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於1985年12月12日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9 年10月29日,中國當選為世界遺產委員會成員。中國於1986年開始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報世界遺產項目。自1987年至2008年7月,中國先後被批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世界遺產已達37處,其中文化遺產25處、自然遺產7處、自然與文化遺產4處、文化景觀1處,數量居世界第三位。此外還有列入“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4處,列入《世界記憶遺產名錄》的世界記憶遺產4處。
至2003年止,在全球範圍內,***有177個國家或地區加入《世界遺產公約》,成為締約國(是目前加入締約國最多的《公約》之壹)。截至2003年,全世界125個國家申報的世界遺產***有754處。其中,文化遺產582處、自然遺產149處、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23處。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註意到世界各國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越來越有遭受到破壞的威脅,壹方面因年久腐變所致,另壹方面社會和經濟條件使情況惡化,造成更加難以對付的損害或破壞現象,而任何文化或自然遺產的破壞或毀滅都會使全世界遺產枯竭。
壹些國家保護這類遺產的工作不是很完善,原因在於這項工作需要大量投入,而有些國家卻不具備充足的經濟、科學和技術力量。故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考慮到為此有必要通過采用公約形式的新規定,以便為集體保護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建立壹個根據現代科學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使這些全人類的世界遺產得以留存,於是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在1972年11月16日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編輯本段世界遺產的評定
世界遺產的評定標準主要依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壹、第二條規定。遺產項目要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必須經過嚴格的考核和審批程序。
每年舉行壹次的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將對申請列入名單的遺產項目進行審批,其主要依據是該委員會此前委托有關專家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進行實地考察而提出的評價報告。
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考察,主要由該委員會會同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和世界保護聯盟(IUCN)組織專家進行。前者總部設在巴黎,成立於1965年,是國際上唯壹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理論、方法、科學技術的運用與推廣的非政府國際機構,有80多個國家會員和4500多名個人會員;後者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成立於1948年,原名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宗旨是促進和鼓勵人類對自然資源的保護與永久利用,成員包括分布在120個國家的富方機構、民間團體、科研和保護機構。兩者受世界遺產委員會委托,分別對提名列入《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進行考察並提交評價報告。
編輯本段世界遺產的申報程序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件,世界遺產的申報需要完成9個步驟:1、壹個國家首先要簽署《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並保證保護該國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成為締約國。2、任何締約國要把本土上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列出壹個預備名單。3、從預備名單中篩選要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遺產。4、把填寫好的提名表格寄給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5、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檢查提名是否完全,並送交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和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評審。6、專家到現場評估遺產的保護和管理情況。按照文化與自然遺產的標準,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和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對上交的提名進行評審。7、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和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提交評估報告。8、世界遺產委員會主席團的7名成員審查提名評估報告,並向委員會提交推薦名單。9、由21名成員組成的世界遺產委員會最終決定入選、推遲入選或淘汰的名單。
編輯本段世界遺產的標準
兩個前提:①真實性(最基本的前提)②保護管理(由相關管理機構,制定法律規章還有經費)
世界遺產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混合體和文化景觀。世界遺產具有明確的定義和供會員國提名及遺產委員會審批遵循的標準。
1.文化遺產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壹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
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其標準有:
(1)代表壹種獨特的藝術成就,壹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2)能在壹定時期內或世界某壹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重大影問。
(3)能為壹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壹種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4)可作為壹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人類歷史上壹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5)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壹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
(6)與具有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和實質的聯系(委員會認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準與其他標準壹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入《名錄》的理由)。
2.自然遺產
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規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境區。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其標準有:
(1)構成代表地球現代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2)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系的突出例證。
(3)獨特、稀少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
(4)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種的棲息地。
3.文化景觀的類型:
(1)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他概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系。
