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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公共圖書館的管理,促進公共圖書館的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對科學文化知識的需求,充分發揮公共圖書館的作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由政府投資,向公眾開放,具有文獻信息資源收集、整理、存儲、開發、傳播、研究和服務功能的非營利性文化機構。

本辦法所稱文獻信息資源,是指紙質、聲像、膠片、電子、網絡等各種載體形式的知識或信息的記錄。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公共圖書館的設立、使用和監督管理。第四條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工作。

區(縣)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國土資源、規劃、人事、教育、科技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公共圖書館管理工作。第五條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設立向社會開放的圖書館(室)和參與公共圖書館網絡。第六條鼓勵和支持國內外單位和個人向公共圖書館捐贈資金、文獻和設備。第七條向公共圖書館捐贈資金、文獻和設備,為公共圖書館發展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建設與發展第八條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和公共圖書館信息網絡建設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做好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和公共圖書館信息網絡建設計劃的實施工作。第九條公共圖書館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優先安排公共圖書館建設用地。第十條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人口分布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立。第十壹條區(縣)應當設立公共圖書館,鄉鎮(街道)可以設立公共圖書館。

有條件的區(縣)和鄉鎮(街道)可以單獨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第十二條公共圖書館的設立、變更和撤銷,由文化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三條鼓勵學校、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圖書館(室)向社會開放。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 * *圖書館(室)進入社區和村。

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各種扶持措施,以區(縣)公共圖書館、鄉(鎮)公共圖書館(室)為基礎,加強社區、村圖書館(室)建設。第十五條公共圖書館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應當符合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滿足現代化管理和服務的需要。

公共圖書館的布局要求、建築面積和閱覽座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六條公共圖書館的館舍、設備、文獻資源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侵占,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圖書館館舍的用途。

公共圖書館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第十七條因城市建設等特殊原因,確需拆除公共圖書館或者改變其功能和用途的,應當依法重建。新建公共圖書館的規模不得低於原有規模。第十八條公共圖書館布局分為閱覽室、藏書室、辦公用房和其他用房。公共圖書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設圖書、報紙、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閱覽室。第十九條公共圖書館閱覽室和館藏倉庫不得隨意占用。

禁止在公共圖書館設立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第二十條公共圖書館可以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圖書館建設。

公共圖書館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服務和讀者權益第二十壹條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讀者開放。

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生寒暑假期間,公共圖書館每天開放時間不少於8小時。第二十二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公示其服務對象、服務範圍、開放時間等服務項目。確需變更開放時間或者關閉的,應當至少提前3日公示。第二十三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完備的書目數據庫,實現自動化和網絡化檢索,為讀者利用文獻資料創造良好便利的條件,為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方便。第二十四條公共圖書館應當設計、創造和維護良好的閱讀環境,通過閱覽、借閱、移動借閱、網絡借閱等多種方式為讀者提供服務。

公共圖書館應實行開架或半開架制度,提高文獻信息資源利用率,圖書館應設立少兒圖書館,不斷拓展服務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