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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疏是什麽意思?用“稀疏”寫壹個句子

是指糖嗎?有人說這是壹個大網格

對詩歌格式的粗略(粗略)分析

引用:

淺析黃的詞格

柳永在《動作匯編》中將它歸類為“鞏崢”,從而創造了它。詞牌即題,是詠柳鶯,即黃鸝。上下共四個韻句,下半部第壹個韻句的前兩個字發音,最後壹個字押韻,稱為楔韻。所以,有四個押韻的句子,卻有五個押韻的腳。上下闕各48字,但風格不同。《上下闕》第三韻句的第壹個字是“前導格字”,通常在前導格字後有壹個停頓。為了方便閱讀,單詞和短語之間用“|”或“||”隔開,符號“||”前面加“前導格”。

誰擁有花園|晴天|春天|?

暖法|潛伏提醒,幽谷|玄和|動黃鸝|香樹。

觀|露|濕|縷金|衣,葉影|如|春語。

小賴|商誌|面慢,似乎在嘀咕|心|意|意。

沒有證據。我最初來這裏是為了暖煙,但我是在蜜蜂裏遊泳的時候去的。

野|跡,隔兩|互呼,最後舞於霧|風|中。

當|||上元|六座|,別在|花|深處;

這時的|海燕|是偏饒的,而所有的|韶光|和。

簡單來說,就是唐朝的壹部法律。經過壹些解釋,它在元代被正式稱為唐律亦舒。《唐律亦舒》原名《亦舒律》,在《兩唐誌》中有所記載,最早見於孫昌無極的《律書表》。宋元時,在印本上加了“古”二字,定名為“古”。直到清初才去掉“古”字,定名為“古”。

這本書是唐代僅存的法律文獻。該書據《陸瑾書表》記載,成書於永輝四年(653)十壹月,是孫昌戊己為永輝律所作。但有日本學者懷疑此書是唐玄宗二十五年(737年)新出版的《開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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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有法、有令、有典、有式。《唐律略論》中有500部唐律,在中國古代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內容包括民法和訴訟,承前啟後,影響深遠。該法積極維護封建經濟制度和封建等級特權秩序,“防範細致,程序簡單”。共分12篇,包括名例、戒禁、仕途誌向、戶婚、馬房、走私、打官司、詐騙、雜法、捕死、越獄。每壹條法律下都有疏漏,分別由無忌、李記、郁誌寧、褚遂良、劉英、唐林、段寶軒、韓淵、賴吉、辛懋江、劉、裴洪憲、賈民興、董雄、李露、石世奎、曹惠國、司馬睿等人執筆。因此,這本書不僅是研究唐代法律的第壹手文獻,也是研究唐代土地制度、勞役形式、封建特權、官吏管理、階級結構、社會風俗等社會問題必不可少的重要參考資料。

《唐律》對後世影響很大。宋刑法典、大童淵制度和元張顛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都沿襲了唐律。唐朝的法律也對中國周邊國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701年,日本仿照唐朝的法令,編纂了自己的法律《大寶法》;918年高麗王朝建立後頒布的刑法;越南李氏王朝1042年頒布的刑法;以及1230年陳朝制定的國家王朝。

因為《唐律》在宋元時期仍然有效,所以在宋元時期就開始流傳,直到明代才出版,到了清代才作為古代文獻再版。現存的《唐律》版本主要有:(1)南宋本《音義律》,據其記載,原本藏於北京圖書館。(2)清代嘉慶孫星衍《戴南閣系列》是流傳最廣的壹部,有影印版和再版。(3)《四輯三版》影印顧希齋藏本並附孫選1卷於宋抄《法》後,並與孫刻本、宋本作校勘。(4)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的宋版,有音義。(5)1983年,中華書局出版了點本,以殘宋本、元大字本、元刻本、支原版、戴南閣本、文化本為主要流派,並參與校對了敦煌吐魯番寫的殘本,成為現存最好的版本。此外,莊偉思主編的《唐律概論》(臺北文海出版社,1964版),為讀者查閱此書的法條、術語提供了極大的方便。

