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貫壹般填寫“省+縣級行政區”。
籍貫填寫規範:
1.壹般填寫出生地, 寫到縣(區)壹級就夠了,比如:上海市浦東區。
2.省市或者行政直轄市,自治區的簡稱,比如:上海(滬)。
籍貫填寫的其他類型:
1.壹般填法:省/自治區/直轄市/香港特區/澳門特區/+縣/縣級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
省級和縣級、鎮級行政區劃中間不寫地級區劃(地級市)名稱。把如今的行政劃分地對照 祖輩的長久居住地。
2.部分少數民族分布區:自治區/省/直轄市+自治縣/縣/縣級市+民族鄉/鄉/鎮
3.內蒙古自治區:內蒙古+旗/自治旗(縣級)/縣/市轄區/縣級市/+民族鄉/鄉/鎮
籍貫簡介:
1.指的是祖父(爺爺)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長久居住地或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又名祖居地或原籍,籍貫原則上壹般從父,個別特殊情況從母系的,原籍地是原來的籍貫。
2.公民的籍貫應為本人出生時祖父(爺爺)的居住地(戶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寫祖父去世時的戶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戶口的,填寫祖父應落常住戶口的地方,公民登記籍貫後,祖父又遷移戶口的,該公民的籍貫不再隨之更改。
戶籍的分類有以下三種情況:
1.如果與父母住在壹起,則戶籍和其父母的戶籍是相同的,如果還和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住在壹起,則戶籍和其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戶籍是相同的。
2.戶籍地和其籍貫地相同的情況:如果父母的現在的居住地和其父母的祖先的居住地是相同,那麽戶籍地和其父母的籍貫地,其祖先的居住地相同。如果和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住在壹起,則戶籍地和其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戶籍是相同的。
3.如果此時和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住在某人的家族的祖籍地,那麽此時的戶籍地也和其籍貫地是相同的,如果現住地還是其祖的居住地,那麽戶籍地也和其籍貫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