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古籍修復 - 軍人住院待遇

軍人住院待遇

軍人家屬待遇包括很多方面:

軍人在從事軍事勞動、做出巨大貢獻的同時,他們的家屬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獻和犧牲,所以理應對他們提供多方優待:

軍隊幹部家屬來隊探親待遇

已婚幹部與愛人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愛人每年可來隊探望壹次,往返車船費由單位報銷,愛人單位不能報銷的,由部隊報銷。

未婚幹部的未婚妻(夫)來部隊結婚的,來隊結婚的車船費如地方不能報銷的,由部隊報銷,但當年不再報銷來隊探親的車船費。

來隊家屬探親路費報銷範圍是:

火車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費、空調費);輪船三等艙位票!長途汽車票按本單位規定標準計發;城市交通費從部隊駐地至車站、碼頭和從車站、碼頭至部隊駐地的車票、輪渡費憑據報銷(出租車輛費不予報銷);民用交通費按本單位規定標準計發;中轉住宿費每夜在不超過15元以內按實報銷。來隊家屬探親路費每年只報銷壹次。

軍隊幹部家屬差旅費待遇

隨同幹部、職工調動工作、轉業、復員、離休、退休、退職的家屬,其差旅費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報銷。

經批準隨隊居住的父母、愛人、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隨同調動、轉業、復員時,車船費、住宿費和途中夥食補助費均按被調入人員的標準執行,其中購兒童票的小孩,不報銷臥鋪票!如有兩個小孩時,可合買壹張臥鋪票。不滿7周歲的小孩,途中夥食補助費減半,夫婦雙方都是部隊工作人員,同時調動時,其車船費、住宿費可按職級高的壹方標準執行;如壹方是國家機關或軍內外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有關費用由原工作單位發給,所發車船費低於部隊工作人員的標準時,可憑證明,由部隊補發差額。已滿16周歲(含)子女的車船費按義務兵標準執行。

工作調動時,因組織上暫不準家屬隨行,以後單獨前往時,由新工作單位發給有關費用。符合乘坐臥鋪時間的,其家屬可購火車硬臥鋪或輪船三等艙位票,由調入單位報銷;夥食補助、住宿費按與同行幹部的標準執行。子女乘車按與幹部隨行的規定辦理。已滿16歲的子女、車船、住宿和夥食補助費按被調人員的標準執行。

幹部回家探親壹並接家屬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屬的有關費用按照其單獨前往的有關規定執行。

未經批準隨軍,但已經在部隊的直系和非直系親屬,隨幹部本人從部隊到安置地點的家屬,路費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肅、寧夏、內蒙古、雲南等偏僻地區工作的轉業幹部攜帶家屬(包括原來非隨軍家屬及非直系親屬),不論順途回家或專程回家,其差旅費由部隊發給。到達工作地點後,家屬的費用,由調入單位負責發給。

已經批準隨軍,但尚未來隊經批準壹起調動的直系家屬,從家鄉到幹部安置地的有關費用,未參加工作者,由幹部原單位發給,其標準按在隊家屬單獨前往幹部安置地的規定執行;已參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單位發給。經批準將家屬接來部隊壹起走的,來隊後,從部隊到安置地點的費用,按在隊家屬與幹部、職工調動同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本人回去接家屬的費用自理。家屬按隨軍來隊的有關規定執行。

幹部、職工調動、轉業、離休離隊時,本人及其同行家屬的車船費和途中住宿費、途中夥食補助費,由調出單位按乘車路線、規定標準發給,向調入單位結算,多退少補。

經組織批準隨軍來隊的幹部配偶和親屬(均指未參加工作的),其來隊的車船費、途中住宿費,按來隊探親規定的標準報銷;其來隊的車船費,可按工作調動有關規定報銷。住院後經醫院介紹轉院的幹部、職工隨軍家屬,其往返車船費可予報銷(因病住院、病愈出院路費自理)。門診介紹不得視為轉院。幹部、職工陪送入院、轉院的費用自理;病情嚴重的,經組織批準,可以報銷。

海南、邊防部隊隨軍在隊且無工資收入的幹部、職工家屬,經衛生部門介紹去上壹級醫療單位或合同醫療單位看病。其往返的車船費憑據予以報銷。

在鄉軍人家屬的醫療優待 對在鄉軍人家屬的醫療優待,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半費或免費待遇.幹部家屬臨時來隊治病,應根據統壹定價分別按直系家屬半價、非直系家屬全價收費。臨時來隊的幹部、戰士的父母、愛人和未獨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醫生證明,經團以上單位批準者,可免費治療。

