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條所稱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時計算。
《民法典》中有兩種計算期間的方法:
1,自然計算法,即實際經過的時間是計算期間的時間。比如9月9日下午5點到9月16日上午10,時間還不錯;
2.日歷計算法,即以日歷中規定的年、月、日為計算單位,無論平閏年是365天,無論大小月份是30天。雖然日歷計算方法不準確,但還是挺方便的。根據規定,期間的兩種計算方式並存,法定或指定期間多以日歷計算,而約定期間則允許當事人選擇。如果沒有約定計算方法,則假定約定的期限是通過日歷計算確定的。
二、期限的法律規定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壹條期間按照年、月、日計算,不計算起始日,從次日起計算。
期間以小時計算的,從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起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以年、月計算期間的,以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壹日;如果沒有對應的日期,則月末是該期間的最後壹天。
第二百零三條期間的最後壹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壹日。
期間最後壹天的截止時間是二十四點;有營業時間的,停止經營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第壹百二十五條所稱“以上”、“以下”、“以內”、“有效期”包括本數;所謂的“不滿意”、“超過”、“超越”都不包括這個數。
公告送達是我國送達應訴等相關法律文書或材料的壹種非常重要的方式,公告有期限,壹般為60天。根據法律規定,該日不能從公告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