(2)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產生於最初始的壹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系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兩種次類別:壹是殘遺物(化石)景觀,代表壹種過去某段時間已經完結的進化過程,不管是突發的或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價值,就在於顯著特點依然體現在實物上。二是持續性景觀,它在當地與傳統生活方式相聯系的社會中,保持壹種積極的社會作用,而且其自身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之中,同時又展示了歷史上其演變發展的物證。
編輯本段文化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壹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1、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2、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壹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
3、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世界文化遺產的具體評定標準***有六個,符合其中任意壹條(除了第六條不能單獨存在)就可以入選《世界遺產名錄》
A.代表壹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例如金字塔,長城。
B.在壹定時期內或在世界某壹個文化區域內產生過重大影響——例如:凡爾賽宮(歐洲建立最早的,規模最大的,布局和規格影響歐洲兩三個世紀)
C.壹種文化的特殊證明,例伊朗的波斯波力斯宮 是波斯帝國時期留下的,壁上的雕刻反映了波斯當時的情況,各國進貢情況,是文化證明。復活節島,只遺留了巨大的石雕像,其他古物沒有留下,只有靠石雕像來研究當時的歷史。
D.壹個歷史時期的典範。區別於第二條,典範是指更多方面的影響,例如梵蒂岡,影響6~7世紀,所有東西都是精華。
E.難於保存的突出例證,例如印第安人保留區。
F.與某些重大事件或先行傳統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著直接和實質的聯系。此條款不能單獨成立。例如耶路撒冷、自由女神像
編輯本段自然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給自然遺產的定義是符合下列規定之壹者:
1、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2、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態區;
3、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自然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壹項或幾項標準並獲得批準:
1、構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2、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 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系的突出例證;
3、獨特、稀有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
4、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種的棲息地。
編輯本段文化景觀及其他
文化景觀這壹慨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國聖菲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會議時提出並納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
這樣壹來,世界遺產即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混合體(即雙重遺產,我國的泰山、黃山、峨眉山——樂山大佛屬此)和文化景觀。 文化景觀代表《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壹條所表述的“自然與人類的***同作品”。壹般來說,文化景觀有以下類型:
1、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它紀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系。
2、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產生於最初始的壹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系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兩種類別:壹是殘遺物(或化石)景觀,代表壹種過去某段時間已經完結的進化過程,不管是突發的或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價值,還在於顯著特點依然體現在實物上。二是持續性景觀,它在當今與傳統生活方式相聯系的社會中,保持壹種積極的社會作用,而且其自身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之中,同時又展示了歷史上其演變發展的物證。
3、關聯性文化景觀。這類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以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相聯系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證為特征。 此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古跡遺址、自然景觀壹旦受到某種嚴重威脅,經過世界遺產委員會調查和審議,可列入《處於危險之中的世界遺產名錄》,以待采取緊急搶救措施。
編輯本段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
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簡稱非物質文化遺產)又稱無形遺產,是相對於有形遺產,即可傳承的物質遺產而言的概念。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
2003年10月通過的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應涵蓋五個方面的項目:1.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風俗、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公約》並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中的非物質性的涵義,是與滿足人們物質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質生產相對而言的,是指以滿足人們的精神生活需求為目的的精神生產這層涵義上的非物質性。所謂非物質性,並不是與物質絕緣,而是指其偏重於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精神領域的創造活動及其結晶。
目前,我國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申報聯合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需先入國家級名錄。
編輯本段世界記憶遺產
世界記憶遺產(Memory of the World)又稱世界記憶工程或世界檔案遺產,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92年啟動的壹個文獻保護項目,其目的是對世界範圍內正在逐漸老化、損毀、消失的文獻記錄,通過國際合作與使用最佳技術手段進行搶救,從而使人類的記憶更加完整。世界記憶遺產是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的延伸,世界文化遺產關註的是具有歷史、美術、考古、科學或人類學研究價值的建築物或遺址,而世界記憶遺產關註的則是文獻遺產。目前,我國入選《世界記憶遺產名錄》的有納西東巴古籍文獻等4項。
《世界記憶遺產名錄》收錄具有世界意義的文獻遺產,是世界遺產項目的延伸。
編輯本段中國的世界遺產
中國的世界遺產名單(37處)
文化遺產(25處)
長城
北京故宮
北京頤和園
北京天壇
敦煌莫高窟
秦始皇陵及兵馬俑坑
周口店北京猿人遺址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
孔府、孔廟、孔林
武當山古建築群
西藏布達拉宮
麗江古城
平遙古城
蘇州古典園林
明清皇家陵寢
澳門歷史城區
龍門石窟
安陽殷墟
大足石刻
都江堰——青城山
皖南古村落——西遞宏村
山西雲崗石窟
高句麗王城、王陵及貴族墓葬
開平碉樓與村落
福建土樓
自然遺產(7處)
武陵源風景名勝區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
黃龍風景名勝區
三江並流
大熊貓棲息地
中國南方喀斯特地貌
三清山風景名勝區
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4處)
泰山風景名勝區
黃山風景名勝區
峨眉山——樂山大佛
武夷山
文化景觀(1處)
廬山風景名勝區
**此外還有人類口述和非物質文化遺產4處,世界記憶遺產4處:
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無形遺產(4處)
昆曲
中國古琴藝術
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
蒙古族長調民歌
記憶遺產(4處)
傳統音樂錄音檔案(中國藝術研究院圖書館)
清朝內閣秘本檔(中國第壹歷史檔案館)
清代大金榜(中國第壹歷史檔案館)
納西東巴古籍文獻(雲南省社會科學院東巴文化研究所)
