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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合理使用的相關案例

地方誌整理抄襲案壹審宣判

2009年1月,《嶧縣誌點註》作者訴山東省棗莊市嶧城區史誌辦公室侵犯著作權糾紛案,由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認定被告侵權成立,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損失3萬元。

原告稱,被告所著《嶧縣誌(點註本)》對原告書籍《嶧縣誌點註》的分段、標點、註釋進行了全面抄襲,其中註釋的抄襲量達80%。被告辯稱,兩書存在相同註釋是均使用工具書的結果。其書籍比原告書籍多830余條註釋,並且兩書的標點、分段、文字等也有許多不同之處。因此,認為其對原告書籍的參考屬合理使用,並非抄襲。

法院認為,《嶧縣誌點註》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雖然同壹古籍整理註釋工作需遵循的基本原則相同或類似,但具體點校內容會有所不同。根據被告書籍與原告書籍對比結果,足以認定被告抄襲了原告作品內容,構成了對原告作品著作權的侵犯。

“年畫之旅”引出版權侵權之訴

2007年12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楊家埠年畫之旅》壹書引發的著作權侵權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中國畫報出版社停止《楊家埠年畫之旅》的發行和銷售,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

2006年年初,中國畫報出版社出版了《楊家埠年畫之旅》。之後,原告楊洛書以該書未經許可使用其作品50多幅為由,訴至法院。被告認為,《楊家埠年畫之旅》壹書中采用部分原告的作品,是基於宣傳、推廣以及研究、評論原告以及楊家埠年畫的需要,是對原告公開發表作品的合理引用,不構成侵權。山東高院經審理認為,該書使用涉案作品不屬於對某壹作品的具體介紹或評價,已超出了著作權法規定的對作品合理使用的範疇。

“時事性文章”引發著作權糾紛

安徽省合肥市壹家網站因轉載壹篇只有1400字的“時事性文章”,引發了壹場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2008年3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判,合肥邦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1500元。

原告稱,2004年,《國產手機亂象》壹文首發於“中國營銷傳播網”,隨後被告公司在其“邦略?中國”網站上刊載了該文,不僅標註了作者姓名,還註標明來源。2005年,北京三面向公司與此文的作者簽訂了合同,合同約定,包括《國產手機亂象》在內的作品自發表之日起至本合同期滿,版權歸三面向公司所有。

安徽高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有權對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該作品者主張相應的權利。由於該文在“中國營銷傳播網”發表時,並未聲明不得轉載,且被告在進行網絡轉載時標明了文章出處、作品名稱以及作者姓名,僅因未在合理時間支付相應費用,才構成了對北京三面向公司的侵權,並無其他侵權情節,因此,做出上述判決。

電視臺播《沖出亞馬遜》惹官司

2006 年7月,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電影衛星頻道節目制作中心訴中國教育電視臺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電影頻道是影片《沖出亞馬遜》的著作權人。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雖然該片被列為愛國主義教育影片,但並不表明任何播放該片的行為均是出於公益目的。中國教育電視臺在播放該片過程中多處插播商業廣告,顯然與公眾利益無關,故該播放行為並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合理使用。

因此,法院以被告播放愛國主義教育影片不屬於合理使用為由,認定其播放行為構成侵權,判令其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5萬元。

《月亮之上》抄襲案終審判賠

2008年12月,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對歌曲《月亮之上》中用蒙語演唱片段侵犯《敖包相會》著作權案做出終審判決,判令北京華視偉業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區孔雀廊影音電器有限公司、廣東音像出版社、何沐陽立即停止侵權;佛山市順德區孔雀廊影音電器有限公司、廣東音像出版社、何沐陽***同賠償原告色日瑪經濟損失2萬元。

法院認為,《敖包相會》的涉案六小節與《月亮之上》的對應六小節相比,二者所表示的曲調基本相同,何沐陽、孔雀廊公司、廣東音像出版社的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的範圍,構成對色日瑪著作權的侵犯,應***同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華視偉業公司作為涉案CD的銷售者,因其對所銷售的涉案CD具有合法來源,故其僅須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各被告在其再行錄制、出版並發行《月亮之上》時,不得使用《敖包相會》中的涉案六小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