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無形
文化的
遺產(Heritage)是指各種各樣的習俗、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物品、手工藝品和文化遺址,被各種群體、團體有時甚至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隨著他們所處環境的變化,與自然和歷史條件的關系,各種群體和團體不斷創新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時賦予他們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文化多樣性,激發人類創造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壹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有關的物品和場所。
包括:
(1)傳統的口頭文學和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藝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
(3)傳統技藝、醫藥、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日和其他民俗;
(5)傳統體育和娛樂;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均屬文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例子: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包括
楊家將的傳說,姚,牛郎織女,江湖傳說,劉伯溫和(黃大仙)。
、
觀音傳說、徐福杜東傳說、陶朱公傳說等眾多民間文學,以及中醫養生和中醫文化。
等等,這些無形的物品並沒有以經典的形式保存下來。
所以,中國經典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