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古玩收藏會產生這麽大的魅力?除了收藏活動給人們帶來文化精神享受和藝術熏陶的原因之外,另壹個重要原因就是人們看重它的投資賺錢,使資本保值增值的功能。在收藏界的確盛傳著不少依靠投機或投資買賣,拾漏撿遺而壹本萬利,獲益豐厚的佳話美談。不幸的是人們只看到這些表面賺錢的熱鬧現象,而沒有去深入探究為什麽他們能成功賺錢。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正是這些人們耳熟能詳的成功賺錢案例,不僅引起了人們來參與古玩買賣的興趣,並且使人們對古玩收藏產生壹些不切實際的片面認識,錯誤地以為買賣古玩可以獲利保值,從而盲目地,在沒有了解掌握必備知識的情況下草率購買。要知道在現實生活中同樣有許多鮮活的事例,告訴我們因為輕率購買而上當受騙、血本無歸。古玩收藏是對專業知識要求很高的活動。這些專業知識的積累是壹個 唐代古玩彩瓷循序漸進,逐步提升的過程。它沒有捷徑可走。真正有心從事收藏活動的人士,只有潛心研究鑒賞知識,了解市場動態、行情,才能懂得對繁雜的古舊物品有所甄別取棄,才能僥幸少花冤枉的學費。所以搞收藏切忌短視盲目,唯利是圖,應該以豐富業余文化生活,增添生活情趣為主要目的,個人投資理財僅為其次。這樣心態平和心理健康地從事收藏活動或許在經濟回報上會給妳意外的驚喜。 其次,應該註意到進行古玩收藏活動與任何投資活動壹樣存在著相應的風險。其中最基本的包括政策法規的風險,操作失誤的風險和套利的風險。 政策法規的風險。文物商品是特殊商品,我國現行《文物保護法》是1982年經全國人大審議通過頒布實施的。雖然它制定距今20年,有些具體相關內容已不適合當前的社會發展 如意玉器
(人大也正在加緊進行文物法的修正工作),但它畢竟是國家現行的法典。它對館藏文物,民俗文物,革命文物都有具體的界定,尤其是對文物的收藏和流通所作出的相關具體規定,應引起市場參與者的重視。例如《文物保護法》明令禁止買賣出土文物,地下出土文物歸國家所有。但這壹條被許多人視而不見。盡管有的出土文物經濟價值不大,買賣價錢相當低廉,但這事情的嚴肅性不屬於經濟範疇。 操作失誤的風險。就壹般的古玩收藏愛好者而言,操作失誤是指以真品的價格買了仿造品,或是以高出市場的價格買了真品。二者的區別在於後者有可能隨著需求的變化,獲得某些補償、回報。而前者卻只能使妳虧損,回本無望。古玩收藏作為理財手段,具體由專業人士操作,在操作正確無誤的情況下,尚且難免受到社會經濟環境和供需要求等客觀因素的影響導致回報預期無法兌現,更何況不具有專業鑒賞知識,對市場操作認識膚淺的愛好者,參與買賣古玩操作失誤的風險就尤其明顯了。 套利的風險。客觀地講,古玩市場畢竟是壹個不健全、有待完善的交易市場。買與賣者之間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地交易較大程度上都要看參與者對市場的參與和認知程度。 再就是怎樣盡量避免少犯錯誤。人們在市場經濟的歷練下,操作行為不得不謹小慎微。然而為什麽不論經驗豐富的行家,還是初入門檻的愛好者,都難免買錯物件呢?緣皆因於“信”字。這裏既有專業鑒賞能力的原因,又有鑒賞能力之外的原因。行家往往因為知識和經驗豐富而過於自信,跟著感覺走,偶有閃失。愛好者鑒於鑒賞能力的不夠,求“專家、朋友”幫助為其掌眼,因而輕信“專家朋友”的意見。亦或輕信售物人講的誘惑故事,甚至輕信某些店堂的招牌。須知“專家”也有不在狀態的時候,“朋友”也會礙於情面需要,需做人際應酬。某些國營店堂在市場經濟的沖擊擠壓下,“誠信待客、信譽為本” 平遙古玩