(2)醫療包幹待遇。在部隊駐地所在縣、市結婚,不符合隨軍條件的軍隊幹部的愛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隊辦理半費醫療包幹;符合隨軍條件,但在原籍居住的軍隊幹部愛人、子女持團以上單位證明,到當地軍隊醫療部門辦理醫療包幹。

(3)領取醫療補助費。幹部家屬居住的地區沒有軍隊醫療單位或本人不願醫療包幹的,由幹部所在單位按月給其妻子及子女發醫療補助費。每人每月44元。

享受免費醫療的家屬

(1)犧牲、病故軍官、文職幹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隨軍的、享受定期生活補助費的配偶(無固定工資收入的)、子女,和經組織批準投靠供養(指無經濟收入、無獨立生活能力、無其他人供養、只能來隊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嶽父母、弟妹;

(2)軍官、文職幹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的配偶,在1949年9月30日前參軍,現為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隨軍家屬;

(3)隨軍居住西藏的軍隊在編人員、無固定工資收入的家屬;

(4)臨時來隊(指按規定期限內享有探親假的人員,下同)的軍人配偶、子女、父母,無經濟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費、勞保醫療患急病、經團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後勤部門批準者。

享受醫療包幹待遇的家屬

(l)經組織批準隨軍生活的軍官、文職幹部、誌願兵、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組織批準投靠供養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嶽父母、弟妹;

(2)未具備家屬隨軍條件的軍官、文職幹部以及在編職員的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戶口在軍隊駐地(指戶口在本市、縣的,下同)的,和軍官、文職幹部、在編職工生活在壹起的;

(3)具備隨軍條件未隨軍,仍在原籍居住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以及在編職員的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團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後勤部門的證明在居住地區就近的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包幹;臨時來隊憑醫療包幹證就診。當地無軍隊醫療單位或本人不願辦理醫療包幹者,軍官、文職幹部、士官按有關規定發給本人醫療補助費;

(4)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邊遠三類地區和海島部隊的軍官、文職幹部、在編職員,其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內地居住的,持團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後勤部門的證明,在居住地區就近的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包幹;

(5)連續工齡滿15年以上的軍隊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在編和非編工人,其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戶口在軍隊駐地的,可辦理醫療包幹。

享受軍半費醫療待遇的人員包括:

臨時來隊的軍人、職員之無固定工資收入的父母、配偶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患病到軍隊醫療單位就診者可享受軍半費醫療待遇。

實行軍全費醫療待遇的人員包括:

(1)連續工齡未滿15年的軍隊機關和事業單位在編、非編工人,其無經濟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2)臨時來隊探親的軍官、文職幹部無經濟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費和勞保醫療的嶽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凡不屬於上述免費醫療、包幹醫療、軍半費醫療、軍全費醫療範圍的軍隊人員家屬,到軍隊醫療單位就診,壹律交全費。

具備隨軍條件未隨軍,仍在原籍居住的軍官、文職幹部的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已領取醫療補助費者,到軍隊醫療單位就診(包括臨時來隊),壹律交全費。

醫療補助費待遇

無固定工資收入的軍官、文職幹部的配偶(不論是否符合隨軍條件或是否隨軍)及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包幹者,可享受家屬醫療補助費待遇。

女軍官或軍官妻子生育第壹胎是雙胞胎或多胞胎者,符合領取醫療補助費條件的,按子女人數發給醫療補助費。

夫妻均為軍官,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隊辦理醫療包幹的,由女軍官所在的單位發給子女醫療補助費。

符合領取家屬醫療補助費條件的軍官,在軍隊或地方院校學習期間其家屬醫療補助費由軍官供給關系所在單位發給醫療補助費。

軍官不按晚婚要求結婚所生的子女、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的子女不發給醫療補助費。

軍官轉業、復員、退休,其配偶、子女的醫療補助費,發至辦理轉業、復員、退休離隊手續的當月止。

已領取醫療補助費的軍官配偶、子女,按有關規定在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包幹時,憑軍官所在團以上單位後勤財務部門停發醫療補助費的證明,方可辦理醫療包幹手續。

家屬醫療補助費須由軍官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幹部、財務、衛生部門批準,隨工資發放。

軍官配偶、子女安排正式工作,有固定工資收入後,應於當月主動申報,從下月起停發醫療補助費。各級幹部、財務、衛生部門也要經常核對,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具備隨軍條件未隨軍,仍在原籍居住的士官以及在編職員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當地無軍隊醫療單位或本人不願辦理醫療包幹者也可按有關規定發給醫療補助費。

