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令制度的成立
從日本古籍記載可知,日本存在過原始刑罰。原始時代有天津罪和國津罪。天津罪包括8種罪行,即畔放、溝埋、樋放、頻蒔、串刺、生刺、逆剝、屎戶。國津罪包括14種罪行,如生殺、斷屍、奸母、奸子、母子通奸、犯畜、蟲災、鳥災等等。隨著階級國家的出現,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刑律也應運而生了。但因為當時尚無文字,所以還沒有成文法。
關於日本不成文的法律,在中國和日本史籍中都可以找到。把《魏誌·倭人傳》、《北史·倭國傳》,以及《日本書紀》中有關刑罰的記載加以整理,可以得知日本不成文法時期的刑罰種類:死刑有誅、獄死、火、族誅;肉刑有鯨、杖、神祇探湯;贖刑有贖田、贖身(貶為奴隸)、贖姓(貶姓);流刑。這些刑罰中有壹些與中國漢代刑罰相似,因此並不能排除受漢代刑罰的影響。
大化改新以後,日本開始著手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度。大化改新之初,新政府根據當時的形勢和需要,制定了許多單項法令,如班田制、租庸調制、戶籍制、鐘匱制、男女奴隸之法、喪葬制、二官八省壹臺制、國郡裏制等,668年制定《近江令》是日本最早的壹部成文法典。日本學者推測,它大體參考唐代《貞觀令》而編纂的,成為日本以後《令》的基礎。
天武天皇即位後,681年開始修訂《近江令》,在此基礎上制定《飛鳥凈禦原令》(亦稱《天武令》),此令***22卷,現已全部失傳。當時未制定“律”,據後來的日本學者分析,可能準用《唐律》。
700年,天皇命刑部親王、藤原不比等、粟田真人、下毛野古麻呂等19人撰定律令。參與編撰律令的19人中有伊岐連博德,唐人薩弘恪以及白豬史骨、黃文連備、田邊史百枝、田邊史首名、山口伊美伎大麻呂、調伊美伎老人等大陸移民的後裔,皆是當時壹流法律學家和漢學家。《大寶律令》基本修成於701年。第二年開始全面施行。該法典因制定於大寶年間,故稱《大寶律令》。從天武天皇之子刑部親王和鐮足之子藤原不比等領導制定《大寶律令》分析,它與《凈禦原令》不無關系,事實上,依據日本史籍記載,它確是以增刪《凈禦原令》而成的。《大寶律令》由律6卷、令11卷組成。律,相當於刑法,大抵模仿唐律,但吸收了日本固有維持秩序的制度;令,相當於行政法、民法、訴訟法,作為國家的基本法予以重視。它是根據日本社會經濟的實際,參照唐令制定的。律和令已散失,但從《令集解》和《續日本紀》的引文中可略見其逸文。制定《大寶律令》的17年後的718年,藤原不比等奉元正天皇(715—724在位)之命,依據《大寶律令》和唐朝的《永嶶律令》為基礎,制定了《養老律令》。《養老律令》有律10卷13篇、令10卷30篇。從現存的《令義解》和《令集解》中可見令的大部分,律則留下壹部分。《養老律令》修成後沒有立即施行,而放置39年後,直到757年才實施。《大寶律令》和《養老律令》的制定,是大化改新以來,各朝法制建設的必然歸結,也是對吸收和消化唐制的結果,標誌著日本中央集權的封建制度的確立和完善。至此,日本已成為壹個法式完備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制國家。
大化政府對官僚制度進行改革,改革的原則是“改去舊職,新設百官,及著位階,以官位敘”。建立的新的封建官僚體制,包括了兩方面的內容:壹是位階制;二是官階制。
以聖德太子的“冠位十二階”開始,位階壹直是官僚制度的主要內容,大化年間實行19階制,天智年間增至26階,但自天武年間開始,親王、諸王的位階與諸臣的位階分設,前者設12階,後者設48階。《大寶律令》和《養老律令》中所載的位階制,是天武朝制定的位階制的繼承和延續。從日本冠位制的具體設置可知,它實際上是與唐朝的品階制的結合體。親王稱品,諸王、諸臣稱位。親王實行四品制,諸王、諸臣及百官,實行九位制。即親王設壹品、二品、三品、四品4等;諸王、諸臣及百官,從正壹位至初位,***分9等,每等又分為正、從兩等。從正四位起,正位和從位又各分上下兩級。因此諸王、諸臣及百官***30階。唐朝的品階制也分為30階,反映了兩者之間的淵源關系。
關於官階制,朝廷按位階貴賤任官。當時,朝廷官制結構基本上依照唐朝制度。天皇之下,朝中權力最大的官職是太政官。太政官的職責與唐朝的宰相相似。太政官由太政大臣、左大臣、右大臣、大納言組成。在太政官下設八省、壹臺、五衛府。八省系指中務、式部、治部、民部、兵部、刑部、大藏、宮內省;壹臺為彈正臺;五衛府為衛門府、左右衛士府、左右兵衛府。中務省主管朝廷禮儀、詔書文案的起草和審理等,它綜合了唐朝中書、尚書、殿中等省的職責。式部省似唐朝吏部,掌管全國官吏名籍及官吏的選拔、考課等,治部省的職責與唐禮部相同。民部省相當於唐朝的戶部。兵部省與唐兵部相似。宮內省是仿唐殿中省、光祿寺、宗正寺等機構而設置的,主管宮內庶務。
地方行政官僚機構也是仿照唐制建立的。仿唐王畿十道制,建立了畿內七道。道之下實行國、郡、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