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0日起,以下26個省市戶籍人員可在北京市辦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補領和換領,包括天津、河北、福建、廣東、上海、江蘇、江西、海南、陜西、湖北、河南、山東、黑龍江、安徽、山西、四川、遼寧、吉林、甘肅、湖南。
廣西、西藏、新疆、內蒙古4個自治區和吉林、四川、黑龍江、遼寧、青海部分少數民族自治州(縣)暫停異地受理。
異地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須提供有效期內的工作居住證、北京市居住證、北京市居住登記卡中的任何壹項證明。換證還需要居民身份證原件。
申請換領或者異地補領居民身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自申請人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2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擴展數據
申請人在異地申請身份證的不予受理:
(壹)偽造、變造、買賣、冒名頂替、騙取或者冒用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駕駛證,買賣、使用偽造的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機關證件的人員,不受理其異地申領居民身份證;
(2)享受國家信用信息交換平臺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受理異地申領居民身份證。
(三)因外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沒有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居民身份證身份的,不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申領。
人民網-北京推出異地受理身份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