的經營宗旨也有扭曲變味的時候。另壹個鑒賞能力之外的誘因是拾漏撿遺的心理。試想每個人都夢想能遇到以低廉的價錢,買到高價值的物品,進而獲利的機遇。這種事情現實嗎?尤其是在全民藏寶收寶致富意識日益普及的當今社會,某天當壹位農民裝扮的人向妳訴說手中能值好多錢的某朝代物件,而他寧願把能賺大錢的機會便宜地轉讓給妳時;亦或是壹位慈眉善目的長者傾說自己多年收藏的喜悅,苦於兒女不喜好、不願繼承,如今願意優惠轉讓多年珍藏給妳這位知音時,妳會相信有這樣的幸事眷顧嗎? 最後,就是做壹個精明的現代消費者,應做好索賠的準備。 買錯了物件怎麽辦?有人認為古玩圈玩的就是“估玩”,考的是鑒別的眼力。東西買錯了就自認倒黴。甚至有人列舉歷史上個別名人造假販假的事例,試圖說明古玩收藏造假販假存在的合理性,使不少人對古玩行制假販假的行為熟視無睹。其實不然。古玩行不是不打假。買錯東西對任何人都是痛。這種痛對追逐獵奇收藏的人來說不僅只是意味金錢的損失,這種痛曾使知名收藏家喪失名譽,丟盡顏面,落下心病,最後抑郁而終。這種痛也曾使無數興致勃勃的愛好者初涉門檻就被滅殺興致。作為制假販假的受害者,古玩收藏界對任何制假販假的行為都深惡痛絕。既然是這樣,為什麽這些制假販假的行為在古玩行業沒有得到有效的制止呢?除了利益的驅動,使制假販假延續不絕外,另外壹個 和田玉
原因就是消費者姑息縱容。過去的歲月裏,行家們買貨走了眼是羞於顏面,歸咎於術業不精,不敢張揚,秘而不宣,自動放棄了追究賠償的權利。當今社會,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在買賣過程中,只要經營者提供虛假不誠實的陳述、允諾,以欺瞞手段,造成了購買人的經濟損失,購買了假貨贗品,購買人就有索賠的權利,古玩行也沒有例外。所以,對惡意欺騙行為就應該積極采取索賠行動。壹方面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另壹方面也可以為凈化市場行為出壹份力量,讓蓄意坑蒙欺騙不誠實者有所顧忌,無地容身。因此,購買者在交易完成之後,要索取註明相關承諾內容的交易憑證。國營文物店等經營單位通常有古籍文物銷售統壹發票給顧客。私人間的交易如果銷售人曾作出承諾,穩重起見就應該向其取得相應承諾的憑據或交易記錄以備日後不測之需。 古玩的收藏與鑒賞,是壹項高雅的玩,壹種有品味的玩,壹種有文化的玩,壹種背負歷史、尋舊懷古的玩。古玩投資,屬於藝術品投資的範疇。古玩,它的涉獵面十分廣泛,門類十分龐雜。從材質來看,有木質古玩、陶瓷古玩、玉石古玩、珠寶古玩、金屬古玩等等;從使用價值看,有古典家具、有文房四室、有器皿用具、有梳妝飾品、有古代錢幣、有書籍報刊、有煙標海報等等。古玩,猶如壹個包羅萬象的大市場,東西多得很,博得很,雜得很,玩法多得很。“盛世文物,亂世饑民”。國家繁榮向上,老百姓豐衣足食,古玩有市場。國家蕭條混亂,老百姓衣食無著,沒人有那個閑心來搞古玩。 古玩,作為壹種商品,它的特質集中地表現在兩點:壹點是古,具有歷史重負的滄桑感,往往這些東西,是壹個社會發展時期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的最好見證;壹點是有文化,有品味,具有藝術性。正是因為古玩作為商品的這兩個最鮮明的特點,決定了在古玩某壹領域淘金的專門人才,有可能在龐雜的良莠不齊的古玩市場中,贏它個罐滿缽盈。 古玩收藏的法規 1,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銅胎掐絲琺瑯鼻煙壺
2,地面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石刻、紀念建築歸國家所有; 3,國家機關、部隊、全民企業、事業組織收藏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4,私人只能收藏祖傳、民間流傳的各種文物,嚴禁倒賣牟利,嚴禁私自賣給老外。 5,私人攜帶文物出境,須經省級文化部門鑒定,發給出口許可證並事先通告海關 6,原則上乾隆以前的文物禁止離境; 7,文物商店及其委托代理機構是各地區統壹文物收購部門; 8,可售文物需經文物部門鑒定,並鈴蓋火漆標識方能出售; 9,購買文物應取得專用文物銷售發票; 10,購買文物可要求取得文物鑒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