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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叫“並田制”,它是怎樣瓦解的呢?

”井田制”,是我國古代奴隸社會長期存在的壹種土地國有制度,它因將土地分成“井”字形方塊而得名。在典型的井田內,有溝、洫等排灌系統和道路系統,稱為“陣陌”。在井田的外圍,還往往挖掘深深的壕溝,稱為“封疆”。我國古籍關於井田的記載頗多。如盂子說:“方裏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鄭玄說:“立其五溝,五途之界,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另外,《國語》、《左傳》、《漢書食貨誌》等也有不少關於井田制問題的記載井田制在夏代已經有了,中經商朝,到了西周發展較為完備。西周長期實行土地國有,不準自由買賣。周天子將壹方方方塊田分賜諸侯、卿、大夫,讓他們世代享用。這時受封的諸侯臣下來講,是作為祿等級的單位;對庶人來講,是課驗奴隸勤惰的計算單位。

這種制度是我國奴隸社會分封制、宗法制的基礎,又與分封制、宗法制互相貫通,為壹體,同時並存西周的井田有完整的灌溉系統,有齊全的溝、、畎澮和較準確的畝制。按郭老的說法,它以百畝(合今三十畝)作為壹個計算單位,稱為“壹田”,縱橫相連的九田為壹井,十井為壹成,百井為壹同。但因各封國和地區間的差異,有以壹田為夫,十夫為壹井,再以百夫、千夫為計算單位的;也有以“九夫為井制”或“十夫溝洫制”的。所以井田的疆理並不限於某壹種格式,所謂“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就是這個意思。還有,在那些偏遠的山區,則根本不存在井田制在井田上勞動的農業奴隸叫做“庶人庶民”或鬲”。直接管理、監督奴隸勞動的小頭目稱“田《左傳襄公九年》條說:“庶人力於農”,《詩經豳風七月》雲:“三之日於相,四之日舉趾;同我婦子,適彼南畝,田至喜。”這反映了這種情況孟子曰:“周人百畝而徹”,說明西周按壹夫百畝為計算單位來交稅,貢賦制度是“徹田為糧”的“徹法”。這同夏、商壹樣,也是取收獲量的十分之壹的“什壹之稅。到了春秋戰國之際井田制開始瓦解。導致井田制瓦解的首要因素是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春秋時期,我國人民發明了冶鐵技術,農業勞動開始使用鐵器。《詩經秦風驥》有“孔阜”之句。“”即鐵是之字,以鐵來形容馬的顏色之黑,說明當時秦國人已使用鐵器,很熟悉鐵。《吳越春秋間內傳》載:吳國“使童男童女三百人鼓裝炭,金鐵刀,遂以成劍”,說明偏遠的吳國已掌握了鼓風治鐵的技術。到春秋後期,鐵器普及,鐵農具數量大增,地處山東半島的齊國“壹女必有壹針壹刀”“耕者必有壹壹壹鏡”。考古工作者在江蘇六合程橋吳國墓、湖南常德德山楚國墓及山西侯馬北西莊等地出土的鐵器,經鑒定,均系春秋晚期的遺物。文獻記載與考古發掘相印證,說明春秋時鐵農具確已在相當範圍內使用了。與此同時,我國人民這時還學會了用牛耕田的技術。《國語晉語》記載:“宗廟之犧,為畎田之勤”,說明牛耕已為時人所熟知。《論語雍也篇》雲:“犁牛之子且角”,把“犁”與“牛”連用,更說明了鐵器和牛耕技術已被人們掌握的事實。

鐵農具和牛耕作為壹種新的生產力因素,為開發山林、擴大耕地、興修水利、提高生產力創造了條件,使以家庭為單位的個體小農生產方式的發展具備了可能,為“私田”(即小土地所有制)的出現提供了方便。正是在這種情況下,井田制度發生了動搖。其次,奴隸們激烈地反抗奴隸主統治的起義和鬥爭,是促使春秋時井田制瓦解的催化劑。春秋時期,王室衰微,代之而起的是諸侯之間的大爭霸。這種爭霸戰爭連綿不斷,持續二百多年,給奴隸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晉國是“庶民罷(疲)敝,而宮室滋侈”,楚國“民之羸餒,日已甚矣”,齊國是“民三其力,二入於公,而衣食其壹。公聚朽,而三老凍餒”。

