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古代的六年歷中,采用的是閏月法,三年1個月,五年2個月,19年7個月。閏年的每個月都被稱為“閏月”。閏月被放在壹年的末尾。例如,秦朝和西漢初年使用的《篆》,以十月為壹年的開始,九月為壹年的結束。閏月放在九月之後,稱為“後九月”。
西漢初年制定太初歷法時,在壹年中的每個月都插入閏月,並規定沒有氣的月份視為閏月,月序仍為上個月的月序,只要稱為“閏月”即可。這種閏規律在平氣的歷法中是最合理的。
到了清朝,憲法延續下來,就改成了定氣歷。如果繼續簡單地按照沒有中央閏的規律,壹年設立兩個閏月是有可能的。所以補充了閏年定義為兩個冬至之間的13個月,壹個閏年的第壹個月定義為閏月。這條規則壹直沿用至今。
所以閏年,四月、五月、六月最多,九月、十月最少,十壹月、十二月、壹月、二月不會出現,至少幾千年不會出現。