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分為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根據著作權法,作品完成時自動擁有著作權。版權的期限是終身。著作權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版權應該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
申請版權的程序如下:
1.提交申請著作權登記的作品:向國家版權局提交想要申請著作權登記的作品;
2.進入著作權登記:作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向國家版權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填寫著作權登記申請表和著作權登記保證書。經審查無異議的,版權局在壹個月內予以登記並頒發作品登記證;
3.申請著作權登記的材料:著作權登記申請人身份證、工作證原件及復印件,自願著作權登記申請書,著作權登記作品說明:主要是作品內容及創作過程的簡要說明,著作權登記作品原件及復印件,著作權登記的權利保障;
4.支付版權登記的費用:如果批準,版權局將發出付款通知,然後申請人或代理人需要根據通知的要求支付相應的版權登記費用;
5.正式受理著作權登記的申請:提交的著作權登記申請符合登記條件並繳納相應申請費後,版權局正式受理;
6.著作權登記審核:正式受理後,版權局會進行壹系列的標準審核,看申請是否有問題,是否是作者本人申請的;
7.版權登記證的發放:審批通過後,版權局將在兩個月左右發放版權登記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無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涉及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改編、編輯、播放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作品,供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使用,但不得用於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使用國家通用文字出版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
(12)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他們提供已出版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