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社會,統治者為了保證理想的社會道德秩序和完善的建築體系,往往制定出壹套典章制度或法律條款,要求按照人們在社會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差別,來確定其可以使用的建築形式和規模,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建築等級制度。在中國古代建築漫長的發展歷程中,等級制度也留下了其特有的印記。無論是中國城市、聚落和住居空間的組織原則,還是古建築形式的發展演變,或是在建築材料和裝飾及建築某些特征的形成過程中,都可以找到建築等級制度參與作用的痕跡。
1建築等級制度的發展——從宗教到世俗
根據考古發掘,在中國奴隸社會早期,服務對象不同的建築就有了不同,不僅在規模上有差別,還有諸如使用夯土起臺,石灰抹面裝飾等區別。這種差別昭示了日後建築等級制度的發生。到了周代,等級制度已經成為國家的根本制度之壹,並且以“禮”的形態表現出來。建築則大致在類型、尺寸、數量和色彩等方面做出規定。這些規定,是按照最高統治者的要求確定的,不遵守這些規定,就是挑戰天子的權威。周代建築等級制度的規定基本是以宗教活動的要求為本位的。比如明堂,是帝王特有的借助天的力量的場所,它的壹些標誌性構件,如“四阿”,就是為了向世人表明其特別的“能力”。又如用色方面,紅色因其與火、血的關系,自古就是具有特別巫術力量的顏色,因此有了“楹,天子丹”的規定。
戰國是壹個“禮法墮地”、“天下無道”的時代,但卻並沒有廢棄周的建築等級制度。從文獻記載中可以得知,這時,建築等級制度由禮制形態向亦禮亦法形態轉變,並得到了相應的執行。但是它的內容發生了壹定的變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規定條款沒有變,而具體建築變化了。比如宗廟,在周需要多幢獨立建築組成,到戰國時代只需壹幢主體建築就可以了。二是由於新情況的出現而做出了新的規定。比如,在周代,“闕”只用於天子和諸侯,到漢代壹般官員也可以用了,不過形式上不同,壹般官員用壹出闕,而天子用三出的。
唐代的建築等級制度的文獻典章保存的比較完整,這也從壹個側面反映了當時統治階級的重視。與周代不同的是,唐代要求宮室之制自天子至庶人各有等差,與周的“禮不下庶人”有很大不同。唐代的建築等級制度中,宗教意味減弱,開始了向世俗的轉變,更加關註建築體量及其相關方面,更多地註意了對建築群組的控制,顯示出對建築之間的形態和鄰裏關系的重視。
宋元基本沿襲唐制,而明代朱姓皇帝,以漢族正統自居,強調儒家禮制,因此甫立國便指定出壹套更詳細嚴密的建築等級制度,並不斷修訂、補充。明代的建築等級制度有意加大了皇族與壹般人之間的區別,明代建築更傾向於世俗化,盡管明初也曾規定不準在壹般建築上使用龍鳳、日月等圖案,但若是仔細研究這些圖案會發現,即使是這些圖案,也逐漸由神妙驚奇轉為平易近人,由粗放轉為秀氣,由偉岸轉為婉約,失去了叱咤風雲的氣概。可以認為,這時人們更多地關註於這些圖案的美術價值而非其原本具有的神秘的宗教含義。
清代的建築等級制度可以認為是對明代制度的補充。它對建築群體各部分之間的比例關系更加關心和確定,建築群體形象更為定形。北京故宮就在這方面達到了藝術的頂峰,體量、空間關系推敲十分深入。總體說來,中國古代建築等級制度的發展,經歷了從較粗疏到縝密,從重宗教到偏世俗,從多象征到更註重美術效果的諸多轉變,其間極大地影響了古建築的形態、空間的發展變化。而另壹方面,這種嚴密的規定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工匠的創造力,扼殺了他們靈活創作的積極性,從而使建築總體發展停滯,走入因循守舊之途。這也是中國古典建築形式僵化,缺乏創新的原因之壹。
2建築等級制度的文化內核——追求善與美的統壹
無論是文獻的記載,還是對實物的考證都可以看出,中國古代各種建築的內容、形制和標準,都是由“禮”這個基本規範衍生出來的。清代《朝廟宮室考》中說:“學禮而不知古人宮室之制,則其位次與夫升降出入,皆不可得而明,故宮室不可不考。”可見二者之間的聯系。那麽,何謂“禮”呢?《禮記·坊記》說:“夫禮者,所以章疑別微以為民仿者也。故貴賤有等,衣服有別,朝廷有位,則民有所讓。”宗法禮制左右著人們在住居中的行為和住居空間的營造,是等級居住的核心。
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儒家倫理思想是對後世影響最大的,它壹直是中國文化總體取向的依據,其仁義禮制思想為歷代統治者所倚重和利用,成為指導國家社會生活和行為的準則。這壹點在建築中也得到了充分的體現,明顯的表現在建築的禮制化上。中國素稱“禮儀之邦”,在漫長的封建社會中,歷代統治者都以建立的禮制為規矩準繩,當然建築也不例外。等級森嚴,壹絲不茍,這樣以禮制等級為依據,就不難明白紫禁城井然有序、主次分明的布局是如何產生的了。建築本身的結構和形象被人們與政治和人倫規範聯系起來,並認為這是本於天道的,因此,建築等級制度就不是可有可無的東西,而是建築的“內在”要求,不可違背。