在這種情況下,奴隸們忍無可忍,紛紛采取各種形式與奴隸主貴族進行鬥爭:公元前644年12月,齊國征發各地庶民到(今山東境內)築城,庶民們不甘忍受非人的待遇,在深夜高喊:“齊有亂”,結群壹哄而散;公元前641年,梁國借口“秦將襲我”,強迫大批奴隸圍擾宮室修壕溝,結果民懼而潰,秦遂取梁”;公元前550年,陳國築城奴隸暴動,殺大奴隸主慶虎、慶寅兄弟;公元前522年,鄭國“苻之澤”(今河南中牟境內)聚集大批奴隸,揮戈起義;公元前506年,楚昭王被吳國戰敗,逃到江南雲夢,遭到了聚集在這裏的起義奴隸的襲擊;春秋末在北方有以跖為代表的奴隸大起義,在南方則有以莊躋為首的奴隸大起義?另外,奴隸們還采取怠工、逃亡、破壞工具等方式和奴隸主作鬥爭。

由於“民不肯盡力”,春秋中期以後,井田陷於癱瘓狀態,到處是“維莠驕驕”“維莠桀桀”的叢生茂草,弄得“道路不可知,田在草間”,甚至“野有積,場功未畢”(莊稼爛在田裏無人收割,堆在場裏沒人打碾)的現象。奴隸主經營井田越來越無利可圖了這壹現實迫使他們驅使奴隸去從事荒地的開墾,使不敢稅的私田的數量急劇增加。這樣,周天子控制土地和人口的局面就根本無法繼續維持了。公元前712年(周王八年),王室取田於鄭,行不通,只好用王栽內十二邑作為交換條件這說明土地王有的框框已經不起作用了。至於諸侯國及卿取其大夫之間榮並土地的現象屢見不鮮,“並其室分其室”的記載史不絕書。由於統治者侵田奪土,使井田制的封溝油壹再被突破。

另外,還有壹些耕作奴袁逃亡到遠離都邑的荒郊野地,脫離奴隸主的羈絆,辟出小塊土地,建立起自己的家室,取得自由民的身份。隨著生產力的發展,這類自農民數量日多,又助長了田的發展。正是在這壹土地私有化的過程中,並田制日趨解體,隨著井田制的瓦解和土地私有制的出現,階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封建依附關系開始產生、發展起來。壹些由奴求主貴族轉化而來的地主,因軍功獲賞形成的地主以及由平民上升而成的地主,見奴隸制的剝削無利可圖,於是紛紛改變削方式,把土地分成小塊,招逃亡奴隸或破產平民耕種,從中榨取地租。從此,地主與農民兩個新興的階級日形成。土地占有關系和封建生產關系的產生,導致稅賦制度的變化。公元前685年(周莊王十二年),齊國首先實行“相地而衰征”(按土地的多少肥收貢稅):公元前594年(周定王十三年),魯國季孫氏頒布“初稅畝”的法令,對公私土地壹律按畝收稅;公元前548年(魯襄公二十五年),楚國“書土田”;公元前538年(魯昭公四年),鄭國子產“作丘賦”,公元前348年,落後的秦國也開始實行“初為賦”,改革了稅賦制度。這樣,稅畝制逐漸取代了過去的“藉法”井田制的瓦解已成定局。土地私有的被承認,征稅制度的改革,是春秋時期的重大變革,它標誌著新的封建制的經濟基礎已劃破奴隸制的夜空,呈現於中國的地平線上。正是在這壹基礎上,到戰國時期,經過壹系列的政治改革,井田制被徹底廢除,我國由奴隸制社會最後過渡到封建制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