軍人家屬住房待遇

對於軍人家屬的住房待遇,規定多,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l)幹部犧牲、病故後壹年內,其家屬住軍隊宿舍不收房費,壹年後,應按本人級別調整住房和收費,無工資收入的不收費。

(2)住城鎮的未隨軍幹部的家屬,其住房條件原則上不應低於他們所在單位同等條件的職工和當地居民的水平;對家屬未隨軍的軍隊幹部應計分房人口,使軍隊幹部家屬享受雙職工分房待遇;未隨軍的幹部家屬是城鎮居民,無工作單位或為非正式職工的,其住房困難,由當地房管部門統籌解決。在住宅實行商品化的城鎮,對自願購買住房的未隨軍幹部家屬,應給予優待照顧。

(3)凡符合離休條件的老幹部,批準離休後,在未進幹休所前去世的,其遺屬可進幹休所安置。軍職以上離休幹部遺屬住房,要視幹休所現有住房實際情況,降壹至二職安排。

符合隨軍條件的軍官和士官的家屬住房,由家屬所在工作單位分配住房,集資建房時,享受雙職工待遇,並由所在單位優先解決住房,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房管部門解決住房。已婚或未婚義務兵家屬住房,住城鎮的計入家庭分房人口,住農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編職工家屬住房與軍官壹樣,納入計劃,由軍隊負責解決。制定《退役軍人住房保障辦法》。退休軍官家屬住房,由國家列入基本建設計劃,各級政府按照軍官退役前相應職級住房面積標準安置住房。轉業軍官家屬住房列入國家計劃,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單位按軍官退役前住房面積標準解決住房。退役義務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解決住房。隨軍遺屬住房由軍隊移交政府安置解決。

國家應該每年將轉業幹部和未隨軍幹部家屬住房納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列入各城鎮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對他們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建房投資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

整治駐艱苦地區部隊的幹部家屬住房。對數量不夠的安排添建;質量太差的進行翻建;主體結構尚好但住用條件差的,進行整修、改造並完善相應設施、設備;在內地城市建立師團幹部家屬生活基地;選擇離艱苦地區不遠、條件又比較好的大中城市;把營以下幹部家屬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軍人家屬撫恤待遇

軍人家屬撫恤待遇的主要內容,各國有不同的規定,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軍人本人撫恤待遇的內容就是軍人家屬撫恤待遇的主要內容。

主要包括負傷費、殘廢金、喪事費、死亡撫恤金及遺屬生活補助費等。其中喪葬費、軍人死亡撫恤金及遺屬生活補助費是直接發放給軍人家屬的物質待遇。

(1)軍隊幹部家屬在軍人犧牲、病故後的撫恤待遇是:

①喪葬費

軍人喪葬費是指給軍人家屬用於處理軍人犧牲、病故喪事所需開支的經濟補助。軍人喪葬費主要是用於犧牲、病故軍隊幹部的悼念活動、遺體整容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親屬來隊無力負擔的交通和食宿開支,還用於犧牲、病故士兵的火化費、骨灰安放費、服裝費、被裝費、石碑費開支。

喪葬費標準是:大軍區職幹部為本人逝世前15個月的工資總額:兵團職以下幹部為本人生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按逝世當月工資數額(含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地區性補貼費、未參加1985年工資改革的離退休幹部生活補貼費)計算。

超支部分不予報銷,節約部分用於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

②死亡撫恤金

軍人死亡撫恤金分為壹次性撫恤金、特別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3種。

A、壹次性撫恤金。

犧牲病故軍人遺屬壹次性撫恤金,是指在軍人犧牲病故時發給其遺屬的壹次性生活補助。這項待遇是給予軍隊所有的犧牲病故幹部、士兵遺屬的壹次性經濟補助,具體由軍隊團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出具證明,軍人遺屬居住地民政部門組織發放。

1980年以後,壹次性撫恤金分為3類,即:烈士撫恤金,因公犧牲軍人撫恤金,病故軍人撫恤金。

烈士壹次性撫恤金的基本標準為:40個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資數;因戰因公犧牲軍人壹次性撫恤金的基本標準為:20個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資數;病故軍人壹次性撫恤金的基本標準為:10個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資。

以上人員如有特殊貢獻者,除享受壹次性撫恤金的基本標準外,還可享受壹次性撫恤金的補助標準。

其中被中華人民***和國主席或者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發給基本標準額35%的補助標準;被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發給基本標準額30%的補助標準;立壹等功的發給基本標準額25%的補助標準;立二等功的發給基本標準額15%的補助標準;立三等功的發給基本標準額5%的補助標準。