中國古代建築布局,是以儒家上下之禮和男女之禮為基本構思,所謂“前朝後寢”,“前堂後室”等。歷代對禮制的規定不斷引經據典,充實祥化,從而在諸多方面體現了對“禮”、對善與美的統壹追求。具體分析,影響在以下幾個方面。
2.1城市、聚落的等級和城市內各居住區的等級。《春秋典》中對城市的等級就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城)天子九裏,公七裏,侯五裏,子男三裏”。其它典籍中也有類似記載。城市之中,不同的居住區也有不同的等級規定。皇城位於最重要的位置,旁邊是貴族區,色彩鮮明,建築精美。然後圍著的是灰暗、低矮的平民區,充分烘托出帝王的尊貴地位。這也體現了《吳越春秋》中“築城以衛君,造郭以居民”的都城建設思想。
2.2住居空間的等級和秩序化。中國古建築中單體建築之間的關系,不僅有功能上、視覺上的要求,而且是依禮儀來設計。《禮記》中對此有多處記載。如堂階制度,“天子之堂九尺,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諸如此類。在住宅建築中,建築因其服務對象的不同,按三綱五常的人際關系展開,相應大小、位置、裝飾均不同,使建築群體得以理想地體現政治秩序和倫理規範。從而在整個組合中,主從區別明確,單壹方向的秩序感得到強調。由於這樣使各等級的住居有了***同準則和依據,它們要表達相同禮制的等級居住的內容,因此,它們之間是“同構”的,如四合院的空間結構與北京城同構。這種同構現象在不同地區的相同等級的住居之間也有體現。
2.3各等級住居空間結構和裝飾標準的區別。在這方面等級制度的劃分最為細致,對屋架、藻井、鬥拱、門、裝飾等都有明確詳細的規定。如《唐六典》規定,“王公以下屋舍不得重拱藻井,三品以上堂舍不得過五間九架,廳廈兩頭,門屋不得過五間五架;五品以上堂舍不得過三間五架,廳廈兩頭,門屋不得過三間五架,仍通作烏頭大門……”這種標準化的實行,使各等級的住居總體上看來,只要規模和空間體量的差別,其內部空間的關系是壹樣或相似的,從而使建築空間的通用性加強。所以有人認為,中國古代單體建築空間和形體的針對性不強,同壹個空間,放上床和臥具是臥室,放上供案、屏風又是廳堂,以至於“中國各類建築並不是完全依靠房屋本身的布局或者外形來達到性格的表現,而主要靠各種裝修、裝飾和擺設而構成本身應有的格調。”
古代中國是壹個禮制的社會,建築的倫理化、秩序化成了建築設計追求的目標,反過來,其效應又因建築的禮制化而加強,二者互為因果,互相促進,使等級化和禮制化了的建築成為了中國古代建築的鮮明特色之壹。
3等級制度對建築形式演變的影響
由於有著深厚的文化基礎,又為儒家所推崇,建築等級制度在中國歷史上壹直影響著建築形式的發展進步。壹方面嚴厲的規定限制了建築形式的改變,另壹方面,人們出於對自身目的的滿足和顯示,在認同它的基礎上又不斷突破限制,其中的某些改變被新的等級制度的規定所承認,使建築等級制度本身也發生變化。這樣,統治階級為了保存建築系統內的差別,不得不不斷改變自己的建築樣式來達到獨尊的目的,從而使建築變得更復雜、更華麗、更細致,特別是與人的感知密切相關的部分,如鬥拱、藻井等。這些變化促使人們對建築的認識逐步加深。綜觀古代建築史,建築總體形象和結構方式的變化幅度有限,但闕、鬥拱、藻井等具有等級意義的部分的變化則相對明顯,甚至過量。這些特殊部分的發展逐漸形成了中國古典建築的鮮明特色,反過來成為建築形象乃至結構演變的主導因素之壹。從建築等級制度的具體規定來看,它對各種人等占有的建築體量作了規定,而其中大部分人無力或不能改變建築體量(人們壹般是在特殊構件或裝飾手法上表現自我,而較難在規模上變化),因此不受等級限制的帝王宮室不必在體量上做出突破來顯示自身的獨特性,從而減弱了對擴大單體體量的追求。這也是這方面技術革新少的原因之壹。而且自唐以後,帝王宮殿的單體建築規模越來越小,而局部的雕鏤刻劃日益繁密、華美,從壹個側面促進了唐代舒展明朗的建築風格向清代繁復華麗的建築風格的轉變。
今日,曾經主宰人們生活各個方面的封建等級制度已經消失,建築開始以前所未有的熱情關註於人本身的需求,而不是條條框框的規定。中國建築要發展,要進步,不能離開與中國文化思想的交互作用。我們相信,隨著認識的深入,對於建築的傳統理解將會日益表現出它對現實生活的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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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