中國世界遺產預備名單(部分)
雲居寺塔及石經(北京房山) 北京古觀象臺(北京建國門)
北海公園(北京西城區) 安濟橋(河北趙縣)
獨樂寺(天津薊縣) 雲崗石窟(山西大同)
丁村民宅(山西襄汾縣) 永樂宮(山西芮城縣)
牛河梁遺址(遼寧朝陽市) 元上都遺址(內蒙古錫林郭勒盟正藍旗閃電河)
西安碑林西安古城墻 漢長安古城遺址(西安)
杭州西湖良渚遺址(浙江余杭) 路南石林(雲南路南)
銅錄山古銅礦遺址(湖北省黃石市大冶縣)
江南水鄉城鎮(蘇州周莊、同裏) 神農架自然保護區絲綢之路(中國)
程陽永濟橋(廣西三江,即風雨橋) 佛宮寺釋迦塔(山西應縣,即“木塔”)
盧溝橋(北京豐臺) 開元寺塔(河北定州)
佛光寺(山西五臺縣) 殷墟(河南安陽)
漢大明宮遺址(西安) 桂林漓江(廣西)
文房四寶、傳統醫藥、藏醫藥等(擬申報)
編輯本段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聯合因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 第十七屆會議於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過)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於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會議。註意到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越來越受到破壞的威脅,壹方面因年久腐變所致,同時變化中的社會和經濟條件使情況惡化,造成更加難以對付的損害和破壞現象;
考慮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遺產的壞變或丟失都有使全世界遺產枯竭的有害影響;
考慮到國家壹級保護這類遺產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於這項工作需要大量手段而列為保護對象的財產的所在國卻不具備充足的經濟、科學和技術力量;
回顧本組織《組織法》規定,本組織將通過保存和維護世界遺產和建議有關國家訂立必要的國際公約來維護、增進和傳播知識;
考慮到現有關於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際公約;建議和決議表明,保護不論屬於哪國人民的這類罕見且無法替代的財產,對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
考慮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遺產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為全人類世界遺產的壹部分加以保護;
考慮到鑒於威脅這類遺產的新危險的規模和嚴重性,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通過提供集體性援助采參與保護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這種援助盡管不能代替有關國家采取的行動,但將成為它的有效補充;
考慮到為此有必要通過采用公約形式的新規定,以便為集體保護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建立壹個根據現代科學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
在大會第十六屆會議上,曾決定應就此問題制訂壹項國際公約。
於1972年11月16日通過本公約。
Ⅰ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定義
第壹條 在本公約中,以下各項為“文化遺產”: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
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成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工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第二條 在本公約中,以下各項為“自然遺產”:
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從科李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為受威脅的動物和植物生境區;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
第三條 本公約締約國均可自行確定和劃分上面第1條和第2條中提及的、本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財產。
Ⅱ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家保護和國際保護
第四條 本公約締約國均承認,保證第1條和第2條中提及的、本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確定、保護、保存、展出和遺傳後代,主要是有關國家的責任。該國.將為此目的竭盡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國資源,必要時利用所能獲得的國際援助和合作,特別是財政、藝術、科學及技術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第五條 為保證、保護、保存和展出本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本公約各締約國應視本國具體情況盡力做到以下幾點:
1、通過壹項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遺產在社會生活中起壹定作用並把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全面規劃計劃的總政策;
2、如本國內尚未建立負責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保護、保存和展出的機構,則建立壹個或兒個此類機構,配備適當的工作人員和為履行其職能所需的手段;
3、發展科學和技術研究,並制訂出.能夠抵抗威脅本國文化或自然遺產的危險的實際方法;
4、采取為確定、保護、保存、展出和恢復這類遺產所需的適當的法律、科學、技術、行政和財政措施; 5、促進建立或發展有關保護、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家或地區培訓中心,並鼓勵這方面的科學研究。
第六條
1、本公約締約國,在充分尊重第1條和第2條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所在國的主權,並不使國家立法規定的財產受到損害的同時,承認這類遺產是世界遺產的壹部分,因此,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合作予以保護。
2、締約國根據本公約的規定,應有關國家的要求,幫助該國確定、保護、保存和展出第11條第2和4段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遺產。
3、本公約各締約國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間接損害本公約其他締約國領土的、第1條和第2條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措施。
第七條 在本公約中,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際保護應被理解為建立壹個旨在支持本公約締約國保存和確定這類遺產的努力的國際合作和援助系統。
Ⅲ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政府間委員會
第八條
1、在聯合因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內,要建立壹個保護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政府間委員會,稱為“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會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常會期間召集的本公約締約國大會選出的15個締約國組成。委員會成員國的數目將在至少40個締約國實施本公約之後的大會常會之日起增至21個。
2、委員會委員的選舉須保證均衡地代表世界的不同地區和不同文化。
3、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羅馬中心)的壹名代表、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的壹名代表以及國際自然及資源保護聯盟的壹名代表可以咨詢者身份出席委員會的會議,此外,應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常會期間舉行大會的本公約締約國提出的要求,其他具有類似目標的政府間或非政府組織的代表亦可以咨詢者身份出席委員會的會議。
第九條
1、世界遺產委員會成員國的任期自當選之應屆大會常會結束時起至應屆大會後第三次常會閉幕時止。
2、但是,第壹次選舉時指定的委員中,有三分之壹的委員的任期放於當選應屆大會後第壹次常會閉幕時截止:同時指定的委員中,另有三分之壹的委員的任期應於當選之應屆大會後第二次常會閉幕時截止。這些委員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主席在第壹次選舉後抽簽決定。
3、委員會成員因應選派在文化或自然遺產方面有資歷的人員擔任代表。
第十條
1、本公約各締約國應盡力向世界遺產委員會遞交壹份關於本國領土內適於列入本條第2段所述《世界遺產目錄》的、組成文化和自然遺產的財產的清單。這份清單不應看作是齊全的,它應包括有關財產的所在地及其意義的文獻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