在職軍官、文職幹部死亡之後,壹次性撫恤金計發項目為;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人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

在職士官死亡之後,壹次性撫恤金計發項目為:軍銜等級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軍隊離退休人員死亡之後,壹次性撫恤金項目按總政組織部、總後財務部[1999]財薪字第0907號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義務兵和月工資低於少尉的正排軍官工資標準的其它軍人死亡之後,按排職職務工資(壹檔)、少尉軍銜工資(基本標準)基礎工資3項之和計發壹次性撫恤金。

另外,在服役期間榮立功勛的,退出現役後死亡的不增發壹次性撫恤金。

此外,有特殊貢獻的犧牲、病故現役軍人家屬經大軍區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由軍人生前所在單位壹次性發給特別撫恤金。

B、特別撫恤金。

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英模人物或榮立壹等功的人員為1.5萬元; 生前在邊防、海島、高原部隊或其它特別艱苦的環境工作及在國防科研中從事國家規定的有害工種連續滿20年,並做出顯著成績者為1.2萬元;

生前為師職(含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滿30年的幹部,且事跡突出者為l萬元。

同時具備兩種(含)以上條件的,按其較高的壹個等級給予撫恤。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犧牲、病故後,凡符合上述特別撫恤條件的,亦照此規定執行。生前在軍隊安置的,其特別撫恤金由原單位發給;在地方安置的,其特別撫恤金由所在的省軍區發給。

C、定期撫恤金。

定期撫恤金是由地方民政部門每月發給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和病故軍人家屬的固定金額撫恤金。按照居住農村的,居住小城鎮的,居住大城市的3種不同情況擬定發放標準,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的定期撫恤金標準還可適當提高。

③軍人遺屬的生活補助費

軍人遺屬生活補助費又稱定期撫恤費(金),它是指為照顧犧牲、病故軍人遺屬生活,由犧牲、病故軍人所在部隊發給遺屬的生活補助費,以保障無勞動能力或無固定收入來源的軍人遺屬的基本生活需要。這項待遇在實際工作中劃分為兩種標準:

壹是犧牲病故軍隊幹部、士官遺屬,從軍隊幹部、士官犧牲病故的下月起,按其原工資標準發給遺屬6個月(陣亡12個月)的定期撫恤金;

二是從軍人犧牲病故後第7個月(陣亡第13個月)起,對隨軍或符合隨軍條件的軍官幹部遺屬中無勞動能力子女、父母、遺孀:或者未滿規定年齡的子女,或雖滿規定年齡仍在讀書的子女,或沒有固定收入的遺孀:或雖有固定收入但其收入不能維持當地壹般群眾生活的遺膀,均按規定的撫恤金標準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

不符合隨軍條件的遺蠕不能享受由部隊發給的遺屬生活補助費,但可申請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的標準發給軍人遺屬生活補助費。

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標準為:

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隨軍遺蠕定期生活補助費為:

A、幹部生前職務級別為團職(含相當職務的級別)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B、幹部生前職務級別為師職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幹部生前職務級別為軍職的,每人每月700元;

D、幹部生前職務級別為大軍區職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犧牲、病故幹部或遺孀本人為紅軍時期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補助費再增發200元;

F、對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遺孀,其工資收入總額低於上述生活補助費標準的,由軍隊補足差額部分;

G、不符合隨軍條件的遺孀:在享受當地政府撫恤優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難時,部隊原單位可酌情給予補助;

H、犧牲、病故軍官、文職幹部的未滿16歲及雖滿16歲,但在校讀書或因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經批準投靠軍官、文職幹部生活的無固定工資收入且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也發給壹定的生活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月250元。

(2)軍隊士官家屬在士官犧牲、病故後的撫恤待遇,按軍隊幹部有關規定執行。

(3)隨軍幹部遺踴另擇配偶者,從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下壹月起不再發給定期生活補助費。

(4)享受定期生活補助費的隨軍遺屬去世後,可壹次發給6個月的本人生前領取的定期生活補助費,作為喪葬費包幹使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遺屬去世後的喪葬費,由地方按有關規定執行。

軍人家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是怎樣規定

(l)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總部確定的壹、二類島嶼(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1984)14號文件劃定的範圍)的部隊幹部,符合隨軍條件,經批準其配偶隨軍來隊後,安排不了工作、無固定收入的,每月發生活困難補助費170元;

