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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法律起源中的“禮”

)“禮治”思想成為法律的指導思想

西周初期,相傳在奴隸主貴族的大政治家周公姬旦的主持下,以往昔的宗法傳統習慣為基礎,制訂了壹整套以維護宗法等級制為中心內容的行為規範及相應的典章制度和禮節儀式,即所謂“制禮作樂”。禮,就是壹般所說的“周禮”。附帶說明壹下:“禮”在中加法律史領域內是壹個極為重要的概念,在下面所講的內容中,將要經常提到它。

“禮”所包含的內容十分龐雜,從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到人們日常的衣食住行,諸如婚喪嫁娶和人情來往,無所不包,不少內容具有法律(主要是民法和行政法)、甚至國家根本大法的性質,是治理國家的憑借,因此有所謂“為國以禮”或“禮治”的說法。其中的基本原則“親親”和“尊尊”,是當時立法和司法的基本指導思想。

(二)“親親”和“尊尊”

作為“周禮”的基本原則,“親親”是指必須親愛自己的親屬,特別是以父權為中心的尊親屬;子弟必須孝順父兄,晚輩必須敬重長輩。“尊尊”是指下級必須尊敬和服從上級,特別是天子和諸侯國的國君;必須嚴格上下等級,不得僭越和犯上作亂。

由於宗法關系和國家組織的密切結合,這兩項原則往往是二位壹體的。它們鮮明地體現在法律上。例如“不孝不友”,就是不孝順父母,不友愛兄弟,它必然會導致不尊敬和不服從天子和國君,因而被認為是“罪大惡極”的犯罪,必須給予嚴厲懲罰,不準赦免。這是因為“罪莫大於不孝”,它是直接違背“親親”和“尊尊”的原則的。

(三)“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記載在古籍《禮記·曲禮上》裏面的這兩句話,是“禮治”的最重要的特征之壹。“禮不下庶人”,主要是指“禮”賦予各級貴族的權利,特別是世襲特權,奴隸和平民壹律不得享受,但奴隸和平民卻必須承擔“禮”所加給他們的各種義務。“刑不上大夫”,主要是指刑罰的鋒芒不是針對大夫這種職位以上的貴族,而是針對著勞動人民的。當然,這些貴族的行為,如果侵犯了奴隸主階級的根本的和整體的利益,仍然是不免於受懲罰的。

基於這種法律上公開的不平等,各級貴族憑借他們的特權,即使行為違背了禮的規定,壹般也不受刑罰的制裁,而只受社會的譴責。縱令用刑,通常也能享受各種照顧。例如“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不賜死而無戮辱”,“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等等。

(四)“明德慎罰”

這是周公姬旦在刑罰運用方面的壹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思想。它的意思就是所謂廣施德政,慎用刑罰。也可以說是要求德刑並用,反對專任刑罰。

這個思想的產生,是姬旦吸取商朝末年統治者殘酷鎮壓人民因而被人民所推翻的教訓的結果。其基本精神是:要求西周貴族以殷商的歷史為鑒,註意推行德政以免引起反抗。它在客觀上為法律思想初步擺脫神權的羈絆創造了條件。

“明德慎罰”的思想包括下面幾項主要內容:

1. 反對“亂罰無罪”。認為統治者應當用“常典”、“正刑”(即正常的法律)來治民,而不要濫用刑罰,殺害無辜。否則,會造成嚴重的後果。

2. 區分犯罪情節而後量刑。強調定罪量刑時,要區分過失(眚)和故意(非眚)、累犯(惟終)和偶犯(非終)。如果是故意犯罪和壹貫犯罪,雖小罪也要處以重刑;如果是過失和偶犯,雖大罪也可減刑。

3. 縮小株連。縮小打擊面,反對商朝那種“罪人以族”的作法,即凡與案件無關的人,不承擔罪責。例如,要懲辦壹個人的“不孝不友”的罪,他的父子兄弟可以“罪不相及”,也就是不受無辜的株連。

4. 重視教化。在刑罰之外,還要註意教育和感化。對於壹般的犯罪者,首先應當考慮不予殺掉,所謂“勿庸殺之,姑為教之”,即采取教育感化的辦法以達到使他改過遷善的目的。

“明德慎罰”思想的出現,是中國刑法史上初步由野蠻走向文明的壹個重要標誌。這種明智的思想,即使在當時的世界範圍內也是少有的。

當然,在姬旦的思想裏,並不是、也不可能全然強調寬,有時仍是強調嚴的。比如,對於“群飲”,如果犯者是殷的遺民,為了籠絡他們,他認為可以教而不殺。相反,如果犯者是周人,則應嚴厲對待。他曾向他的弟弟康步說,周人如果“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殺”。其所以這樣,是為了防止周人“湎於酒”,因而造成像殷商那樣腐敗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