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創作後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我們應該註意不要歪曲或誹謗作品或改變作者的名字。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壹系列專有權利。
具體表現為:第壹,享有著作權的作者可以決定是否使用其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第二,他可以決定是否在作品中進行壹些涉及他個人利益的行為。為了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的發展和繁榮,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自然人作品的發表權和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壹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時間為最後壹個死亡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除署名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創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但是,如果作品在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沒有發表,本法將不再保護。音像作品,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創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但是,如果作品在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沒有發表,本法將不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