(2)凡屬(國發(1984)14號文件)規定範圍以外地區的部隊幹部家屬符合隨軍條件,經批準其配偶隨軍後,無工作、無固定收入的,每月發生活困難補助費150元。

生活困難補助費從批準的下年度1月起,按月隨幹部工資發放,暫列入生活費決算“福利費”科目報銷,不作為計領其它費用的基數。

(3)有下列情況應停發其家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①安排了工作者,從安排工作的下月起;

②幹部轉業、復員、離休、退休,從下達命令的下月起;

③幹部犧牲病故後,其配偶從領取遺屬的定期生活補助費的當月起。

軍人家屬的社會與政治待遇

軍人家屬的社會與政治待遇主要指的是3個方面:

子女的安置;子女的入學入托;軍人的婚姻保護。

軍人子女安置待遇

(1)退休幹部家屬子女的安置。易地安置的退休幹部,其配偶、未成年的或待業子女,可隨同前往;易地安置後,身邊無子女照顧的,可準許調壹個已工作的子女隨遷。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隨遷後由安置地區的人事或勞動部門負責分配。退休幹部和家屬的戶口,由安置地區民政部門開具證明,公安部門辦理落戶口手續。家屬原為城鎮戶口的,包括隨退休幹部到農村安置的,隨遷後不改變,仍吃商品糧,壹切都按當地城鎮戶口辦理。

幹部退休前已隨軍供養的現在部隊服役的子女,退伍後可到退休幹部安置地區落戶,並與當地城鎮退伍軍人壹樣安排工作。

對退休幹部隨遷的待業子女,應和城鎮待業青年壹樣(到農村安置的優先),由勞動人事部門安排就業。

(2)離休幹部子女的安置。幹部離休時,身邊無子女的,可商請安置地區的人事、勞動或知青部門調壹名子女(包括配偶)到安置地區工作。離休幹部的配偶和子女隨遷、調動,按在職幹部調動的有關規定辦理。離休幹部到農村安置的,家屬原為城鎮戶口的,包括隨離休幹部到農村安置的,隨遷後不改變,仍吃商品糧,壹切都按當地城鎮戶口辦理。

(3)隨離休幹部易地安置配偶及待業子女、未成年子女,接收安置地區應準予落戶,需要安排工作的,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安排。離休幹部的子女,從軍隊復員、退伍到離休幹部安置居住地落戶時,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接收安置。離休幹部身邊無子女的,由當地人事、勞動部門負責調1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離休幹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軍人子女的入學待遇 軍人子女的入學入托待遇是指邊防海島部隊駐地附近無學校,地方目前沒有條件辦學,或部隊駐少數民族地區當地學校沒有漢語班,部隊幹部子女入學確有困難的,部隊可以自辦壹些學校解決子女入學問題。辦學應堅持以下原則:邊防海島部隊現有的子女學校需要擴建的,可以適當擴建。凡地方上有條件辦學的,部隊就不再單獨辦,能同地方合辦的就合辦,或給予適當的資助。部隊幹部子女需到較遠的城鎮就學,學校沒有食宿條件的,可在這些城鎮設立學生食宿站。

軍人的婚姻保護

我國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對軍人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護,對革命軍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非軍人有區別的專門保護措施。這是由革命軍人特殊的工作性質、工作特點和肩負的特殊的工作任務所決定的,也是祖國和人民及社會主義利益的要求。對於破壞軍婚者,要依法嚴懲。

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1)對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妻子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破壞軍婚的條件不同於壹般的民事案件處理,處罰程度較其他同類犯罪要嚴,充分體現出軍人婚姻保護的特殊性。

(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這也是嚴於同類情形的。這從法律上保證了軍人家庭、婚姻的基本穩定。

(5)我國法律這樣特殊的規定,是有利於鞏固部隊、鞏固國防,也是符合全國人民利益的。

“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的區分

(l)“革命烈士家屬”是指經規定機關批準,取得中華人民***和國民政部制發《革命烈士證書》的家屬。

(2)“因公犧牲軍人家屬”是指經規定機關批準,取得《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的家屬。

(3)“病故軍人家屬”是指經規定機關認定,取得《革命軍人病故證明書)的家屬。

(4)“現役軍人家屬”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兵役法》的規定,正在服現役的軍人的家屬。

“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家屬”是指什麽人 是指軍人出生至18周歲期間,因喪失父母或父母無撫養能力,其他親屬自願或受托連續撫養軍人逾7年以上,經鄉(鎮)人民政府證明或法律公證,由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批準者。其他親屬以外的人員符合規定的撫養人條件的,也按撫養人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