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時期的《後馬蒙書》用壹兩個短行來表示壹種重復和標點。
漢代發明了“句讀”這個符號。意義完整的壹小段就是“句”;句中意思未完,語氣可以停頓的段落是“讀”(read,相當於現在的逗號)。宋朝用“.”、“,”表示句讀。人名地名只出現在明朝。這些是中國最早的標點符號。
明朝永樂大典中的小紅圈是壹種標點符號。
1919在我國原有標點符號的基礎上,並參考其他國家常用的標點符號,普通話統壹規劃籌備委員會規定了12符號,由當時的教育部頒布。新中國成立後,出版總署進壹步總結了標點符號的使用規則,在1951中公布了標點符號的用法。同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學習1中標點符號用法的指導意見》。從此,標點符號趨於完善,有了統壹的用法。1990年4月,國家語委、新聞出版署修訂頒布了《標點符號用法》,對標點符號及其用法做了新的規定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