《唐律論》又稱《永惠律》,是唐高宗永惠年間完成的壹部極其重要的法典(唐律)。(宋元時期稱為《唐律議決》,明末清初稱為《唐律議決》)。論唐律* * * 12篇500條。此後,500條法律被逐句註釋,附在法律之後,稱為疏議。法與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書名如下:第壹個著名的例子是關於刑罰的種類及其適用的壹般原則,相當於現代刑法的壹般原則。第二章是關於守宮和守關津要塞的規定。第三部分是職務制度,主要是懲罰官員違法失職。第四章是關於家庭婚姻,主要是關於戶籍、農舍、勞役、婚姻和家庭。第五章是關於牲畜管理和儲存的規定。第六章是關於征兵、部隊動員和促進建設的規定。第七章是關於保護封建政權、地主階級的政治利益和生命財產的不可侵犯性。第八章是關於打架傷人、控告申訴。第九條是關於欺詐和偽造。第十章其他條文不易列入的雜項法律和犯罪,全部列入本條,包括買賣、借貸、市場管理和通奸中的犯罪。第十壹章是關於追捕逃犯、抓獲罪犯和罪犯脫逃的規定。第十二章是關於司法審判和監獄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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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壹部統壹的禮法法典

1.唐律的修訂過程--從五德法到永惠法。唐高祖李淵(公元618-626)奏於武德七年(公元624年)為武德律,是唐代第壹部法典。《軍德法》***12有500條。唐太宗即位後,鑒於當時的武德律已不能完全適應需要,貞觀元年,孫昌戊己、方等人奉命在武德律的基礎上,參照《隋開帝法》進壹步修改,制定新法典,至貞觀十壹年(公元637年)稱為《貞觀法》。貞觀法還是12條500條。貞觀法的修改。如五刑、十惡、八議、類推的原則和制度,是通過增加勞役之流,縮小坐死範圍來確定的。貞觀法的修改基本上確定了唐隋時期的主要內容和體例,對後來的永惠法等法典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2.永輝律書的頒布。《永惠法》又稱《唐律》,是唐高宗永惠時期完成的壹部極其重要的法典。高宗永輝二年(公元651年),孫昌戊己和李記修訂了《貞觀法》,例如《貞觀原法》名篇中的文字更是“情理”,他們鄭重聲明:“舊法情理有害,今改為情理有害,以掩蓋原貌。”最後玩的是新寫的法律12,這是永輝的法律。鑒於當時中央和地方對審判中的法律條文理解不壹,每年科舉中的明、法考試也沒有統壹的權威標準,唐高宗在永輝三年命令律師學習通才和壹些重要朝臣。

《永惠法》逐句解讀,繼承了漢晉以來,尤其是晉代張飛、杜預的已有成果。用了65,438+0年寫成了30卷的《律書》,並與《永徽律》合編。永徽四年十月高宗批準,疏議附法。分數12,30卷* * *,稱為《永輝律書》。元代以後,人們以“議日”壹詞開始,故又稱“唐律議”。由於全法權威統壹的法律解釋,給實際司法審判帶來了便利,以至於《舊唐律》壹書說“當時破獄者,無不引而分析”。討論的作用很重要。在《中國法律發展史》壹書中,學者楊洪烈認為“永輝之法,只靠討論流傳至今”。

《雍呂慧書》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的立法和法律註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進行了準確的解釋和說明,而且盡可能地引用儒家經典作為法律的理論依據。《永惠法》的完成標誌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雍呂慧書》作為中國法制的最高成就,充分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制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征,成為中國法制的代表性法典,對後世周邊幾個國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與此同時,前貞觀法條至今失序,於是《永輝法書》成為中國歷史上最完整、最早、影響最大的古代成文法典。它在中國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重要的地位。

它是唐代壹部重要的法律文獻,也稱為律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