的文物按照質地進行分類,壹些文物價值高、經濟價值高的藏品可以保存在專門的庫房和專櫃。
(2)有利於分級存儲。根據文物的價值進行分類,非常有利於采取相應的措施,加強保護和管理。比如壹級文物必須專櫃保管,復制壹級文物必須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文物分為全國文物保護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國務院和省、縣人民政府批準公布。這不僅說明它們的價值不同,也說明對它們的保護和管理必須采取不同的方法。保護管理的重大問題由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決定,正常的保護工作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