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出處: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上級國家機關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壹)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
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通過選出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自治機關,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區內部事務的民主權利。中國155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都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全部由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
為切實保障自治機關充分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區內部事務的政治權利,上級國家機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采取各種措施,大量培養少數民族各級幹部和各種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等專業人才。截至2003年底,少數民族幹部和各類專業人才的總數達到290多萬人。
同時,各少數民族還通過選出本民族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自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來,歷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的比例都高於少數民族人口的比例。例如,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少數民族代表415名,占代表總數的
13.91%,高於人口比例5.5個百分點。每個民族都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口在百萬以上的民族都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二)享有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
《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除享有壹般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外,還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民族區域自治法》還規定:“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截至2003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條例133個、單行條例384個,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本地的實際,對婚姻法、繼承法、選舉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變通和補充規定有68件。
(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公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語言文字為主。內蒙古、新疆、西藏等民族自治地方,都制定和實施了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有關規定或實施細則。
新中國成立後,國家幫助10多個少數民族改進和創制了文字。到2003年底,中國有22個少數民族使用28種本民族文字。在中國,無論在司法、行政、教育等領域,還是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都得到廣泛使用。現在,中國***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等重要會議上都提供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彜、壯等民族語言文字的文件和同聲傳譯。
(四)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中國少數民族群眾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多數群眾信仰某種宗教,如藏族群眾信仰藏傳佛教,回、維吾爾等民族信仰伊斯蘭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數民族公民壹切合法的正常宗教活動。截至2003年底,西藏自治區***有1700多處藏傳佛教活動場所,住寺僧尼約4.6萬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有清真寺23788座,教職人員26000多人;寧夏回族自治區***有清真寺3500多座,教職人員5100人。各種宗教活動正常進行,少數民族群眾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五)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各少數民族都有按照傳統風俗習慣生活、進行社會活動的權利和自由。包括尊重少數民族生活習慣,尊重和照顧少數民族的節慶習俗,保障少數民族特殊食品的經營,扶持和保證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的生產和供應以及尊重少數民族的婚姻、喪葬習俗等。同時,提倡少數民族在衣食住行、婚喪嫁娶各方面奉行科學、文明、健康的新習俗。
(六)自主安排、管理、發展經濟建設事業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本地方經濟發展的特點,合理調整生產關系和經濟結構; 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根據本地方的財力、物力和其他具體條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設項目;自主地管理隸屬於本地方的企業、事業。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國家規定,可以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開辟對外貿易口岸; 民族自治地方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根據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各民族自治地方結合實際,都制定了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目標和措施。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根據法律規定,確定本地方內草場和森林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管理和保護本地方的自然資源; 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的統壹規劃,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自然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例如,四川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充分發揮世界自然遺產九寨溝、黃龍的優勢,把旅遊資源轉換為旅遊產業,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預算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設機動資金,預備費在預算中所占比例高於壹般地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財政預算的過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節余資金。同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國家稅法的時候,除應由國家統壹審批的減免稅收項目以外,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某些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的,可以實行減稅或者免稅。
(七)自主發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會事業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依照法律的規定,決定本地方的教育規劃,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在少數民族牧區和經濟困難、居住分散的少數民族山區,設立以寄宿為主和助學金為主的公辦民族小學和民族中學,保障就讀學生完成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業。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班級)和其他教育機構,有條件的應當采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並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 根據不同情況從小學低年級或者高年級起開設漢語文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發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點的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民族文化事業。組織、支持有關單位和部門收集、整理、翻譯和出版民族歷史文化書籍,保護民族地區的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繼承和發展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截至2004年8月底,中國有世界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文化與自然遺產29個,其中,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文化遺產有拉薩布達拉宮、麗江古城等2個; 自然遺產有九寨溝、黃龍風景名勝區和“三江並流”自然景觀等3個。此外,納西東巴古籍文獻列入“世界記憶遺產名錄”。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決定本地方的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普及科學技術知識。自主地決定本地方的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規劃,發展現代醫藥和民族傳統醫藥。截至2003年底,全國***有民族醫院157個,其中藏醫院55個,蒙醫院41個,維醫院35個,傣醫院1個,其他民族醫院25個,實有床位5829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發展體育事業,開展民族傳統體育活動。截至2003年底,中國***舉辦7次全國性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2003年,在寧夏回族自治區舉辦的第七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上,***有14個競賽大項,表演項目125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